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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預備概念
犯罪預備亦稱預備犯。是為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行為。犯罪預備中介于犯罪決意與著手實行犯罪之間的一個階段。行為人在此階段上,主觀方面具有犯罪的直接故意,即明知其預備行為是為侵害某種客體制造條件,并希望以此保證犯罪的既遂;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為實施犯罪而準備工具、制造條件,既可以是作為的形式,也可以是不作為的形式。
二、犯罪預備特征
客觀特征:
(1)行為人已經(jīng)開始實施犯罪的預備行為,即為犯罪的實行和完成創(chuàng)造便利條件的行為。
犯罪預備不同于犯意表示。犯意表示是指以口頭、文字或其他方式對犯罪意圖的單純表露。
(2)行為人尚未著手犯罪的實行行為,即犯罪活動在具體犯罪實行行為著手前停止下來。
以上兩個特征說明了犯罪預備形態(tài)可能發(fā)生的時空范圍,即開始實施犯罪的預備行為起直至犯罪實行行為著手之前。
主觀特征:
(1)行為人進行犯罪預備活動的意圖和目的,是為了順利著手實施和完成犯罪。可見,預備犯的主觀方面既有進行犯罪預備活動的意圖,又具有進而著手實行和完成犯罪的意圖。
(2)犯罪在實行行為尚未著手時停止下來,是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即是被迫而非自愿在著手實行行為前停止犯罪。這是犯罪預備與犯罪預備階段中止的關(guān)鍵區(qū)別所在。
所謂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足以阻礙行為人著手實行和完成犯罪的因素,如果該因素不足以阻礙行為人繼續(xù)著手實行犯罪的,行為人也認識到這一點的(排除行為人存在認識錯誤而構(gòu)成犯罪預備的情形),應認定為犯罪預備階段中止。
三、犯罪預備成立條件
1.行為人主觀上具有犯罪的故意。即犯罪預備的目的,是為了順利地進行犯罪活動,實現(xiàn)犯罪意圖,體現(xiàn)了預備犯的主觀惡性,這是追究其刑事責任的主觀依據(jù)。
2.行為人已經(jīng)為實施犯罪進行了準備活動。這種準備活動在法律上主要規(guī)定為兩種情況:
一是為實施犯罪準備工具和物品的行為。準備的工具和物品包括用以殺傷、威脅被害人的各類兇器物品;用以偽造貨幣、票證、文印的各類器具材料;用以掩護犯罪活動、排除障礙物、銷毀罪證的各類工具物品等。準備工具和物品的手段、方法也各不相同,主要有制造、修理、改裝、購買、借用、騙取、竊取等。
二是為達到犯罪目的創(chuàng)造條件的行為,主要指準備工具以外的其他創(chuàng)造條件的行為。如為實施犯罪,事先察看犯罪現(xiàn)場、選擇犯罪時機、探聽被害人行蹤、演習犯罪手段和技巧、擬定犯罪實施計劃、尋找犯罪同伙等等。
四、犯罪預備表現(xiàn)形式
1.為實施犯罪準備犯罪工具的行為。(犯罪預備行為最常見的形式)
所謂犯罪工具,是指犯罪分子進行犯罪活動所用的一切器械物品。其中包括:
(1)用以殺傷被害人或者排除被害人反抗的器械物品,如槍彈、刀棒、毒藥、繩索等;
(2)用以破壞、分離犯罪對象物品或者破壞、排除犯罪障礙物的器械物品,如鉗剪、刀斧、鋸銼、爆炸物等;
(3)專用為達到或逃離犯罪現(xiàn)場或進行犯罪活動的交通工具,如汽車、摩托車等;
(4)用以排除障礙、接近犯罪對象的物品,如翻墻爬窗用的梯子或繩索等;
(5)用以掩護犯罪實施或者湮滅罪證的物品,如作案時戴的面罩、作案后滅跡用的化學藥品等。犯罪工具本身危害性和復雜性可以反映出預備行為不同的危害程度。
所謂準備犯罪工具,包括制造犯罪工具、尋求犯罪工具及加工犯罪工具使之適合于犯罪的需要。
2.其他為實施犯罪制造條件的行為。這類犯罪預備行為可以概括為以下幾種:
(1)為實施犯罪事先調(diào)查犯罪場所、時機和被害人行蹤
(2)準備實施犯罪的手段,例如為實施入戶盜竊而事先練習爬樓入窗技術(shù)
(3)排除實施犯罪的障礙
(4)追蹤被害人、守候被害人的到來或者進行其他接近被害人、接近犯罪對象物品的行為
(5)出發(fā)前往犯罪場所或者誘騙被害人趕赴預定犯罪地點
(6)勾引、集結(jié)共同犯罪人,進行犯罪預謀
(7)擬定實施犯罪和犯罪后逃避偵查追蹤的計劃,等等。
五、犯罪預備處罰原則
我國刑法第22條第2款規(guī)定,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即對于預備犯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同時考慮到犯罪預備行為畢竟尚未著手實行犯罪,還沒有實際造成社會危害,刑法又規(guī)定,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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