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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7-22 2022
    百問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條規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的,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以與對方重新協商;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根據公平原則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
  • 07-22 2022
    百問通
    【裁判要旨】 根據《民訴法解釋》第35條規定,當事人在答辯期間屆滿后未應訴答辯,人民法院在一審開庭前,發現案件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裁定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從該規定看,受案人民法院發現案件不屬于本院管轄,應當在開庭前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如在案件開庭審理之后,除非發現受理案件違反法律關于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不得以不具有一般地域管轄權為由移送案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22)最高法民轄73號 原告:楊君,男,1971年1月25日出生,侗族,住貴州省貴陽市云巖區。 被告:云南墘坤城市投資開發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廣福路陸家社區云南紅星廣場商業區8號樓27層2706號。 法定代表人:黃新。 被告:貴州大地建設集團投資有限公司,住所地貴州省貴陽市南明區護國路68號凱賓斯基大廈21層。 法定代表人:楊光躍,該公司董事長。 被告:貴州大地建設集團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貴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勻市劍江南路181號聚林世紀城11棟25層附287號。 法定代表人:蒲克勛。 被...
  • 07-22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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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戀愛關系結束后,贈與方要求對方返還財物時,能否得到支持? 近日,湖南省常寧市人民法院審理了一件此類贈與合同糾紛案。 原告袁某與被告朱某自2020年1月確立戀愛關系,于2020年10月23日因瑣事分手。在交往期間,原告通過YY平臺給被告打賞52934元,并通過支付寶、微信向被告支付133171元,在京東、美團等網站為被告購買物品價值53215元。同時,被告除向原告日常小額轉款外,大額回贈共70269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對于原告袁某向直播平臺充值打賞的款項52934元,應視為被告朱某通過自己勞動獲得的應得利益。對于原告向被告多次通過微信、支付寶轉款或購物、訂購外賣等大量小金額款項,其中還存在金額為“52”“520”“1314”等具有特殊含義的款項,應視為雙方表達愛意的贈與,為一般贈與;對于原告袁某向被告大額轉款或購物共計金額54199元,上述大額轉款和購物已經超出了男女日常交往時禮尚往來的范圍,屬于大額贈與,結合生活常理及婚俗習慣,應視為一種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即附條件的贈與合同,一旦贈與合同生效條件未成就,受...
  • 07-22 2022
    百問通
    7月20日,何智娟律師因為法院還有78張光盤和2本紙質卷,沒讓律師閱卷,何律師要求閱卷后,才能辯護,就被法官趕出法庭。事發河南寧陵法院。為此發了一個長長的微信朋友圈,如下:   北京京師律師事務所刑事辯護律師丁海洋:刑事訴訟程序中,律師要求閱卷是正當的、合法的、合理的要求,律師不閱卷或閱卷不完整,如何進行質證、辯護? 從《律師法》的角度看,律師沒有充分閱卷就出庭辯護與“勤勉盡責”的義務要求相悖,將面臨執業風險。因要求休庭閱卷而被驅逐出法庭,實在令人匪夷所思。 當下,絕大多數法官都是經過法學院的專業訓練,實踐中能做出如此違反法定程序的舉動,這不是法學教育的過錯,而是時代的悲歌。一個國家的法治文明程度如何,最好的指標是看這個國家如何對待那些犯了罪的人。而現在,連律師都有這等遭遇,那被告的命運豈不是更悲慘!控、辯、審三方訴訟構造以及當事人主義對抗式訴訟模式已經被我國刑事訴訟立法吸收進來,可如今的司法,似乎重新回到了職權主義糾問式審判模式,律師的執業權利頻頻被侵犯,控辯平衡被嚴重破壞,長此下去...
  • 07-21 2022
    百問通
    最新消息: 因律師黃碼無法進入法院大樓參加庭審,案件被法官按撤訴處理,引起了廣大律師以及法律人的議論。 今日下午16時(7月17日),當事法院通過官方微博作出了回應,如下: 宋巖律師反映因“黃碼”無法正常出庭參加訴訟,我院按撤訴處理確有不妥,現已依法予以糾正。我院已暫停相關人員職務,并向當事律師致歉。 在法院的民事案件的審理中,長期存在著“重實體,輕程序”的弊病。在全力保障案件審理效率的催促下,尤其在發生一些突發狀況時,依法按程序審理往往容易被忽視。程序是法治與恣意的分水嶺,程序違法不僅造成案件當事人對法院的公正性和合法性產生質疑,也使“實體公正”失去了根本保障,甚至釀成錯案。 微博網友就此評論: @姜楨祥:本應該讓當事人和律師感受到公平正義和光明的地方,卻發生這種踐踏法治和不講基本人文情懷的事件,令人唏噓和感嘆!這個涉事法官確實太任性,這是典型的給法院制造負能量,希望依法依規處理! @張新年律師:及時處理,深圳速度。需要指出一點,貴院把受害人宋律師的名字都抖出來了,為什么...
  • 07-21 2022
    百問通
    為了多收8000元律師費 律所與原告合謀坑被告 為要回這筆虛構的律師費 律所還向法院起訴原告 法官明察秋毫 雙方各被罰8萬和5萬! 案情簡介 2021年9月,某律所律師代理某信息技術公司在崇川法院起訴的買賣合同案件,在起訴狀、代理合同、庭審中,代理律師及原告公司均陳述實際支付律師費18000元,并提供了律師費發票及兩筆分別為10000元、8000元銀行流水予以佐證,最終民事調解書中明確由被告承擔律師費18000元,被告也及時履行了這筆費用。 還有“案中案”? 眼看已經案結事了,誰知今年3月,崇川法院又受理了一起法律服務合同糾紛,該律所向法院起訴要求該信息技術公司支付剩余律師費8000元。明明有全額支付律師費的銀行流水,為何還會有律師費糾紛?承辦法官經過審理發現,在之前的調解案件中雙方并沒有就律師費完全達成合意,信息技術公司僅同意向律所先行支付10000元律師費。剩余8000元在律所向公司法定代表人轉賬后,公司再向律所支付,以此制造虛假的銀行流水來掩蓋律師費實際收取的情況,并將超額的律師費用轉嫁給原案被告負擔。 處理結果 該律所及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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