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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旨
子女清償已過世的父母或其中一方的債務應以繼承其遺產為前提,并且清償債務的范圍也以繼承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子女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子女放棄繼承的,對已過世的父母或其中一方的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 基本案情
牛某甲向利津縣人民法院訴稱:1.請求張某、張某甲在遺產繼承范圍內償還牛某甲墊付款11200元;2.訴訟費由張某、張某甲承擔。事實和理由:張某、張某甲系張某乙之女。張某乙去世前從醫,牛某甲因病與其認識。2018年1月2日,張某乙因經營需要向牛某乙借款11200元,牛某甲系該借款擔保人,借款形成后,張某乙出具借條一張予以確認。借款到期后因張某乙無力償還,牛某甲作為擔保人代為償還該借款。2021年4月份,張某乙因煤氣中毒去世。借款之前張某乙與葛某某離婚,張某甲隨葛某某生活。張某乙去世后遺留有坐落于利津縣汀羅鎮商業街的商品房一處,價值20萬元。
? 裁判結果
利津縣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7日作出民事判決:
? 案例解讀
在法律上,除非法律明確規定,否則債務不會隨著債務人的去世而直接消滅,債務人如果有遺產,在遺產范圍內的價值應當用來清償債務。子女是否需要償還已過世的父母或其中一方的債務,完全取決于遺產繼承與否,且以繼承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若子女放棄繼承的,則對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但需要注意的是,在現實生活中有不少子女對超出遺產實際價值部分,自愿用自己的財產全部清償被繼承人債務,這屬于繼承人權利自治的范疇,這是基于身份關聯而產生的道德義務而非法律義務,法律對此并不設限。
?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來源:山東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