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戀愛關系結束后,贈與方要求對方返還財物時,能否得到支持? 近日,湖南省常寧市人民法院審理了一件此類贈與合同糾紛案。 原告袁某與被告朱某自2020年1月確立戀愛關系,于2020年10月23日因瑣事分手。在交往期間,原告通過YY平臺給被告打賞52934元,并通過支付寶、微信向被告支付133171元,在京東、美團等網站為被告購買物品價值53215元。同時,被告除向原告日常小額轉款外,大額回贈共70269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對于原告袁某向直播平臺充值打賞的款項52934元,應視為被告朱某通過自己勞動獲得的應得利益。對于原告向被告多次通過微信、支付寶轉款或購物、訂購外賣等大量小金額款項,其中還存在金額為“52”“520”“1314”等具有特殊含義的款項,應視為雙方表達愛意的贈與,為一般贈與;對于原告袁某向被告大額轉款或購物共計金額54199元,上述大額轉款和購物已經超出了男女日常交往時禮尚往來的范圍,屬于大額贈與,結合生活常理及婚俗習慣,應視為一種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即附條件的贈與合同,一旦贈與合同生效條件未成就,受...
7月20日,何智娟律師因為法院還有78張光盤和2本紙質卷,沒讓律師閱卷,何律師要求閱卷后,才能辯護,就被法官趕出法庭。事發河南寧陵法院。為此發了一個長長的微信朋友圈,如下: 北京京師律師事務所刑事辯護律師丁海洋:刑事訴訟程序中,律師要求閱卷是正當的、合法的、合理的要求,律師不閱卷或閱卷不完整,如何進行質證、辯護? 從《律師法》的角度看,律師沒有充分閱卷就出庭辯護與“勤勉盡責”的義務要求相悖,將面臨執業風險。因要求休庭閱卷而被驅逐出法庭,實在令人匪夷所思。 當下,絕大多數法官都是經過法學院的專業訓練,實踐中能做出如此違反法定程序的舉動,這不是法學教育的過錯,而是時代的悲歌。一個國家的法治文明程度如何,最好的指標是看這個國家如何對待那些犯了罪的人。而現在,連律師都有這等遭遇,那被告的命運豈不是更悲慘!控、辯、審三方訴訟構造以及當事人主義對抗式訴訟模式已經被我國刑事訴訟立法吸收進來,可如今的司法,似乎重新回到了職權主義糾問式審判模式,律師的執業權利頻頻被侵犯,控辯平衡被嚴重破壞,長此下去...
最新消息: 因律師黃碼無法進入法院大樓參加庭審,案件被法官按撤訴處理,引起了廣大律師以及法律人的議論。 今日下午16時(7月17日),當事法院通過官方微博作出了回應,如下: 宋巖律師反映因“黃碼”無法正常出庭參加訴訟,我院按撤訴處理確有不妥,現已依法予以糾正。我院已暫停相關人員職務,并向當事律師致歉。 在法院的民事案件的審理中,長期存在著“重實體,輕程序”的弊病。在全力保障案件審理效率的催促下,尤其在發生一些突發狀況時,依法按程序審理往往容易被忽視。程序是法治與恣意的分水嶺,程序違法不僅造成案件當事人對法院的公正性和合法性產生質疑,也使“實體公正”失去了根本保障,甚至釀成錯案。 微博網友就此評論: @姜楨祥:本應該讓當事人和律師感受到公平正義和光明的地方,卻發生這種踐踏法治和不講基本人文情懷的事件,令人唏噓和感嘆!這個涉事法官確實太任性,這是典型的給法院制造負能量,希望依法依規處理! @張新年律師:及時處理,深圳速度。需要指出一點,貴院把受害人宋律師的名字都抖出來了,為什么...
為了多收8000元律師費 律所與原告合謀坑被告 為要回這筆虛構的律師費 律所還向法院起訴原告 法官明察秋毫 雙方各被罰8萬和5萬! 案情簡介 2021年9月,某律所律師代理某信息技術公司在崇川法院起訴的買賣合同案件,在起訴狀、代理合同、庭審中,代理律師及原告公司均陳述實際支付律師費18000元,并提供了律師費發票及兩筆分別為10000元、8000元銀行流水予以佐證,最終民事調解書中明確由被告承擔律師費18000元,被告也及時履行了這筆費用。 還有“案中案”? 眼看已經案結事了,誰知今年3月,崇川法院又受理了一起法律服務合同糾紛,該律所向法院起訴要求該信息技術公司支付剩余律師費8000元。明明有全額支付律師費的銀行流水,為何還會有律師費糾紛?承辦法官經過審理發現,在之前的調解案件中雙方并沒有就律師費完全達成合意,信息技術公司僅同意向律所先行支付10000元律師費。剩余8000元在律所向公司法定代表人轉賬后,公司再向律所支付,以此制造虛假的銀行流水來掩蓋律師費實際收取的情況,并將超額的律師費用轉嫁給原案被告負擔。 處理結果 該律所及當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