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4日,中國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簡稱中建六局)中標了內黃縣人民醫院以工程量清單方式招標的內黃縣人民醫院病房樓工程,雙方據此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由中建六局承建內黃縣人民醫院病房樓工程,承保范圍為施工圖紙范圍內的土建及安裝、裝飾等工程,合同工期為2010年8月15日至2012年4月10日,合同價款為46431576.61元。2011年5月8日,雙方又簽訂《施工合同補充協議書》,約定該工程結算按已完成的所有合格工程量進行結算,涉及變更、招標清單中漏算和漏項工程量、新增及核減工程量據實計入合同總價,并按原合同約定的付款比例在施工中進行支付。在上述工程施工過程中,內黃縣人民醫院病房樓外墻保溫工程施工圖紙設計為30mm厚擠塑板,工程量清單注明材料為60mm厚聚苯乙烯板,實際施工是按照圖紙設計以30mm厚擠塑板進行的施工。2013年6月24日,雙方達成《協議》一份,就工程款支付,工程完工時間及工程決算、評審時間及違約責任進行了約定。2013年10月8日,中建六局向內黃縣人民醫院提交了竣工報告。2013年11月27日,內黃縣人民醫院通過了涉案工程的竣工驗收,且該工程已經實際投入使用。上述工程竣工后,在進行工程決算時,內黃縣人民醫院委托濮陽市誠德工程建設咨詢有限公司對決算資料審核,審核結論為:“報審總金額78555950.29元;審定總金額:64819416.1元,審減金額13736534.19元”。審減金額主要集中在內黃縣人民醫院病房樓外墻保溫工程施工圖紙設計為30mm厚擠塑板,工程量清單注明材料為60mm厚聚苯乙烯板,實際施工是按照圖紙設計以30mm厚擠塑板進行的施工。價格由工程量清單上每平方793.79元,核定為每平方77.33元。內黃縣人民醫院對此結論表示認可,中建六局對此結論不予認可,雙方為此形成糾紛。
2016年3月1日,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議,將上述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交由安陽仲裁委員會仲裁解決。
根據中建六局陳述及內黃縣人民醫院答辯,仲裁庭歸納雙方對本案工程造價的爭議焦點集中在:內黃縣人民醫院病房樓外墻保溫工程施工圖紙設計為30mm厚擠塑板,工程量清單注明材料為60mm厚聚苯乙烯板,實際施工是按照圖紙設計以30mm厚擠塑板進行的施工,在此情況下,進行最終工程款結算時,是否應對該部分工程造價進行重新組價?
仲裁庭認為:中建六局所實際施工使用的材料規格是與該工程施工圖紙完全一致的,雖然該材料及規格與工程量清單中注明的不一致,但最終使用上述材料已經得到了內黃縣人民醫院及監理等單位的許可和同意。同時,內黃縣人民醫院委托的監理單位在2011年6月21日代表內黃縣人民醫院項目部發給中建六局的工作聯系單中明確說明:外墻保溫工程按照原設計施工圖紙和所報外墻保溫施工方案施工。圖紙設計的擠塑板與工程量清單上的聚苯乙烯板材料價格與市場價變化不大,不再調整,執行原投標報價。最后,考慮到本案涉案工程系采用不平衡報價方法進行報價并中標。因此,仲裁庭認為對上述雙方爭議的外墻保溫工程按照雙方簽訂的合同約定即固定單價方式確定本案爭議工程的造價更符合雙方合同約定內容。據此,仲裁庭依法確認在仲裁程序中委托河南四方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出具的《四方建鑒(2017)010號)建設工程造價鑒定意見書》中的第一種意見即:按照雙方簽訂的合同作為鑒定標準(固定單價、新增變更重新組價方法),工程總價68739913.62元為本案涉案工程總價,除去已經支付的款項,安陽仲裁委員會(2016)安仲裁字第97號裁決書裁決:內黃縣人民醫院支付中建六局工程款9859913.62元。
仲裁裁決下發后,內黃縣人民醫院向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該仲裁裁決,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22日作出(2018)豫05民特2號裁定書,駁回內黃縣人民醫院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
在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過程中,內黃縣人民醫院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主要理由是河南創達建設工程管理有限公司2011年6月21日的工作聯系單是偽造的,并提供河南創達建設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證明,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2011年6月21日工作聯系單系復印件,沒有經辦人及負責人簽字,真實性無法核實,于2019年5月13日作出(2018)豫05執異132號執行裁定書:不予執行安陽仲裁委員會(2016)安仲裁字第97號裁決。
