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離婚案件中,子女的撫養權問題是雙方爭議的主要問題。有些人在協議離婚時不同意撫養孩子,后來又想要撫養,那么離婚后小孩的撫養權能不能變更呢?
鄭先生與余女士因感情不和,雙方于2018年10月協議離婚。未成年子女小鄭由余女士直接撫養,鄭先生每月應支付撫養費1500元。
鄭先生以兒子小鄭逐漸長大,余女士不便撫養為由提起訴訟,要求變更小鄭由鄭先生直接撫養。
余女士:離婚后,孩子都是隨我生活,離婚時雖然約定孩子爸爸要每月支付撫養費,但他未給付過撫養費,他爸爸沒有撫養的能力,其要求變更撫養權,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長。
泰寧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離婚后子女的撫養,應從最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并考慮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
本案鄭先生與余女士離婚后,未成年子女小鄭一直隨余女士生活,由其撫養教育,小鄭之前的生活環境具有穩定性、便利性。且余女士的撫養能力、撫養條件并未降低,而鄭先生目前無固定職業,經濟收入不穩定,若變更由其撫養,小鄭的生活環境發生變化,可能會對小鄭健康成長產生不利影響。鄭先生提出小鄭逐漸長大、余女士不便撫養的意見,不能成立,故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穩定的撫養關系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長。父母離婚時確定的子女撫養關系,沒有特殊情況,不宜輕易改變。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時,雙方應從如何更加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長的角度出發來確定子女由誰直接撫養,切不可意氣用事,影響到孩子及己方的未來生活。
離婚時一旦確定了撫養權,如果沒有特殊情況,要求變更撫養權難以得到法院的支持。所謂特殊情況,主要是有下列幾種情形:
二是撫養孩子一方有對孩子成長不利的行為、嚴重侵犯孩子合法權益的行為等;
三是由于其他原因,孩子隨原直接撫養人生活確實對孩子成長不利。
(一)不滿兩周歲的子女,原則上由母親撫養,但如母親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或者母親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親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等情形的除外。
(二)兩周歲以上的子女,如有下列因素,可優先考慮為直接撫養方:已做絕育手術或者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
(三)八周歲以上的子女,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但未成年子女的意愿是衡量是否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長的重要參考因素,而非決定因素。
(四)父母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直接撫養子女,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者外孫子女的,可以作為父或者母直接撫養子女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十五條 離婚后,父母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撫養費的,應當另行提起訴訟。
第五十六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者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
(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者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
(三)已滿八周歲的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
第五十七條 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