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我國法律目前并未對瑕疵出資股東的表決權行使應否受限作出明文規定,司法實踐中對此也存在爭議,在此情形下,原審法院按照實際繳納出資比例認定表決權并不屬于適用法律確有錯誤。
案例索引:《濰坊古韻投資有限公司、山東大眾報業(集團)有限公司等請求變更公司登記糾紛案》【(2021)最高法民申4298號】
裁判意見:最高院認為,一、原判決認定大眾報業實際增資、古韻公司沒有實際增資并不缺乏證據證明
根據原審查明的事實,2015年3月6日,半島書院形成增資股東會決議,注冊資本由1000萬元增加至1億元,其中大眾報業增資4590萬元,古韻公司增資4410萬元。同日,半島書院章程修正案載明股東于2015年6月30日之前繳足該資本。對于該增資決議,雙方履行情況如下:
首先,大眾報業履行增資情況。大眾報業存在兩次增資行為:一是履行自身4590萬元的增資義務。2016年9月21日,大眾報業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向半島書院出資1590萬元;2015年11月2日,大眾報業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出借給半島書院3000萬元,并簽訂借款協議,2016年9月21日,雙方簽訂《債權轉出資協議書》,將3000萬元借款轉為出資款。二是古韻公司被解除認繳增資資格后,大眾報業于2019年8月30日向半島書院轉賬4410萬元。從上述事實來看,大眾報業兩次增資行為均客觀真實,且得到實際履行,原審認定其已經實際增資并不缺乏證據證明。此外,古韻公司在長達四年的時間里,經催促不履行增資義務,即使大眾報業不增資4410萬元部分,大眾報業的實繳占比為91.23%,增資4410萬元后,大眾報業占比為95.1%,實際僅增加不足4%,對股東的股權比例并無根本性影響,對公司和公司債權人也均屬有利。
其次,古韻公司履行增資情況。古韻公司主張其承擔半島書院的“中國院子”項目建設,半島書院欠付其工程款,已另行提起工程款之訴,古韻公司繳付增資款債務與半島書院欠付古韻公司的工程款債務二者互相抵銷后,應認定古韻公司實際履行了增資,并就此向本院提交其于2020年9月28日致半島書院的《債務抵銷通知書》。經本院再審審查查明:古韻公司提起的工程款之訴已經撤訴;大眾報業向本院提交的《詢問提綱的回復》中稱半島書院已向古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喬冬至及其關聯公司支付工程款1億余元,半島書院并不欠付古韻公司工程款;古韻公司向本院提交的《“中國院子”項目建設備忘錄》(以下簡稱《備忘錄》)載明,2013年至2015年2月期間(增資股東會決議形成之前),半島書院共計向古韻公司出借款項1億余元,該《備忘錄》加蓋古韻公司公章。本院認為,從前述事實來看,雙方對半島書院是否欠付古韻公司工程款存在爭議,從《備忘錄》記載的內容來看,半島書院與古韻公司之間存在資金往來,在古韻公司起訴主張工程款又撤訴的情形下,古韻公司與半島書院之間的工程款債權事實不明,未經生效判決確認,現有證據難以認定古韻公司對半島書院享有工程款債權。因此,原判決認定古韻公司對半島書院是否享有債權,具體債權范圍等未經雙方確認,亦未經生效文書確認,據此認定古韻公司不享有抵銷權行使的前提,認定事實并不缺乏證據證明。
二、原判決對大眾報業的訴訟請求予以受理,并認定7.3決議有效,適用法律不屬于確有錯誤
首先,大眾報業并非請求法院判令召開股東會,而是請求修改公司章程,人民法院對爭議的股東資格進行確認,未干預公司自治。
其次,關于7.3決議的效力問題。本案中,半島書院章程修正案約定案涉增資于2015年6月30日之前繳納,大眾報業履行其自身的增資義務后,于2018年、2019年通過各種方式數次向古韻公司催繳增資款,半島書院也于2019年5月刊報向古韻公司催繳增資款,但古韻公司一直未繳納,半島書院遂于2019年召開股東會并形成7.3決議,解除古韻公司的增資資格。參照《公司法解釋三》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全部出資,經公司催告繳納或者返還,其在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或者返還出資,公司以股東會決議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該股東請求確認該解除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原判決認為半島書院有權以股東會決議解除古韻公司的增資資格,不屬于法律適用確有錯誤。半島書院主張,根據《紀要》第7條規定,7.3決議應當按照認繳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且即使按照實繳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由于該決議未經股東一致表決通過,也無效。本院認為,《紀要》第7條針對的是股東認繳的出資未屆履行期限的表決權問題,而本案增資期限已經屆滿,故該條精神不適用于本案。
最后,我國法律目前并未對瑕疵出資股東的表決權行使應否受限作出明文規定,司法實踐中對此也存在爭議,在此情形下,原審法院按照實際繳納出資比例認定7.3決議經過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為合法有效,適用法律并不屬于確有錯誤。古韻公司主張,參考本院(2018)最高法民申168號民事裁定書作出的裁判規則,本案應當按照認繳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本院認為,該案與本案的基本事實不同,也不涉及《公司法解釋三》第十七條的適用問題,故該案對本案不具有參考性。古韻公司還主張,解除股東認繳出資資格屬于股東會特別決議事項,根據半島書院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一致通過,即使按照實繳比例出資行使表決權,7.3決議未經其同意,也屬于無效。原判決認為,半島書院通知古韻公司召開股東會后,古韻公司未參加應視為其放棄表決的權利,亦無不當。至于古韻公司主張的7.3決議存在程序瑕疵的問題。半島書院于2019年6月17日通過郵寄方式向古韻公司及實際控制人送達股東會召開通知,已提前半個月通知古韻公司,故古韻公司主張召集程序存在瑕疵,理由不能成立。
古韻公司主張,大眾報業并未要求確認古韻公司的持股比例,但原判決卻確認按照古韻公司持股比例修改公司章程,超出大眾報業訴訟請求。本院認為,大眾報業的第三項訴訟請求為判令半島書院、古韻公司根據股權以及股東變更情況修改公司章程并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原審按照大眾報業、古韻公司的實際持股比例判令半島書院、古韻公司修改公司章程,一方面并未超出大眾報業的訴訟請求,另一方面通過明晰雙方具體持股情況,也便于執行,并無不當。
https://affim.baidu.com/cps/chat?siteId=18831979&userId=44142515&siteToken=819bf25604f125c407ed2c41afb6822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