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不予執行安陽仲裁委員會(2016)安仲裁字第97號裁決的結論后,中建六局向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內黃縣人民醫院給付工程款等訴訟請求。經過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在上述焦點問題上,法院認為:關于內黃縣人民醫院病房樓外墻保溫工程價款應如何認定及工程總價款問題。內黃縣人民醫院制定的招標控制價中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與計價表顯示:保溫隔熱墻材料為60mm厚聚苯烯板,綜合單價為806.34元,中建六局制定的投標文件中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與計價表顯示:60mm厚聚苯烯板綜合單價為793.79元,施工過程中,應內黃縣人民醫院要求,保溫隔熱墻材料由60mm厚聚苯烯板更換為30mm厚擠塑板,關于材料更換工程價款是否應進行調整及如何調整的問題,雙方未能達成一致意見。內黃縣人民醫院委托誠德公司于2015年8月6日出具審核報告顯示:保溫隔熱墻綜合單價為每平方米77.3元,合價119,9017.12元,并因工程量調整,核減20,9474.52元,與內黃縣人民醫院該部分工程招標控制價1250,2462.97元、中建六局投標價1230,7872.71元差別巨大,經本院咨詢專業鑒定機構及定額站意見,60mm厚聚苯烯板與30mm厚擠塑板兩種材料價格差別不大,外墻保溫項目綜合單價為每平方80元左右,誠德公司據實進行計算更符合實際情況,更具備客觀性,誠德公司出具的審核報告應予以采信,即工程總價款為:6481,9416.1元。(2020豫05民初6號民事判決書)。
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后,中建六局以涉案工程采取不平衡報價法,應依據雙方合同約定的單價計算外墻保溫工程造價,即每平方793.79元計算。內黃縣人民醫院則以一審對支付利息的本金和期間有錯誤為由,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經過高院審理,高院認為: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投標人不得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本案中,雙方當事人均認可該項工程市場綜合單價為每平方米80元左右,內黃縣人民醫院招標控制價中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與計價表與市場價不符,中建六局制定的投標文件中該部分造價亦與市場價格相差懸殊,不應作為認定案涉工程造價的依據。誠德公司出具的審核報告客觀真實,一審法院據
此認定案涉工程造價并無不當。中建六局認為涉案工程招投標系采取不平衡報價法的理由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且與招投標法的基本原則相違背,本院依法不予采信。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20)豫民終930號民事判決書),駁回中建六局的上訴請求。關于一審判決對工程款利息的認定是否正確的問題,一審計算錯誤,應該改判,部分支持了內黃縣人民醫院的訴訟請求。
二審判決生效后,中建六局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最高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形成(2021)最高法民申3915號民事裁定,中建六局沒有新的證據支持其再審觀點。駁回中建六局的再審申請。
1、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當事人約定財政評審的,當事人對財政評審結果不服,具備鑒定條件的,當事人可以另走鑒定評估程序;
2、撤銷仲裁裁決相當艱難,但是要堅持不懈的在任何一個程序中,抓住疑點,有針對性的提出申請;
3、對串通投標及違背招投標法原則的可疑行為,法院不會支持,會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則認定;
4、形式上由一方委托的鑒定,事實上另外一方也進行了參與,該鑒定結論不能一概而論為單方鑒定,符合事實和準則的,可以采信;
5、在多種鑒定結論存在的情況下,最初的鑒定結論,法院采納的幾率會高于延后進行的鑒定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