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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7-29 2022
    百問通
    裁判要點  1.《執行異議和復議規定》第二十八條適用于金錢債權執行中,買受人對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提出異議的情形,而第二十九條則適用于金錢債權執行中,買受人對登記在被執行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名下的商品房提出異議的情形。上述兩條文雖然適用于不同的情形,但是如果被執行人為房地產開發企業,且被執行的不動產為登記其名下的商品房,同時符合“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與“登記在被執行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名下的商品房”兩種情形,則《執行異議和復議規定》第二十八條和第二十九條適用上產生競合。案外人對登記在被執行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名下的商品房請求排除強制執行的,可以選擇適用第二十八條或者第二十九條的規定;案外人主張適用第二十八條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審查。 2.《執行異議和復議規定》第二十八條和第二十九條分別規定了案外人的“物權期待權”和“消費者生存權”成立的條件,但對上述第二十七條“除外”具體指向,需要比較執行標的物上存在的不同類型權利的效力順位,此為執行異議...
  • 07-29 2022
    百問通
    目錄 01|三種責任承擔方式的法律界定 02|“連帶責任”與“共同責任”的區分及其意義 03|創始人統稱為“原股東”時,應承擔何種責任 04|約定不明時,創始人緣何承擔“按份責任” 05|已有股比約定,創始人緣何承擔“共同責任” 06|筆者小結與建議 導言:在PE/VC投資涉及的對賭協議糾紛中,創始股東應承擔“連帶責任”、“共同責任”還是“按份責任”是一個愈發常見的實務問題。實際上,這三種責任承擔方式存在本質上的差別,但在個案的適用問題上,司法實踐中容易出現較大的爭議和分歧。 一、3種責任承擔方式的法律界定 1. 連帶責任 “連帶責任”是一個較為嚴格的責任類型。我國《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三款明確約定,“連帶責任,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在原《民法總則》中,亦見同樣的規定。 筆者理解,在對賭糾紛中,法律層面并未規定創始股東應就“對賭”失敗后的業績補償義務或回購等義務向投資人承擔“連帶”責任。因...
  • 07-29 2022
    百問通
    在有名合同中,法律就一般情況下該合同的權利義務進行了規定,只要當事人之間的合同成立,就可以按法律的規定的內容來確定彼此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了。例如,雙方成立保管合同,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許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民法典》第895條),不得將保管物轉交第三人保管(《民法典》第894條)。但是,如果當事人之間對此另有約定的,則以約定為準。這在上述兩個條文中也都有明確規定。這類情況下的規定被稱為合同的任意性條款,允許當事人有不同的約定。但有一些規定,是屬于強制性條款,是不允許當事人之間作出不同的約定的,只能如此。例如,在客運合同中,旅客不得隨身攜帶或者在行李中夾帶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以及有可能危及運輸工具上人身和財產安全的危險物品或違禁物品(《民法典》第818條),這就不允許當事人之間做出于此不同的約定的,即使進行了不同的約定,在發生結果的情況下,仍然可以要求按法律的規定承擔責任,而不同于法律規定的約定是無效的。 一般來說,凡是法律規定中后面有“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以及“當事人另...
  • 07-28 2022
    百問通
    《民法典》第184條關于“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的規定,被人們稱為“好人法”,其目的是減輕實施救助者的注意義務即法律責任,從而促使和鼓勵人們放心而無憂地去見義勇為、救助危難。該制度自2017年《民法總則》設立以來,經過五年多來的宣傳實施,該項制度的良好作用逐步顯現。但在同時,由此引發的糾紛也有一些,其中較多的是對其行為人的行為是否屬于“緊急救助行為”問題。例如,最近因一位村民受傷送到醫院救助,同村的村委主任簽字手術,因其手術結果不理想,被救助的村民要求該村委主任賠償的糾紛即是一個典型。 該案的基本案情是這樣的:河南省商丘市夏邑縣的一名農民郭某在伐樹過程中被樹木砸傷,傷情嚴重,被送到醫院后在手術前需要由家屬在《手術治療知情同意書》上簽字同意。在無法聯系到家人的情況下,在現場的村委會主任杜某主動在《手術治療知情同意書》上簽了名字。但郭某在其后手術和治療的結果不好,遺留了偏癱殘疾后遺癥。郭某先是以醫院在手術中存在醫療過錯為由起訴就診的...
  • 07-28 2022
    百問通
    合同解除,是指對于已經生效的合同,其中一方在該合同權利義務尚未終止前向另外一方作出的解除且不再履行合同義務的意思表示。合同解除,可以分為單方解除與雙方協議解除。在本期分享中,本律師向各位介紹的內容是關于單方解約的法律知識,供大家參考借鑒。   一、約定解除 根據《民法典》第158條的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但是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條件的除外。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根據《民法典》第562條第二款的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律師建議:為方便當事人及時有效的解除合同,建議在合同中明確解除合同的具體情形,一定要具體、可操作,不能含糊不清或者可能會引發爭議,越具體越好。同時,還要明確另一方在收到了一方的解除合同通知后仍不配合辦理解除合同后續事宜的,應當承擔相應的、具體的違約責任。防止一方拖延履行,造成另一方損失持續擴大。   二、法定解除 根據《民法典》第563條的規定,...
  • 07-27 2022
    百問通
    在我國企業勞動關系管理實務中,有關員工辭職的問題一直頗有爭議,比較常見的情形有: 員工遞交了辭職信但企業不批準,走不了怎么辦? 員工遞了辭職信馬上就要走,企業怎么辦? 員工提前一個月遞交了辭職信,到期后企業說沒收到,不讓走怎么辦? 員工遞交了辭職信后又反悔,想把辭職撤回來,企業不同意怎么辦? 爭議焦點各種各樣,不一而足。 那么,有關員工辭職權益的那些事,勞動法是怎么進行規制的呢? 【基本案情】 馬某于2001年11月20日入職某公司任供應鏈部門高級總監。2014年10月24日,馬某向公司遞交了書面辭職信,辭職原因為“個人原因,想另尋發展機會”,最后工作日為2014年12月15日。馬某辭職后,公司高管曾找其談話,表達挽留之意,馬某最終還是選擇離職,公司只好安排其他人接替馬某工作,并辦理相關工作交接。 12月10日,馬某因家族變故,向公司多名高管發送電子郵件,提出撤回辭職信,愿意繼續留在公司工作。12月11日,公司高管回復,表示歡迎馬某留下繼續工作,但因馬某職位已有人接替,公司提供了另外兩個職位供馬某選擇。雙方未能就新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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