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說 男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陸陸續續向婚外異性轉款,離婚后被女方發現,現女方訴請法院要求婚外異性將款項全部返還給自己,法院會支持么? 裁判要旨 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夫妻一方私自將夫妻共同財產向婚外異性贈與大額錢款的行為顯然不是因夫妻日常生活需要,該行為明顯侵犯了配偶的財產權益,也違反了民事活動應遵循的公序良俗原則,故該贈與行為無效。現夫妻兩人雖已離婚,但該狀況并不影響兩人仍可以共有財產,在相關當事人并無分割訴請的情況下,相應錢款應當恢復其原始狀態,全額返還。 基本案情 陸某與陳某原系夫妻,于1990年登記結婚。然而,在婚姻存續期間,陳某與第三人胡某建立不正當男女關系,并開始同居。其間,陳某陸陸續續向胡某轉賬40萬元。 2019年6月,陸某與陳某登記離婚,陸某與陳某離婚時對共有的房屋、車輛、案外人彭某處的債權作出了分割約定,但未處理上述40萬元。 陸某知曉后,遂向一審法院起訴,訴稱陳某未經陸某同意,向胡某贈與大額錢款,侵犯了其財產權益,要求胡...
裁判要旨:我國法律目前并未對瑕疵出資股東的表決權行使應否受限作出明文規定,司法實踐中對此也存在爭議,在此情形下,原審法院按照實際繳納出資比例認定表決權并不屬于適用法律確有錯誤。 案例索引:《濰坊古韻投資有限公司、山東大眾報業(集團)有限公司等請求變更公司登記糾紛案》【(2021)最高法民申4298號】 爭議焦點:瑕疵出資的股東表決權是否應當受到限制? 裁判意見:最高院認為,一、原判決認定大眾報業實際增資、古韻公司沒有實際增資并不缺乏證據證明 根據原審查明的事實,2015年3月6日,半島書院形成增資股東會決議,注冊資本由1000萬元增加至1億元,其中大眾報業增資4590萬元,古韻公司增資4410萬元。同日,半島書院章程修正案載明股東于2015年6月30日之前繳足該資本。對于該增資決議,雙方履行情況如下: 首先,大眾報業履行增資情況。大眾報業存在兩次增資行為:一是履行自身4590萬元的增資義務。2016年9月21日,大眾報業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向半島書院出資1590萬元;2015年11月2日,大眾報業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出借給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