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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9-08 2022
    百問通
    導讀:近期恒大以及很多開發商的樓盤因拖欠工程款被法院依法查封,很多施工方在催討工程款無果的情況下,接受以沖抵工程款的方式以很低的價格購買了該房地產的樓盤,那么法院是否能夠執行該房屋,購買工抵房的業主有何保障?請看最高院判例:   裁判要旨:施工方以沖抵工程款的方式購買案涉房屋,其實質是通過協商折價抵償實現其就案涉項目房屋所享有的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工程款債權優先于所涉普通債權得到受償,案涉房屋系工程款債權的物化載體,本案不適用執行異議和復議規定第二十八條,故本案施工方就案涉房屋享有的權利可排除該債權人的強制執行。 全文:   基本信息   案由:申請執行人執行異議之訴 案號:(2020)最高法民再352號 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件類型:民事 文書類型:判決書 裁判日期:2020-12-23 審理程序:再審 數據來源:普通案例   當事人信息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四川省建筑機械化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成都紫杰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一審...
  • 09-02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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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可以突破合同相對性原則請求發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承擔責任的實際施工人不包括借用資質及多層轉包和違法分包關系中的實際施工人。(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2021年第20次專業法官會議紀要)   二、借用資質的實際施工人與發包人形成事實上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系且工程經驗收合格的,可以請求發包人參照合同約定折價補償。(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2021年第20次專業法官會議紀要)   三、承包人已起訴發包人支付工程款的,實際施工人可以在一審辯論終結前申請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其另訴請求發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承擔責任的,不應受理。(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2021年第21次專業法官會議紀要)   四、實際施工人不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2021年第21次專業法官會議紀要)   五、合同無效,承包人請求實際施工人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管理費的,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2021年第21次專業法官會議紀要)   六、承包人對違章建筑不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
  • 09-01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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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 |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民商事主審法官會議紀要(第1卷),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編著,中國法制出版社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民商事主審法官會議紀要(第1卷),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編著,中國法制出版社   法律問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能否出租以及舉證責任的分配。   不同觀點   甲說∶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不能出租。   本案處于審判監督程序階段時應適用當時有效的法律。根據 2004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故案涉以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為標的的租賃合同因違反效力性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   乙說: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在一定條件下可以出租。   2004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雖然原則上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
  • 09-01 2022
    百問通
    近年來,隨著鄉村經濟的快速發展,許多農村自建房改擴建后用作飯店、旅店、超市等經營場所,這些自建房往往缺乏專業設計,施工不規范,安全隱患突出。哪些房屋屬于自建房?自建房有沒有產權?建設自建房應當履行哪些的手續?在使用用途上又有哪些限制? Q 什么是“自建房”?其是否具有合法的產權? A 嚴格地講,“自建房”并不是一個法律概念,實踐中是指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為滿足自己的生產生活需要,自己組織并通過雇傭他人施工而建造的房屋和建筑,具備自建、自住、自管特征,一般可以分為居民自建房和農民自建房。 自建房是否能夠擁有合法的產權,要看其是否履行了規劃和審批手續,對于未取得規劃和審批手續建設的房屋,應屬于違法建設。 Q 自建房應當履行何種的規劃審批手續,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A 按照我國城鄉規劃法規定,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筑物、構筑物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申請辦理建設工程...
  • 09-01 2022
    百問通
    本期案例:(中國裁判文書網)《河南東方建設集團發展有限公司、黃建國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民事申請再審審查民事裁定書》,案號:(2021)最高法民申3897號。 裁判要點 1.建設工程領域借用資質的行為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出借人請求借用人按照工程價款的相應比例支付收益費(掛靠費、管理費),無法律依據。 2.被掛靠人與發包人已對工程價款進行了結算,掛靠人要求由其對工程價款進行結算的,不予支持。 延伸閱讀 一、借用資質者與他人簽訂施工合同,出借人、借用人如何承擔欠付工程款? 觀點來源:《貴州新建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陳建光債權人代位權糾紛再審民事判決書》,案號:(2020)最高法民再231號。 裁判要點: 1.丁效彥借用展輝哈密分公司(承包人)的資質,與自然人呂坤簽訂施工合同,將工程交由呂坤施工,在發包人(昌融達利公司)已將案涉工程款支付給丁效彥后,呂坤應當向與其存在合同關系的丁效彥主張工程款及利息;丁效彥系與呂坤簽訂施工合同的相對人,在收到發包人(昌融達利公司)支付的工程款后,怠于向呂坤支付,丁效彥應承擔向呂坤支付工程...
  • 08-31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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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現實中,建筑工程經常會被發包、轉包或層層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因此引發的問題很多,關于這些工程的實際施工人如何主張權益,實務中爭議不斷。那么,實際施工人受傷后,轉包鏈條上的各方要如何確定賠償責任?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基本案情 被告陜西某工程公司承建生活配套用房建設工程,并將工程中的外墻抹灰、保溫、真石漆的勞務施工轉包給本案被告李某某,被告李某某又將其轉包給了被告付某某,本案原告李某甲系被告付某某雇傭的施工人員。 2021年9月,李某甲在施工中未系安全繩,從二樓平臺摔落受傷,住院治療29天。經鑒定,李某甲構成兩處十級傷殘,護理期90日、營養期90日。事發后,付某某只支付了醫療費,其他費用不予賠償。因原告受傷的賠償問題達不成一致協議,故訴至法院。 裁判結果 一、由被告付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賠償原告李某甲各項損失計152393.04元; 二、被告陜西某工程公司、李某某對以上賠償義務負連帶責任; 三、駁回原告李某甲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例解讀 本案系個人之間形成的勞務關系,在提供勞務的過程中因勞務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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