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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出軌14年贈情人379萬”:另一方能否要回?

發布于: 2022-07-27 08:39

導語:

近日,遼寧莊河一對夫妻的財產糾紛,引發網友熱議。李女士與王先生結婚后育有一女,王先生與小霞(化名)保持不正當男女關系。李女士發現王先生贈與小霞379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小霞應將該部分財產全部返還給李女士。王先生對此表示認可,承認與小霞確有不正當男女關系,并婚外育有一子。與小霞交往期間,除向小霞轉款147萬余元外,還為其花145萬購買2套房,花87萬買了一輛車。小霞則稱自己是受害者,王先生一直自稱是離婚狀態,小霞與王先生育有一子,王先生的轉賬是給孩子的撫養費。

那么問題來了:

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其中一方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他人,特別是生活中人們常提起的夫妻一方贈與“小三”財產的問題,那么,如果遇到此類問題,夫妻關系中的另一方是否有權追償,又該追償一半還是全部呢?夫妻離婚后是否有權追回?

一、夫妻一方擅自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他人的行為是無效的,并且是全部無效。

1、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對夫妻財產享有的權利是平等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將共同財產無償贈與他人,嚴重損害了另一方的財產權益,有違民法上的公平原則,這種贈與行為應屬無效。

那么,當夫妻關系中的一方將財產贈與第三方,另一方是有權主張追償一半還是全部呢?有的觀點主張,既然是夫妻對共同財產均享有處分權,贈與人在共同財產中自己享有的一半的財產贈與則是有效的,也就是說贈與人將共同財產贈與他人,如果需要受贈人返還的話,受贈人返還也僅需返還二分之一即可。但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傾向性意見是:支持夫妻一方以另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擅自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第三者系無效行為,判決返還全部財產。

對于這一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審判信箱”中也曾有過明確的答復:“問:夫妻一方將大額的夫妻共同財產擅自贈與他人,顯然侵害了另一方的財產權益。但有種觀點認為,該贈與行為應認定部分無效,而非全部無效。理由是夫妻共同財產中既包含夫妻的份額也包含妻子的份額,他人所獲贈財產中有一半為夫妻一方的份額,一方處分自身份額的意思表示應為真實,他人可取得一半的財產權利。對此在審判實踐中應如何掌握?答: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具有平等的權利,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的,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將共同財產無償贈與他人,嚴重損害了另一方的財產權益,有違民法上的公平原則,這種贈與行為應屬無效。夫妻共同財產是基于法律的規定,因夫妻關系的存在而產生的。在夫妻雙方未選擇其他財產制的情形下,夫妻對共同財產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根據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共同財產應作為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夫妻對全部共同財產不分份額的共同享有所有權,夫妻雙方無法對共同財產劃分個人份額,也無權在共有期間請求分割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處理權,并不意味著夫妻各自對共同財產享有半數的份額。只有在共同共有關系終止時,才可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確定各自份額。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將共同財產贈與他人的贈與行為應為全部無效,而非部分無效。”

山東省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在(2018)魯17民終2539號民事判決書中認為:“夫妻共同財產是基于法律的規定,因夫妻關系的存在而產生的。在夫妻雙方未選擇其他財產制的情形下,夫妻對共同財產形成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共同財產應作為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夫妻對全部共同財產不分份額地享有所有權,夫妻雙方無法對共同財產劃分個人份額,在沒有重大理由時也無權在共有期間請求分割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處理權,并不能意味著夫妻各自對共同財產享有一半的處分權。只有在共同共有關系終止時,才可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確定各自份額。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將共同財產贈與他人的行為應為全部無效,一審法院認定第三人向上訴人轉款的行為無效并無不當。”

2、《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條規定:“共同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共同享有所有權。”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處理權,并不意味著夫妻各自對共同財產享有半數的份額。只有在共同共有關系終止時,才可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確定各自份額。

這就是說,并不是任何情況下夫妻關系的另一方都有權百分之百追償贈與的財產,當夫妻離婚且對財產進行分割后,則有可能只追回贈與財產的部分。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20)湘民申1061號民事判決書中認為:“夫妻財產共有的法律基礎為婚姻關系,婚姻關系結束后,夫妻財產共有的基礎消滅。在夫妻雙方對婚姻存續期間共有財產沒有明確約定的前提下,可按照按份共有的原則處理。本案中,各方對于李志武向陳黃芳支付的款項金額為1327823元并無爭議。陳黃芳用該贈與款項購入車輛,現已將車輛退還李志武,故李志武向陳黃芳支付的贈與款應扣除購車款,還有1140417元(1327823元-187406元)。李志武向陳黃芳支付的上述贈與款1140417元,為李志武與王華在婚姻存續期間的夫妻共同財產,現雙方婚姻關系已經解除,夫妻財產共有的基礎消滅,王華僅能主張屬于自己的財產份額,在雙方對該筆款項并未作出明確約定的情況下,原審對該筆款項予以分割并無不當。李志武作為已婚人士,為了與陳黃芳同居生活而贈與錢款,其行為有違公序良俗原則,自身存在較大過錯,原審據此認定上述贈與款項,李志武可分得456167元(1140417元×40%),王華分得684250元(1140417元×60%),并無不妥。李志武已將其財產份額456167元無償贈與陳黃芳,視為其對自身權利的處分,陳黃芳可不予返還。因李志武無權處分王華的財產份額,故其將王華的財產份額贈與陳黃芳的行為無效,陳黃芳應將該部分款項返還王華。綜上,二審判決陳黃芳返還王華684250元正確。”

