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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內容:構成犯罪有共同要件之構成,那么這四要件是如何來之的呢?需要如何進行理解的呢?主要的原因是什么呢?結合不同地區與及國家的一些看法,下文將會詳細分析,法律快車小編希望下文內容,對你有所幫助。
四要件說是傳統的犯罪構成理論模式。從蘇聯學習過來的。是典型的社會主義法系的產物。但正如有學者指出的:“這一犯罪構成理論模式雖然存在陳舊、機械等不能令人滿意之處,但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已經產生了較為深遠的影響,具有一定的生命力。
a.說明某種犯罪危害了什么樣利益的要件,在刑法學中稱之為犯罪客體。
犯罪總是侵害了一定利益的。故意殺人罪侵害了人的生命權,故意傷害罪侵害了人的健康權,盜竊罪侵害了公私財物所有權,等等,諸如此類。犯罪所侵害的利益實質都是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因此,犯罪客體就是犯罪行為所侵害的而為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在刑法中,不侵害任何社會關系的犯罪是不存在的,因此,犯罪客體是任何犯罪都不可缺少的要件。
b.說明犯罪是在什么樣的客觀條件下,用什么樣的行為,使客體受到什么樣危害的要件,在刑法學中稱之為犯罪的客觀方面。
犯罪客觀方面首先是指行為人實施了危害行為,沒有危害行為,就沒有構成犯罪的前提。其次,是指危害行為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結果。不管具體的犯罪行為表現形式如何復雜或具體的危害結果表現形式如何,他們都是犯罪構成的不可缺少的因素。
c.說明犯罪是由什么樣的人所實施的要件,在刑法學上稱之為犯罪主體。
在司法實踐中,各種具體犯罪的主體情況盡管千差萬別,但作為自然人犯罪,其共同之處都必須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單位犯罪,也應具備一定的主體資格。
d.說明犯罪主體實施犯罪時主觀心理狀態的要件,刑法學上稱之為犯罪的主觀方面。
犯罪主觀方面包括兩種形式,即故意和過失。每種犯罪都必須具有一定形式的主觀要件,行為人的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不是出于故意和過失,則不構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