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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上被認定為正當防衛,就一定不會承擔民事責任嗎?

發布于: 2022-07-22 09:46
學習過法律的人都清楚,在侵犯他人人身權利的犯罪中,也一定是構成對他人民事權利的侵害,例如,構成故意傷害罪、侮辱誹謗罪的,在民法上也一定構成了民事侵權,在承擔刑事責任的同時,也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是,侵犯他人人身權利不構成刑事犯罪的情況下,也可能構成民事侵權;或者反過來說,構成民事侵權的則不一定構成刑事犯罪。即,構成犯罪的標準和構成民事侵權的標準是不同的,這是一個常識性的問題。那么,在涉嫌侵犯人身權利的犯罪案件中,最后被司法機關認定為構成正當防衛的情況下,因此給受害人造成的損害是否在民法上也應當被認定為在民法上也是正當防衛,而不承擔民事責任呢?這類糾紛在司法實踐中并不常見。就筆者的閱讀所及,其主流觀點是認為,在刑法上被認定為正當防衛的,民法上也一定屬于正當防衛,也不承擔民事責任。筆者對此觀點一直懷有疑問,在此結合近日《今日說法》播出的一個實際案例加以說明。
該案的基本情況是這樣的:居住在上海浦東的沈某和蔡某是舅舅和外甥的關系,蔡某的母親是沈某的姐姐。2017年7月18日,因沈某居住的老宅拆遷問題,沈某的姐姐認為該老宅自己也該有一定的份額,而沈某認為該老宅與姐姐無關,就屬于自己一方的。二人因此發生爭執,繼而發生了肢體沖突。沈某的姐姐手臂還受了點傷而流血。沈某的姐姐回到家和兒子蔡某說,是沈某拿刀砍的。蔡某怒氣沖沖地來到沈某家,嚴厲斥責沈某并要求沈某給其母親道歉。而沈某則對蔡某說,大人之間的事情與你沒有關系,也沒有向其姐姐道歉。2017年7月19日,蔡某在微信上拉了一個包括陳某在內的四個人的微信群,說集合一下去打架之類的話。傍晚時,蔡某和陳某等四人來到沈某家,進入沈某的院落內,雙方沒有說幾句話,蔡某和其帶來的人即和沈某及妻子施女士動手打在了一起……沈某和施女士的兒子聽到動靜,就走了出來,陳某和另一個人就將沈某的兒子控制在一個角落,但彼此也沒有動手打在一起。而在另一邊,沈某和施女士均被打傷(二人事后均被鑒定為輕微傷),施女士被打倒在地。倒在地上的施女士順手拿起一個裝有脫漆劑(一種腐蝕性油漆,因沈某是做油漆工作的)的塑料桶用力揮灑起來,其中很大一部分揮灑在了陳某身上,陳某則疼痛地跑出了沈某家的院落,雙方因而也就停止了打斗。
經過鑒定,陳某的身體因被脫漆劑灼傷達全身的20%,構成輕傷,并構成十級傷殘。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后,以施女士構成故意傷害罪向檢察院申請批捕。檢察院審查后認為,施女士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不構成犯罪。
陳某就自己的身體傷害向法院起訴施女士,請求被告施女士賠償醫療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項損失30多萬元。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施女士的行為構成防衛過當,應當承擔35%的損失,判決被告施女士賠償原告陳某10余萬元。施女士不服上訴后,上海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認為,上訴人施女士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依法不承擔民事責任。在2021年4月6日作出判決:撤銷一審法院的判決,判決駁回被上訴人陳某的訴訟請求(參見中央廣播電視總臺第一套節目2022年7月12日《今日說法》節目)。
這個案件就是一個典型的刑法上的正當防衛,是否就一定是民法上的正當防衛的案例。上海法院的司法實踐告訴我們,刑法上的正當防衛,不一定就是民法上的正當防衛,在民事訴訟中,仍然應當對行為人即被告的行為是否屬于民法上的正當防衛進行重新判斷。本案中,一審法院認為防衛人即被告的行為是防衛過當,而二審認為構成正當防衛,但也不是依據刑法上構成正當防衛直接進行認定的,而是以民法規定的正當防衛進行了一次重新的判斷和認定。盡管二審法院的認定和以刑法的認定結果是一致的,但并不是照搬和重復刑法的認定,而是以民事規定的正當防衛規定進行的認定。
筆者認為,上海法院的這一思路是正確的,是于法有據的。首先,從法律上看,我國刑法和民法均規定有正當防衛條款,但二者的規定是有明顯差異的。刑法第20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負刑事責任。”這里的規定只是不負刑事責任,但對造成的損害是否要負民事責任,并不能從中得出答案來。
我國《民法典》第181條對正當防衛的規定是:“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正當防衛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刑法規定了正當防衛不承擔刑事責任,民法也規定了正當防衛不承擔民事責任。刑法規定防衛過當責任要承擔刑事責任,而民法也規定了防衛過當要承擔民事責任。但是,我們可以看出,它們對“過當”的規定是明顯有重大區別的。刑法的規定的過當是“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且還要造成“重大損害”;而民法的規定則是“超過必要限度”,且只要是造成“不應有的損害”即可。因此,用民法的正當防衛規定去衡量和判斷符合刑法正當防衛的案件時,自然會有一些雖然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但還是“超過必要限度”的;雖然沒有造成“重大損害”但還是造成了“不應有的損害”的案件。那么,對這后者,則自然應當依照民法的規定,承擔在因其防衛過當而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其次,將刑法上的正當防衛與防衛過當和民法上的正當防衛與防衛過當規定不同的標準并進行分別的判斷,這是由刑法和民法各自的不同任務所決定。刑法是保障法,是最后法,它只對嚴重侵害法益的行為以施以刑罰的方式予以規制和調整,而對侵害法益并不嚴重的行為交由民法或者其他法律進行規制和調整。正當防衛從其性質上來說,它是一種制止違法犯罪的行為,是社會提倡的一種行為,在刑法的認定上,不能認定造成了一定損害就認為防衛過當承擔刑事責任。試想,就是故意侵害人身權利只要沒有造成輕傷都不承擔刑事責任,而對正當防衛過當的認定自然要比這樣行為要寬容得多。但而民法的重要任務是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在刑法上不構成犯罪的行為,尤其是在刑法上被認定為是正當防衛的行為,當然是盡量不把達到一定嚴重侵害法益的行為認定為構成犯罪,因而認定為正當防衛,但并不等于在民法上就一定沒有侵害法益,從權益保護的角度,對被侵害的法益還是應當給予民事上的救濟。

總之,讓刑法的歸屬于刑法,民法的歸屬于民法。不能因為考慮到受害人的損害需要救濟,而在刑法上予以關照,進而對正當防衛的認定過于嚴苛;也不能因為在刑法上認定了正當防衛,因而就順應刑法的認定而對于受害人的法益損害而不顧及。這兩種情形在刑法和民法的司法實踐中都是存在的,都是應當予以注意和糾正的。

不知大家以為然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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