當然,也有的法院判決并不持有類似的觀點。湖南省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在(2021)湘02民終1082號民事判決書中認為:“本案系贈與合同糾紛。從訴爭各方爭執的情況看,本案的焦點問題在于上訴人乙女是否應當向上訴人甲女返還款項及返還金額的確定問題。從一、二審查明的事實看,上訴人乙女與被上訴人甲男在上訴人甲女與被上訴人甲男婚姻期間存在不正當的婚外情關系,并基于此被上訴人甲男向上訴人乙女贈送了一些款項。首先上訴人乙女與被上訴人甲男的這種特定關系違背了善良風俗,背棄了社會公德;其次,被上訴人甲男向上訴人乙女贈送財產的行為均發生在上訴人甲女與被上訴人甲男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侵犯了上訴人甲女的合法權益,故被上訴人甲男向上訴人乙女的贈與行為無效。關于應當返還金額的確定問題,經一、二審審理查明,上訴人乙女向被上訴人甲男微信轉賬99148.64元,被上訴人甲男向上訴人乙女微信轉賬207055.33元,另上訴人乙女還收到被上訴人甲男朋友微信轉賬23000元、2080.54元,故在微信部分被上訴人甲男向上訴人乙女轉賬的差額為207055.33元+23000元+2080.54元-99148.64元=132987.23元;在支付寶轉賬部分,上訴人乙女通過支付寶向被上訴人甲男轉賬128100.1元,被上訴人甲男通過支付寶向被上訴人甲男轉賬109647.69元,二者相核減,上訴人乙女則多向被上訴人甲男轉賬18452.41元;因而上訴人乙女實際接受被上訴人甲男贈與的財產為132987.23元—18452.41元=114534.82元,但考慮到日常生活中雙方互為對方開支一些費用,且有些為小額零星轉賬,亦不宜認定為贈與,故本案中應當返還的財產金額酌情確定為100000元。上訴人甲女所持的應返還147670.07元的上訴理由與事實不符,本院不予支持。上訴人乙女上訴提出應返還的財產應核減含有特殊含義的金錢及沖減50%的理由,經本院審查,本案中被上訴人甲男對上訴人乙女的財產贈與行為未經協商同意而作出,系被上訴人甲男單獨所作;且該處分的行為作出非因日常生活需要,更非基于家庭的共同投資經營,而系被上訴人甲男為維護其與上訴人乙女的非正當情侶關系的需要所作出,這一行為明顯有違社會公德;另就被上訴人甲男向上訴人乙女贈與的目的出發,如認定部分有效,既違反社會公德,也與公序良俗背道而馳,故上訴人乙女的該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法院審理中,是否將贈與財產的關系與其它法律關系合并處理應視情而定。

1、法院不宜將非婚生子女的撫養費與受贈財產混為一談。

無論是婚生子女還是非婚生子女,父母對子女的撫養義務是法定的,不可推卸的,因此,有的法院認為當贈與人與受贈人生下孩子后,贈與人贈與的財產可斟情扣減孩子撫養費,例如: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魯01民終11269號判決書認為:“.男方與第三者生育兒子,兒子一直與第三者共同生活。男方作為父親,有法定撫養義務,不能直接撫養時應承擔生活費、教育費。故,應認定男方所贈與第三者的款項包括撫養費和贈與款項,二者無法區分,一審法院認定第三者返還贈與第三者款項的一半價值,并無不當。”

但是主流的觀點卻認為孩子撫養關系與財產贈與關系不宜合并處理,因為訴訟的主體不統一,即孩子撫養費的權利主體是孩子,贈與案件的權利主體卻是贈與人夫妻的另一方,雙方之間不存在法律關系。

山東省臨沂市蘭山區人民法院在(2017)魯1302民初10827號民事判決書中認為:“被告劉青春與第三人劉照儀的婚外同居行為,不僅違反了社會公德和公序良俗,違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規定,且經人民法院審理已構成重婚犯罪,不屬于被告劉青春庭審時所主張的‘事實婚姻’。第三人劉照儀未經原告王西花同意,擅自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即本案所涉房屋贈與被告劉青春,侵害了原告王西花的夫妻共有財產權益,劉照儀對劉青春贈與房屋的行為應依法認定為無效。......被告劉青春提及的非婚生女劉亞彤的撫養問題,與本案系不同的法律關系,本案不予處理。”

2、夫妻關系一方出資為第三者購房,房屋登記在第三者名下,贈與財產的另一方有權要求法院撤銷房產贈與。

贈與人全資購買房屋,即使未過戶到自己名下,但是已具備辦理過戶產權登記條件,應認定為房屋實際權利人。該房屋也即夫妻關系存續期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一方將房屋擅自贈與的行為無效,受贈者應予返還。

