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長期的辦案實踐與深度思考中,筆者注意到人身傷害案件中的傷害結果對于案件的辦理極為重要。傷害結果體現在案件中,就是傷情鑒定,傷情鑒定作為法定的八類證據之一,能直接證明傷害結果。在可能達到輕傷的人身傷害案件中,辦案部門必須進行傷情鑒定,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九十條之規定:“人身傷害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應當進行傷情鑒定:(一)受傷程度較重,可能構成輕傷以上傷害程度的”。傷害結果一旦達到了輕傷以上,就達到了刑事案件追訴標準,辦案部門就會啟動刑事訴訟程序,對人身傷害案件進行刑事立案偵查,對打人者采取刑事強制措施。傷害后果如達不到輕傷,辦案部門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之規定對打人者進行治安處罰。“毆打他人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可見依法進行傷情鑒定,查明傷害后果固然重要,但是傷害結果的歸屬更為重要。 傷害后果由打人者負責看似無可爭議,但是經過對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