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四條 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未簽訂的,人民法院可以視為雙方之間存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系,并以原勞動合同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 編者按 關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四條的理解與適用,在《最高人民法院新勞動爭議司法解釋(一)理解與適用》一書中有專門的解讀,下面予以原文刊發。 但該條第一款的原文照搬,被業內認為是“僵尸條款”的復活,因為第一款照抄了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簡稱舊解釋)第十六條第一款,一個字都沒動(至于第二款僅僅將《勞動法》第二十條改為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 舊解釋第十六條的規定: 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仍在原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