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在(2019)魯01民終6173號民事判決書中認為:“根據本案中賈學英的陳述,以及各方提交的房屋買賣合同、涉案房屋登記信息等證據,足以認定賈學英將涉案房屋贈與了鄭湘,并辦理了產權登記,雙方之間的贈與合同成立。賈學英雖未取得過涉案房屋的產權登記,但其與山東省交通廳機關服務中心簽訂了涉案房屋的買賣合同,并支付了相應的房屋價款,已具備了辦理產權過戶登記的全部條件,因此,賈學英為該房屋的實際權利人。在孫鳳芝、賈學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賈學英購買了該房屋,該房屋應系孫鳳芝和賈學英的夫妻共同財產。賈學英未經孫鳳芝同意即自行處分并將涉案房產贈與鄭湘,嚴重侵害了孫鳳芝對夫妻共有財產的財產權利。故,賈學英對鄭湘的贈與行為無效。一審判決確認本案贈與合同無效,由鄭湘將涉案房屋返還給孫鳳芝和賈學英,符合法律規定。”

三、誰有權提起受贈人不當得利訴訟?

1、能夠提起受贈人不當得利的權利人肯定是利益受到損失的人,即夫妻關系中贈與財產的相對方。

浙江省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在(2016)浙06民終396號民事判決書中認為:“對于楊黎利訴訟主體是否適格的問題,本院認為其雖然不是贈與當事人,但何成南的贈與行為侵害了楊黎利的利益,其有權以何成南處理了夫妻共有的100萬元為依據要求上訴人予以返還。上訴人關于楊黎利主體不適格的意見本院不予采信。”

2、贈與人因與受贈人關系出現矛盾斷絕情人關系,贈與人無權以民間借貸起訴受賠償人返還財產。但是,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

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09)浙杭商終字第1138號民事判決書認為:“張X青 與張X方無視我國的婚姻家庭制度,以協議的形式用金錢去維系雙方不正當的情人關系,其行為違背了社會公德。因該協議引起的糾紛,不屬于人民法院民事訴訟受理的范圍。”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水磨溝區人民法院在(2017)新0105民初2232號民事判決書中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到法律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規定‘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具體到本案,原告沈某某為證實其主張向法庭提交了兩張借條、證明一份、欠條一張、銀行流水、轉款憑證等證據,上述證據可以證實原告沈某某與被告李某某之間民間借貸關系的成立。對于被告李某某提出的‘本案實質上屬于婚外情引發的債務糾紛,原被告存在包養關系,涉案借貸違反公序良俗,借貸合同無效,不應受到法律保護’的意見,經查,一、庭審中被告李某某并未舉證證實原被告存在包養關系以及本案債務產生于包養期間;二、被告李某某向法庭出示的《贈與合同》簽署于2017年5月26日,而本案的債務產生在2017年5月26日之前,即便最后一筆借款也產生于2017年2月10日;三、原被告雙方發生過不正當兩性關系,但并不代表雙方形成了包養關系;四、被告李某某向原告沈某某出具的借條、欠條等,是對雙方之間民間借貸關系的確認,與銀行流水、轉款憑證等證據可以相互印證。綜上,被告李某某的抗辯意見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對于原告沈某某要求被告李某某償還借款本金928,000元的訴訟請求,結合借條、欠條以及銀行流水等證據,本院予以支持借款本金728,000元。由于原告沈某某未提供證據證實雙方對借款利息有過約定,故對于原告要求被告李某某按月利率2%支付借款利息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及證據支撐,故本院不予支持。”

值得注意的是:當財產糾紛雙方存在情人關系等特殊身份關系時,不宜適用《最高院關于民間借貸的司法解釋》第十六條的規定分配舉證責任,而應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關于“誰主張,誰舉證”的規定,由主張借款關系的一方對其與對方之間存在借款合意以及其實際給付借款的事實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最高法民申2190號民事裁定書中載明:“本案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規定的’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債務’的情形不符,二審判決適用該條司法解釋分配舉證證明責任有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易會廳應當對其與涂麗之間存在借款500萬元的合意以及其實際給付500萬元借款承擔舉證證明責任。其次,易會廳提交的500萬元借條,經鑒定不能確認是否涂麗本人書寫。從易會廳與涂麗的銀行交易明細可以看出,雙方賬戶資金往來頻繁,從幾千元到幾十萬元不等,且與易會廳主張的500萬元(包括82萬元在內)借款金額不能對應,在涂麗否認轉款系借款的情況下,易會廳未能對此作出合理解釋。因此,在借款憑證存疑且易會廳主張的借款金額與其提交的轉款憑證不能對應的情況下,僅以易會廳與涂麗之間存在轉款差額為由,尚不能認定易會廳與涂麗之間存在借款合意。”
文中開頭所述,丈夫出軌14年贈情人379萬案件,最終法院經審理認定,對李女士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判決小霞返還李女士人民幣379萬余元,本案已于近日生效。小霞提出孩子撫養費的抗辯主張,本案系贈與合同糾紛而非孩子的撫養費糾紛,小霞的該項主張權利對象有誤,可另行向王先生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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