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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涉核心問題
葛某某、趙某某于1997年5月登記結婚,1998年7月生育一女葛小某。2016年7月20日,趙某某支付房款118萬元為葛小某購房一套,并登記于葛小某名下。2017年4月,葛某某以趙某某贈與葛小某118萬元未經其同意為由向法院起訴趙某某和葛小某,請求葛小某返還趙某某贈與的購房款及房屋升值的52萬元。法院最終判決葛小某返還葛某某118萬元。2018年7月,葛某某第二次起訴離婚。離婚訴訟中,趙某某使用夫妻共同財產118萬元為女兒葛小某購房,是否符合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就該118萬元債權對趙某某少分或不分?
裁判要旨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一方在離婚時惡意轉移、隱瞞共同財產時,應少分或不分該財產。但該條適用范圍過于寬泛,在一方擅自將共同財產贈與雙方子女,應結合該條立法目的、善良風俗、當事人贈與目的等因素,綜合判斷該條是否存在隱藏漏洞,并以目的性限縮排除該條的適用。
案情
審判
評析
一、適用婚姻法第四十七條應具備主客觀雙重要件
二、本案應對婚姻法第四十七條予以目的性限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