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 原告劉某自2011年入職被告公司,擔任市場總監。 雙方簽訂《勞動合同書》,約定:合同期限自2011年12月19日至2014年12月18日,后雙方將該合同續簽至2019年12月18日。 2018年5月18日,劉某與該公司簽訂《解除勞務聘用關系協議書》,約定雙方的勞務聘用關系自2018年5月18日終止,公司欠劉某的157 200元勞務費分三筆給付,并約定了支付期限,到期后,該公司尚欠100 000元沒有支付。 2019年,原告向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同日,仲裁委以申請人的仲裁請求不屬于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受理范圍為由,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 原告向北京通州法院提起訴訟,法院經審理依法變更案由為勞務合同糾紛,判決被告支付原告勞務費10萬元,該案現已生效。 法官說法: 在本案中,法院查明,原告在2012年到達法定退休年齡,開始領取退休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一)勞動合同期滿的;(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四)用...
來源:人力資源法律庫;本文作者:團隊律師檀亭軍,供學習,交流 類似案件實務中爭議不斷,只能以案例形式,看看法院在單方事故中是否會認定員工屬于工傷? 01 1、單方事故中,本身存在重大過失不能認定工傷!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2019)蘇行再6號中認為,申請人葉祖林對于事故的發生存在主要過失,應承擔事故主要責任或全部責任。申請人葉祖林長期生活在蘇州,其駕駛電動自行車上班行駛的路線系其固定上班路線,葉祖林對路線沿途道路狀況應當熟知。一審庭審中,葉祖林陳述其出門上班時,下了毛毛雨,風也不大,其沒有穿雨衣。騎行到人民新路路段后,雨大了、風也大了,葉祖林穿上了隨車攜帶的雨衣。葉祖林在風雨天氣中騎行電動自行車應當盡到小心謹慎的注意義務,在風大雨大的情況下可以選擇推行電動車或停車整理雨衣等措施,而其選擇了繼續騎行。事故的發生,是葉祖林在風雨天氣、雨天路滑、風掀起雨衣遮擋其視線,致其騎行電動自行車撞到非機動車道道路路牙摔倒受傷。據此,該起事故的發生,并非不可預見的意外事件,更不應當歸責于天氣的原因。另,現有證...
? 案例索引:安佑飼料公司訴淮安區人社局、淮安區政府工傷行政確認及行政復議案【(2017)蘇行申1678號】 ? 裁判要旨: 本院認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江蘇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第十五條規定,“《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上下班途中’,應是在合理時間內經過合理路線。”上下班途中時間是工作時間的合理延伸,不僅包括職工正常的途中時間,還應包括職工加班加點后上下班途中時間以及因合理事由引起變動的上下班途中時間等情形。 本案中,左同永在上班時間因肚子疼向同事李銅華打了招呼出去買藥,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外出買藥的目的是為了身體健康后繼續工作,應當認定屬于上下班途中合理時間。鑒于左同永外出是為了買藥,藥店應為第一目的地。從公司到藥店應當視為其上下班途中合理路線。左同永在去藥店途中,因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受到傷害,淮安區人社...
裁判要旨 1. 法人企業將承包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自然人,該自然人聘用的勞動者從事承包工程時受傷,勞動者以法人企業為用工單位申請認定工傷,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符合法律規定。上述法人企業與勞動者之間并非典型的勞動關系,而是法律擬制的用工主體責任關系。 2. 用人單位與受傷職工在未進行傷殘等級鑒定的情況下達成民事損害賠償調解協議,賠償金額可能低于工傷保險賠償金額。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是勞動者享有的法定權利,行政機關僅以受傷職工簽訂調解協議并領取損害賠償款為由,撤銷《認定工傷決定書》,可能損害受傷職工的法定權利。 3. 受傷職工在認定工傷、鑒定勞動能力后,若通過調解實際獲得的醫療費、損害賠償款少于應當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有權要求補齊。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決 書 (2020)最高法行再118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周祖華。 委托訴訟代理人譚國君、譚光彩,四川順安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廣東省東莞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