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權,是指當債務人實施無償或低價處分財產的行為有害于債權時,債權人可以依法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所實施的行為。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條規定:“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這是《民法典》有關撤銷權的規定,撤銷權的行使必須具備以下幾...
序 言 在社會活動中,當事方都希望在合同或協議中約定向有利于自己一方的法院或仲裁解決相應糾紛。當事方在相應的協議或合同中約定到有利于自己的一方法院管轄,這樣約定的目的是從訴訟成本和訴訟經驗等方面考慮。比如:如果自己是乙方,則希望乙方所在地法院起訴;如果自己是甲方,則希望在甲方所在地法院起訴。約定在自己所在地法院起訴,首先解決了差旅費的情況,方便應訴,更重要是減少了溝通和經驗不足等問題,自己所在地的當地的法院判例和法院觀點、當地政策等,當地的代理律師或自己相對是比較了解的,大大降低了訴訟結果的不確定性或敗訴的風險。本文對于約定仲裁及其他約定的情況不做探討,僅對約定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后能否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的相應問題與大家交流和學習。本文探討的目的是,希望在管轄方面給予訴訟主體比較寬松的訴訟環境,使得當事人能夠更加自主的選擇管轄法院,盡量減少我國部分地區法院案件量極大而影響司法效率,引導當事人向案件較少、效率較高的法院起訴去維護自己的權益,保障被告積極應訴答辯,減少公告送達...
“520”漢語諧音“我愛你”,“1314”漢語諧音“一生一世”。 由此,在每年5月20日這天,戀人之間、夫妻之間會通過手機以微信、支付寶等方式向對方表白、示愛。當然,發紅包或轉賬是必不可少的項目。俗話說:“世事無常,且行且珍惜。”但是,愛情有時真的很不可靠,前秒彼此說相愛,后秒就已分開。 那么問題來了,在戀愛期間發送的紅包是否可以要求返還呢?如果要返還,需要滿足什么條件呢? 為此,筆者檢索相關判例,對戀愛期間發送的紅包是否返還問題進行初步分析,總結如下: 1、原則上,具有親密關系的當事人之間發送具有示愛特殊含義的數字的紅包或轉賬的,應認定為無償贈與,不應認定為借貸,也不應認定為彩禮的范圍;參見下文【案例一】、【案例三】 2、發送示愛特殊含義的數字的紅包或轉賬后,雙方通過借條等方式對該錢款作出約定的,應以雙方約定為準,即應認定為借貸;參見下文【案例二】 3、戀愛過程中,一方通過語言或其他方式“強迫”對方發送具有示愛特殊含義的數字的紅包或轉賬的,應認定...
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與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均屬于民事法律行為效力范疇。民事法律行為包括合同、婚姻家事、繼承、侵權、物權等行為,本文匯總了《民法典》各編所涉及的無效民事法律行為的法律規定,便于讀者集中、系統學習。 法 典 條 款 第一百四十四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四十六條【虛假表示與隱藏行為的效力】 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一百五十三條【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事由】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四條【惡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為效力】 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四百九十七條【格式條款的無效】&n...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一條規定,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依法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審查認為仲裁裁決遺漏了必須共同參加仲裁的當事人的,應當依法追加遺漏的人為訴訟當事人。被追加的當事人應當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一并處理。應如何理解這個條款,對被追加的單位而言,這個條款是否違反仲裁前置程序? 一、允許一審中追加訴訟主體的理由 針對當事人申請增加訴訟主體或者在訴訟中依職權追加當事人的問題,有的法院認為,應當告知當事人變更當事人后重新提起仲裁,否則就違背了仲裁前置程序的規定。我們認為,人民法院有權追加必須共同參加訴訟的當事人。 第一,人民法院在訴訟中直接追加必須共同參加訴訟的當事人,是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行使司法審查權的重要表現。司法審查可以最大限度地保障仲裁裁決的公正性,體現程序公正價值。勞動爭議仲裁盡管具有及時、簡便、靈活等特點,使勞動爭議能在較短的時間內解決,促進勞動關系和社會關系的穩定,但是仲裁機構無權采取強制措施、無權強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