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長期的辦案實踐與深度思考中,筆者注意到人身傷害案件中的傷害結果對于案件的辦理極為重要。傷害結果體現在案件中,就是傷情鑒定,傷情鑒定作為法定的八類證據之一,能直接證明傷害結果。在可能達到輕傷的人身傷害案件中,辦案部門必須進行傷情鑒定,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九十條之規定:“人身傷害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應當進行傷情鑒定:(一)受傷程度較重,可能構成輕傷以上傷害程度的”。傷害結果一旦達到了輕傷以上,就達到了刑事案件追訴標準,辦案部門就會啟動刑事訴訟程序,對人身傷害案件進行刑事立案偵查,對打人者采取刑事強制措施。傷害后果如達不到輕傷,辦案部門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之規定對打人者進行治安處罰。“毆打他人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可見依法進行傷情鑒定,查明傷害后果固然重要,但是傷害結果的歸屬更為重要。
傷害后果由打人者負責看似無可爭議,但是經過對人身傷害案件的深入研究,筆者發現并不都是這樣。比如傷害結果中的攻擊性損傷不僅不該由打人者負責,恰恰相反應該由受傷者負責。因此,查明傷害后果是否屬于攻擊性損傷就成了認定案件事實的應有之義。攻擊性損傷直接影響傷害結果的歸屬,是人身傷害案件中必須查明的基礎事實。如果不辨別攻擊性損傷,將人身傷害案件中的傷害后果一概讓打人者負責,就難以區分是非對錯,就混淆了打人與被打的區別,從而模糊了法與不法的界限,進而損害了社會的公平正義。準確認定是否屬于攻擊性損傷,才能查明案件事實的客觀真相,才能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才能維護法治的權威。
攻擊性損傷是傷者在攻擊他人時因自己的行為導致的損傷。這種損傷的特點有:(一)傷者自述自己的傷情是被他人打傷的;(二)損傷多發于人體具有攻擊性的部位,如:四肢,牙齒,頭顱;(三)損傷情況較為嚴重,如:四肢出現骨折,頭顱出現頭皮血腫或挫裂傷,牙齒松動脫落,口唇破損等。需要注意到,牙齒脫落或者牙折 2 枚以上。即構成輕傷二級。結合攻擊性損傷的特點,查明案件事實,認定是否屬于攻擊性損傷,應該從三個方面研判,第一、傷情診斷情況;第二、傷害后果的成傷機制;第三、案發中形成的證據。
下面就真實發生的案例,探討如何結合攻擊性損傷的特點,研判證據材料、認定攻擊性損傷。案例一,傷者趙某,男,27歲,職工。傷者自述,“因與鄰居發生口角,引發斗毆時被對方用鐵棍打傷右手”。在醫院檢驗時,可見右手背指掌皮膚表面關節處腫脹,皮下瘀斑;X光片顯示右手第二、第三掌骨骨折,骨折端呈斜面嵌入。該案例中的傷情符合外力直接作用在右手處所致。外力直接作用有兩種情況,第一種是堅硬物形成的外力與傷者右手接觸;第二種是傷者用右手擊打堅硬物的過程中形成的反作用力與右手接觸。傷者自述右手的傷情是被鐵棍擊打所致,這是外力直接作用中的第一種情況,但這與醫院檢驗的情況明顯不同。如果傷者右手的損傷是被鐵棍擊打而造成兩根掌骨骨折,受傷部位的皮膚應有相應程度的損傷,而本案中傷者在醫院檢驗時只能見到關節處皮膚腫脹,皮下瘀斑,這種骨折應該是外力直接作用中的第二種情況,即右手形成的反作用力與堅硬物接觸。后經進一步工作查明,該右手骨折的傷情是傷者用右手握拳擊打在他人的頭部所導致的。本案例中傷者右手的骨折傷屬于攻擊性損傷,這種損傷后果由傷者自己負責。案例二,傷者劉某,男,41歲,個體戶。傷者劉某與李某在糾纏打斗中左腳受傷,傷者自述左腳的傷是被李某造成的。在本案中,劉某經醫院診斷為左腳踝骨骨折,其骨折分型為旋前外旋型。其中“旋前”指受傷時足所處的位置,“外旋”指受傷時的外力方向。從成傷機制上分析旋前外旋型踝關節骨折:受傷時傷者左腳處于旋前位,左下肢距骨受到向外的旋力時,以外側為軸,向前外側旋轉移位,造成左腳踝骨撕脫性骨折。從成傷機制來看,旋前外旋型骨折系扭傷所致,并且從監控視頻中看到,李某雖然對傷者劉某有踢踹動作,但均未踢踹到劉某的左下肢,李某的行為與劉某左腳的損傷無因果關系。傷者劉某左腳的傷害后果是其自己扭傷所致,該損傷屬于典型的攻擊性損傷,應由傷者自己負責。案例三:傷者孫某,45歲,男,職工。傷者自述因瑣事與小販攤主發生爭執,在爭執中被對方打落兩顆門齒。經檢驗,傷者兩顆上頜門齒折斷缺失。結合在案證據,研判視頻監控發現,傷者在與小販攤主爭執過程中,用牙齒咬住小販攤主的右手食指和中指,小販攤主因被咬后疼痛難忍而猛將被咬手指從傷者口中拉出,致使傷者兩顆上頜門齒折斷脫落。被咬后把手指從牙齒中間拉出是人的正常本能,符合期待可能性原則,法律并不期待被咬住手的人不抽出手來躲避來自牙齒啃咬的危險。傷者的上頜門齒脫落是其在咬他人過程中自己造成的,屬于攻擊性損傷,該傷害后果應由傷者自己負責。
上述三個案例分別從傷情診斷情況,傷害后果的成傷機制,案發中形成的證據這三個角度討論了如何在具體案件中認定攻擊性損傷、查明傷害結果的歸屬。查明傷害后果的歸屬不能脫離具體的傷害場景進行事后評判,這會導致案件處理失當。攻擊性損傷作為人身傷害案件中常見的傷害后果,本質上是傷者自傷,這應該引起辦案人員足夠的重視,以切實杜絕“誰傷誰有理”的錯誤做法。在人身傷害案件的辦理中,要注重查明損傷的前因后果,分清打人與被打的是非曲直,確保案件處理于法有據、于理應當、于情相容,以實際行動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和正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