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條規(guī)定:“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jīng)發(fā)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fā)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建工解釋》)第四十三條規(guī)定:“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實際施工人以發(fā)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發(fā)包人欠付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建設工程價款的數(shù)額后,判決發(fā)包人在欠付建設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從上述規(guī)定可以看出,發(fā)包人在欠付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建設工程價款的情況下,法院應當判決發(fā)包人在欠付建設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但是,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是否應對欠付實際施工人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呢?對于這一問題,司法實踐中存在一定分歧: 一、有的觀點反對非...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后,約定“管理費”的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法官會議紀要》(第二輯) 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4月出版 簡要案情:A將案涉工程以公開招標形式發(fā)包給承包人B(建筑公司),后B將案涉工程以內部承包名義非法轉包給自然人C,約定工程結算價以A與B之間最終確定的工程結算總價為準,C按工程結算總價15%標準向B上交綜合管理費。案涉工程已工收合并交付使用,A已向B支付全部工程款。 現(xiàn)C以B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B支付全工款,B抗辯稱,其與C之間的合同屬無效,但有關工程價款約定仍應參照適用,故應扣除工程結算價15%的綜合管理費。 問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被認定為無效,合同中約定的“管理費”如何處理? 甲說:參照合同約定說 建設工程經(jīng)竣工驗收合格時,盡管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數(shù)工程價款仍應參照合同約定支付,“管理費”屬于建設工程價款的組成部分,故應參照約定處理。轉包方、違法分包方、被掛靠方(以下統(tǒng)稱轉包方)向轉承包人、掛靠人(以下統(tǒng)...
[裁判要旨] 一、實際施工人是通過籌集資金、組織人員機械、支付農民工工資或勞務報酬等實際從事工程項目建設的主體,包括掛靠、轉包、違法分包、肢解分包等情形下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有別于承包人、施工班組、農民工個體等。在層層轉包、多次違法分包、掛靠后再次轉包或違法分包等情形下,實際施工人僅指最后進場施工的民事主體 二、工程承包流轉中的僅為其中流轉一環(huán)的轉包人、違法分包人、掛靠人等不屬于實際施工人,無權突破合同相對性,越過其合同相對方直接向發(fā)包人主張工程款的權利。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實際施工人以發(fā)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發(fā)包人欠付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建設工程價款的數(shù)額后,判決發(fā)包人在欠付建設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該規(guī)定只賦予了實際施工人能夠突破合同相對性的權利,工程多次流轉環(huán)節(jié)中的有關人員或項目管理人員無權以自己名義獨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