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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治 中 國 · 攜 手 同 行
一、犯意概念
犯意表示一般是指以口頭、書面或者其他方式,將真實犯罪意圖表現于外部的行為。
其特征是:表示人具有真實的犯罪意圖;并用口頭、書面、手勢或者其他可以使人知曉的方法向他人表露犯罪意圖;犯意表示是犯意的單純流露,不構成犯罪,即所謂"思想不犯罪"。
預備犯和犯意表示的區別是:有無預備行為。
二、犯意表示認定
雖然犯罪意思是通過言語、文字的形式流露出來,但是這種流露如果是為了實施某一個犯罪的,那么這種語言的表示或是文字的表示,實際是為了實施某種犯罪而采取的預備行為,而不僅僅是犯意流露,比如說,某人為了犯罪,邀約、聯絡、勾結共同犯罪人,商定犯罪計劃、方案,這就不僅僅是犯意流露,而是實實在在的預備行為。
有時,言語表示本身還是一種實行行為。如對他人發出威脅,你給我錢,你不給我錢,我就把你的家給炸了,把你的孩子給綁架了。這種情況看起來好像也是語言方式表示的,但是這種語言不是單純的犯意流露問題,是一個敲詐勒索的威脅行為(通過威脅敲詐勒索),并且還是一個犯罪(敲詐勒索)的實行行為。
總之,一方面,沒有實際的準備行為,僅僅有犯意流露的,這不能算是犯罪;另一方面,人們通過語言、文字表示出來的東西并非都是犯意的流露,有可能本身就是一個犯罪行為,在這種場合就應該認定有犯罪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