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勞動合同的解除或終止,我們都知道需要提前三十天進行溝通。但是,到底哪些情況需要提前30日通知對方?并且不同情況的賠償金和經濟補償金分別是多少? Q: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辭職,應當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 A:不需要! 解析:《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注意提前通知的時間只要3天即可,而不是30天。 法律賦予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有著較為自由的就業選擇權,便于對用人單位進行考察是否合適。 勞動者一旦認為用人單位的工作條件或工作內容等不適合本人,只要提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另外這個“通知”,并沒有要求書面形式,口頭通知也是完全可以的。 勞動者主動辭職,用人單位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Q: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辭退勞動者,只要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即可。 A:不需提前通知。 解析: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能否辭退勞動者,不是履行提前通知的時間作為辭退條件,而是需要法定的辭退理由。 《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不...
【裁判摘要】 訴訟參與人在訴訟活動中,應當秉持誠實信用原則。本案中,當事人為達不當勝訴目的,在原件上擅自添加備注文字,作為證據向一審法院提交,該事實已經原審法院查實。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于偽造證據材料,妨礙了人民法院對案件的審理,依法應當進行制裁。 【裁判文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復 議 決 定 書 (2022)最高法司懲復9號 復議申請人:云南天享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經開區出口加工區A6-6-1地塊現代國際綜合物流中心-電子及信息產品物流功能區工業一區6幢7層。 復議申請人云南天享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享公司)不服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2日作出的(2021)云司懲2號罰款決定,向本院申請復議。 天享公司提出,一、(2017)云01民初1634號案件于2017年7月21日經由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原、被告雙方當事人都是公司。二、(2021)云民終1468號案件是自然人鄭義春和羅建華起訴天享公司,兩案系不同案件,不同的證據用途。不存在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的天享公司后來在提卡單原件上擅自加文字的問題,天享公...
引 言 訴訟時效制度旨在通過適當的限制,督促權利人積極行使權利,進而穩定相關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維護社會交易秩序。為了避免不當的擴大訴訟時效適用范圍損害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我國《民法典》第196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修正)(以下簡稱《訴訟時效規定》)第1條對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請求權做出了具體規定,本文筆者結合相關司法實踐,歸納五大類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情形,以供實務參考。 一 請求權與訴訟時效 民事權利以其權利內容不同,可分為支配權、請求權、抗辯權及形成權。我國通說認為,訴訟時效的適用范圍為實體法上的請求權,而支配權、抗辯權及形成權因其性質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1] 若某類請求權基于特殊立法目的被排除適用訴訟時效,則該請求權不適用時效起算、中斷、中止等規則,該請求權的義務人也不能以時效屆滿抗辯。由于訴訟時效制度具有法定性,當事人違反法律規定,自行約定某種權利適用或者不適用訴訟時效的,約定無效。 《民法典》第196條沿用了《民法總則》(已失效)第196條...
經濟補償金計算方法在實務中計算較為復雜,特別是工作年限跨越08年前后,且各地規定不一,筆者總結了全國各地關于經濟補償金分段計算方式、計算基數等相關規定,供大家參考。 01 一、08年之后經濟補償金計算的“雙封頂” 并非所有經濟補償金支付情形均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只有滿足: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時,實施“雙封頂”即支付標準按照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支付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6月21日至24日在北京舉行,其中,有一項重要議程,即審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提請審議民事強制執行法草案的議案。6月24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閉幕,并就民事強制執行法草案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強制執行法 (草案) 目 錄 第一編 總則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二章 執行機構和人員 第三章 執行依據 第四章 執行當事人 第五章 執行程序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執行立案 第三節 執行調查 第四節 執行措施 第五節 制裁措施 第六節 協助執行 第七節 執行停止和終結 第六章 執行救濟 第一節 執行異議和復議 第二節 異議之訴 第三節 執行回轉 第七章 執行監督 第二編 實現金錢債權的終局執行 第八章 執行財產的范圍 第九章 對不動產的執行 第一節 查封 第二節 變價 第三節 強制管理 第十章 對動產的執行 第十一章 對債權的執行 第一節 對存款等資金的執行 第二節 對一般債權的執行 第十二章 對股權等其他財產權的執行 第十三章 對共有財產的執行 第十四章 清償和分配 第三編 實現非金錢債權的終局執行 第十五...
【裁判要旨】 當事人(原告)認為原審法院在庭審前存在私下向被告釋明訴訟時效的情形,依據為被告提交的書面答辯狀中并未提及訴訟時效、但在庭審時抗辯原告的主張已超過訴訟時效。僅憑被告當庭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主張這一事實并不足以認定原審法院主動釋明訴訟時效。原告主張原審法院程序違法,依據不足。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22)最高法知民終247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河南省金囤種業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區昆侖路58號。 法定代表人:崔振華,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曉平,女,該公司部門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盧銀娣,河南恩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河北奔誠種業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灤南縣和諧路西側(原西環路西側)。 法定代表人:馬崢,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馬寶春,男,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馬崢,男,1985年9月21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唐山市灤南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馬寶春(系馬崢之父),住河北省唐山市灤南縣。 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