《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八條關于“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的規定,并不涵蓋合同無效情形。所以,當事人一方關于雙方簽訂的合同雖無效但其中清算條款有效的主張,沒有法律依據。基于此,雙方合同中關于遲延付款需要承擔違約金責任的約定,也因該合同無效而無約束力。
民 事 裁 定 書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朱華云,男,1965年10月12日出生,漢族,住吉林省公主嶺市。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長春建工新吉潤建設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長春市朝陽區鐵塔路1900號。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公主嶺市金業職業培訓學校。住所地:吉林省公主嶺市西民主大街162號。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長春建工新吉潤建設有限公司潤鵬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長春市朝陽區前進大街2552號411室。
一審第三人、二審被上訴人:王文全,男,1970年12月20日出生,漢族,住吉林省長春市南關區。
再審申請人朱華云因與被申請人長春建工新吉潤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吉潤公司)、公主嶺市金業職業培訓學校(以下簡稱金業學校)、長春建工新吉潤建設有限公司潤鵬分公司(以下簡稱新吉潤公司潤鵬分公司)及一審第三人、二審被上訴人王文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吉民終14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朱華云申請再審稱:(一)朱華云與新吉潤公司潤鵬分公司簽訂的《工程施工補充協議》約定,新吉潤公司潤鵬分公司未按期支付工程款時,對所欠工程款按每日千分之二計息。該《工程施工補充協議》雖無效,但合同中約定的清算條款有效,應當據此認定工程款的利息。二審法院判決按照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工程款利息,適用法律錯誤。(二)金業學校作為發包人,應在未付工程款范圍內對新吉潤公司欠付的工程款及利息等費用承擔連帶責任。二審法院判決金業公司不承擔連帶付款責任,適用法律錯誤。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六項的規定申請再審。
本院經審查認為,根據朱華云的再審申請,本案當事人爭議的焦點問題是:(一)原審法院關于工程款利息的認定是否錯誤;(二)金業學校應否承擔連帶責任。
一審法院查明,2014年4月4日,王文全以新吉潤公司潤鵬分公司的名義與朱華云簽訂《工程施工補充協議》,將案涉工程轉包給朱華云。因朱華云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案涉《工程施工補充協議》無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八條關于“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的規定,并不涵蓋合同無效情形。朱華云關于該《工程施工補充協議》雖無效但其中清算條款有效的主張,沒有法律依據?!豆こ淌┕ぱa充協議》關于遲延支付工程款需要承擔的違約金責任的計算方式的約定,也因合同無效而無約束力。在案涉《工程施工補充協議》無效的情況下,一、二審法院酌定新吉潤公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工程款利息,并無不當。朱華云的此項申請再審理由,不能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發包人欠付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建設工程價款的數額后,判決發包人在欠付建設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二審法院查明,金業學校作為發包人,新吉潤公司作為違法分包人,金業學校與新吉潤公司潤鵬分公司、王文全之間就案涉工程進行了結算,雙方債權債務關系已經結清。金業學校不存在欠付新吉潤公司工程款的情形,二審法院據此駁回朱華云關于金業學校應對其承擔連帶付款責任的主張,適用法律并無不當。朱華云雖主張金業學校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承擔連帶付款責任,但并未提供證據證明金業學校存在欠付工程款的情形。朱華云的此項申請再審理由,亦不能成立。
綜上,朱華云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審 判 長 余曉漢
審 判 員 仲偉珩
審 判 員 李盛燁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趙 迪
書 記 員 李 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