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意概念 犯意表示一般是指以口頭、書面或者其他方式,將真實犯罪意圖表現于外部的行為。 其特征是:表示人具有真實的犯罪意圖;并用口頭、書面、手勢或者其他可以使人知曉的方法向他人表露犯罪意圖;犯意表示是犯意的單純流露,不構成犯罪,即所謂"思想不犯罪"。 預備犯和犯意表示的區別是:有無預備行為。 二、犯意表示認定 雖然犯罪意思是通過言語、文字的形式流露出來,但是這種流露如果是為了實施某一個犯罪的,那么這種語言的表示或是文字的表示,實際是為了實施某種犯罪而采取的預備行為,而不僅僅是犯意流露,比如說,某人為了犯罪,邀約、聯絡、勾結共同犯罪人,商定犯罪計劃、方案,這就不僅僅是犯意流露,而是實實在在的預備行為。 有時,言語表示本身還是一種實行行為。如對他人發出威脅,你給我錢,你不給我錢,我就把你的家給炸了,把你的孩子給綁架了。這種情況看起來好像也是語言方式表示的,但是這種語言不是單純的犯意流露問題,是一個敲詐勒索的威脅行為(通過威脅敲詐勒索),并且還是一個犯罪(敲詐勒索)的實行行為。 總之,一方面,沒有實際的準...
一、犯罪預備概念 犯罪預備亦稱預備犯。是為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行為。犯罪預備中介于犯罪決意與著手實行犯罪之間的一個階段。行為人在此階段上,主觀方面具有犯罪的直接故意,即明知其預備行為是為侵害某種客體制造條件,并希望以此保證犯罪的既遂;客觀方面表現為為實施犯罪而準備工具、制造條件,既可以是作為的形式,也可以是不作為的形式。 二、犯罪預備特征 客觀特征: (1)行為人已經開始實施犯罪的預備行為,即為犯罪的實行和完成創造便利條件的行為。 犯罪預備不同于犯意表示。犯意表示是指以口頭、文字或其他方式對犯罪意圖的單純表露。 (2)行為人尚未著手犯罪的實行行為,即犯罪活動在具體犯罪實行行為著手前停止下來。 以上兩個特征說明了犯罪預備形態可能發生的時空范圍,即開始實施犯罪的預備行為起直至犯罪實行行為著手之前。 主觀特征: (1)行為人進行犯罪預備活動的意圖和目的,是為了順利著手實施和完成犯罪。可見,預備犯的主觀方面既有進行犯罪預備活動的意圖,又具有進而著手實行和完成犯罪的意圖。 (2)犯罪在實行行為尚未著手時停止下來,是由...
一、犯罪中止概念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犯罪中止的概念是:“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存在兩種情況:一是在犯罪預備階段或者在實行行為還沒有實行終了的情況下,自動放棄犯罪;二是在實行行為實行終了的情況下,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 二、犯罪中止的種類: (一)根據其發生的時空范圍,可分為預備中止、未實行終了的中止以及實行終了的中止。 1、預備中止 即發生在預備階段的中止,如為殺人買刀后中止。 2、未實行終了的中止 即發生在行為尚未實行終了時的中止,如強奸行為人基于被害人的說服而停止犯罪。 3、實行終了的中止 即發生在犯罪行為實行終了的中止。如投毒殺人等。 (二)根據行為人是否以積極的行為中止自己的犯罪行為,可分為消極中止和積極中止。 1、消極中止 消極中止是指自動的放棄犯罪。 2、積極中止 積極中止是指行為已經實行終了但結果尚未發生的情況下,有效的防止結果的發生的中止。 三、犯罪中止特征 (一)行為人主觀上具有中止犯罪的決意。 行...
來源:中國法院網 犯罪的中止和未遂是兩個概念,它們均屬于故意犯罪的形態類型,極易混淆。如何區分犯罪中止與犯罪未遂,在刑法理論界似乎已成定局,而在司法實踐中關于犯罪中止與犯罪未遂溯及理論上的爭議有悖于法治的基本精神。犯罪中止、犯罪未遂作為犯罪的未完成形態,并不具備刑法所規定的某一犯罪構成的客觀要件,因而如何正確區分犯罪未遂與犯罪中止,對行為進行正確地定性和量刑,在司法實踐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犯罪中止——能達目的而不欲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情形。 犯罪中止具有:中止的時間性、中止的自動性、中止的客觀性和中止的有效性四個特征: (1)中止的時間性;犯罪中止必須發生在“犯罪過程中”即:犯罪中止既可以發生在犯罪預備階段,也可以發生在犯罪實行階段;犯罪還沒有形成結局,既不是未遂,也不是既遂。犯罪既遂后自動恢復原狀的,不成立犯罪中止,犯罪未遂后也不可能出現犯罪中止。 (2)中止的自動性;即行為人認識到客觀上可能繼續實施犯罪或者可能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