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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戀愛關系結束后,贈與方要求對方返還財物時,能否得到支持?
近日,湖南省常寧市人民法院審理了一件此類贈與合同糾紛案。
原告袁某與被告朱某自2020年1月確立戀愛關系,于2020年10月23日因瑣事分手。在交往期間,原告通過YY平臺給被告打賞52934元,并通過支付寶、微信向被告支付133171元,在京東、美團等網站為被告購買物品價值53215元。同時,被告除向原告日常小額轉款外,大額回贈共70269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對于原告袁某向直播平臺充值打賞的款項52934元,應視為被告朱某通過自己勞動獲得的應得利益。對于原告向被告多次通過微信、支付寶轉款或購物、訂購外賣等大量小金額款項,其中還存在金額為“52”“520”“1314”等具有特殊含義的款項,應視為雙方表達愛意的贈與,為一般贈與;對于原告袁某向被告大額轉款或購物共計金額54199元,上述大額轉款和購物已經超出了男女日常交往時禮尚往來的范圍,屬于大額贈與,結合生活常理及婚俗習慣,應視為一種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即附條件的贈與合同,一旦贈與合同生效條件未成就,受贈人應予以返還。但因被告在與原告的交往中,除多次小金額轉款和購物回贈原告外,亦轉款70269元給原告,已超過了原告所給付的金額,應視為被告已返還了原告的附條件贈與。故法院判決駁回了袁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條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第六百六十一條規定,贈與可以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