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建工解釋一》)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以來,《建工解釋一》共 45 條,對建設工程領域相關法律問題作出了較為全面的解釋。為了進一步掌握最高院在司法實踐中對于《建工解釋一》的適用情況以及關于建設工程的其他裁判意見,通過對最高院的法官會議紀要及指導、公報案例中的相關裁判意見進行整理形成此文,供同行參考。 目錄 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后約定“管理費”的處理 1.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被認定為無效,合同中約定的“管理費”應當審查轉包方是否實際參與施工組織管理協調等進行具體判斷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 2020 年第 7 次法官會議紀要) 2.合同無效,承包人請求實際施工人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管理費的,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 2021 年第 21 次專業法官會議紀要) 二、借用資質的實際施工人的權利 3.可以突破合同相對性原則請求發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承擔責任的實際施工人不包括借用資質及多層轉包和違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