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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墩墩”“雪容融”的卡通形象顯然構成美術作品,受著作權法的保護。其著作權人(北京冬奧會組委會)有權禁止他人未經其許可對該作品的使用,包括開發、傳播和銷售表現該作品的相關衍生品的行為。
此外,“冰墩墩”“雪容融”的著作權同樣受著作權法第24條關于作品合理使用的限制。如果使用行為符合為個人欣賞目的而使用,比如將其圖樣編織在圍巾手套等個人用品上僅供自己使用;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在報道新聞時對該形象的再現等使用方式,通常并不會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不構成侵權。
Q1
在網絡上制作、傳播“冰墩墩”“雪容融”相關表情包,算不算侵權?
著作權的侵權判定并不以使用行為是否具有商業營利目的為構成要件,特別是在通過網絡傳播作品的情形下。
因此,如果擅自將“冰墩墩”“雪容融”形象做成類似表情包的圖案,在網上傳播,即使不涉及收費,如果該行為未經組委會許可,也屬于侵權行為。
Q2
“冰墩墩”“雪容融”相關周邊產品作為冬奧特許商品,在版權保護方面有哪些特殊性?
冬奧特許產品指的是指北京冬奧組委授權企業生產和銷售的與冬奧會和冬殘奧會知識產權相關的商品。
“冰墩墩”“雪容融”是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告的奧林匹克標志,以“冰墩墩”“雪容融”形象設計的相關周邊產品不僅是冬奧會知識產權的物質載體,還是國際奧組委的“奧林匹克相關資產”。
北京作為2022年冬奧會的承辦者,不僅要依據著作權法、商標法、專利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還要依據《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以及與國際奧組委簽訂的《奧運會主辦城市合同》對冬奧特許商品進行保護。
Q3
面對“一墩難求”的情況,一些商家動起了歪心思,盜版的“冰墩墩”玩偶等多款周邊產品也在一些電商平臺上露面。那么,生產、銷售“冰墩墩”盜版周邊觸犯了哪些法律?
根據北京冬奧組委2019年9月17日發布的《北京冬奧組委關于北京2022年冬奧會吉祥物和冬殘奧會吉祥物的公告》,北京冬奧組委作為冰墩墩形象的著作權人,已將“冰墩墩”“雪容融”形象在中國版權保護中心進行著作權登記,并已就吉祥物的形象和名稱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提出商標注冊申請,還將吉祥物的形象和名稱作為奧林匹克標志提交國家知識產權局進行公告。
因此,生產、銷售冰墩墩盜版周邊屬于“未經許可復制使用奧運標志和涉奧作品”,觸犯了《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特殊標志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若將盜版周邊放至線上銷售,還將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