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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2-25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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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春節期間 難得一見的親友聚餐 常有人自帶酒水助興 可曾想過 自帶的茅臺酒也可能被調包 案件回顧   2021年4月11日、13日、22日,吳某健與黃某肆在溫州市鹿城區某酒店利用服務員身份,事先向上家購買各種年份的假茅臺酒,以假茅臺調換真茅臺的形式實施盜竊,竊取被害人吳某晰茅臺酒2瓶、被害人何某茅臺酒1瓶(均無法估價)、被害人汪某新2017年飛天茅臺酒1瓶(經鑒定,價值3100元)。吳某健因此被抓獲并逮捕。   經審查,2020年至2021年期間,吳某健伙同黃某華、雷某斌、黃某志、黃某肆四人組成盜竊團伙,從廣州沿路作案,分別在浙江省溫州市、寧波市、福建省福州市等地應聘酒店服務員,用假茅臺調換真茅臺,再將真茅臺寄給上家,上家對酒進行驗收后,再打款給吳某健。   吳某健供述,曾用假酒換到假酒。   吳某健總計作案至少二十余次,每次盜竊1-2瓶,銷贓總額至少141600元以上,個人獲利至少4萬余元。 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認為,吳某健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竊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
  • 02-25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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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已于2021年12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60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2年2月23日 法釋〔2022〕5號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 (2021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60次會議通過,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據刑法修改和司法實踐,現決定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0〕18號,以下簡稱《解釋》)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一條第一款第一項修改為:“未經有關部門依法許可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第二項修改為:“通過網絡、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信息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二、將第二條第八項修改為:“以網絡借貸、投資入股、虛擬幣交易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第九項修改為:“以委托理財、融資租賃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 02-24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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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17)蘇民申1262號 本院經審查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本案王華友生前在秦進家中飲酒,酒后騎電動車回家途中墜入水溝溺水死亡。結合本案證據和案情,可以認定王華友過量飲酒,秦進應對王華友的過量飲酒及酒后駕車的行為負有提醒注意義務,即秦進對王華友的酒后駕車溺水死亡存在一定過失,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然而,王華友作為一個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對于飲酒過量和酒后駕駛電動車所可能導致的后果應當是明知的,但其對自身的安全保護卻沒有足夠注意,過量飲酒后在陰雨天的夜晚仍獨自駕駛車燈不亮的電動車回家導致溺水死亡,故王華友的自身因素是導致其死亡的主要原因,其應承擔大部分的責任。而且,梅廣云、王麗華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在飲酒過程中秦進對王華友有故意勸、罰、灌酒等行為,飲酒后,秦進騎電動車獨自至梅廣云、王麗華家找到梅廣云了解王華友是否到家,在得知王...
  • 02-21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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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魯順利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湖南省漢壽縣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21)湘0722刑初92號   公訴機關公訴機關漢壽縣人民檢察院。當事人  被告人魯順利。因涉嫌犯銷售偽劣產品罪,2020年12月15日被抓獲到案,12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1月22日被逮捕。現押漢壽縣看守所。  指定辯護人劉某5,湖南龍陽律師事務所律師,漢壽縣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審理經過  漢壽縣人民檢察院以湘漢檢二部刑訴〔2021〕4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魯順利犯銷售偽劣產品罪,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2021年7月16日,漢壽縣人民檢察院以湘漢檢二部刑變訴﹝2021﹞Z9號變更起訴決定書對本案變更指控。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需要,于2021年7月29日裁定中止審理,9月14日恢復審理。本院分別于2021年6月11日、9月17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漢壽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偉、陳躋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魯順利及其指定辯護人劉文力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檢察院指控  漢壽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20年1月下旬以來,全國新冠肺炎...
  • 02-21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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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鍵詞 刑法/利用影響力受賄罪/離職國家工作人員/不正當利益  裁判要點  1.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行為主體有兩類,第一類是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系密切的人,第二類主體是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及其關系密切的人。  2.行為人利用其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身份,基于事實影響力與國家工作人員建立特定聯系,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并索取或者收受不正當財物,形成交易對價的,對行為人可以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定罪處罰。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85條、第386條、第388條、第388條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第13條、第15條、第19條。  基本案情  公訴機關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2年7月至2015年10月,被告人楊某曾擔任A銀行上海總部金融服務一部支付結算處處長和金融服務一部副主任等職務,負責審核第三方支付業務許可證、對第三方支付機構和各銀行業支付機構進行監管以...
  • 02-21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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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10起防范和打擊虛假訴訟第二批典型案例之一:原告陳某某與被告某銀行一般人格權糾紛案——偽造證據虛構名譽權侵權構成虛假訴訟罪   典型意義  法院審理名譽權侵權糾紛案件,要注重審核原告證據的真實性,特別是在短信、微信等電子證據作為關鍵證據的情況下,更要嚴加審查,要特別注意觀察原告本人在庭審中的言談舉止。在發現疑點后,要抓住重點進行突破,固定關鍵證據。對存在虛假訴訟行為的當事人,對其撤訴申請應不予準許,并果斷移送公安機關偵查,依法有力制裁虛假訴訟行為,絕不姑息縱容。  案情與裁判  陳某某向某銀行進行網絡借款,發生逾期后收到催收短信。陳某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稱某銀行催收員在其家門口實施了張貼“賣身還債”侮辱性大字報等催收行為,導致其婚約被取消、失業,使其遭受精神損害和名譽損失,要求被告某銀行賠償精神損失費59萬元、名譽損失費1萬元,并賠禮道歉。陳某某提交了催收短信,帶有威脅、侮辱內容的大字報,及與此關聯的其與“男友”“未來婆婆”、近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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