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問:員工寫了放棄聲明的社保,各地不同的法律后果 A答: (一)廣東的做法是,要求單位補交而單位不補交才可以獲得經濟補償廣東高院《關于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座談會紀要》(粵高法〔2012〕284 號,已廢止,但仍是重要參考):25.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須辦理社會保險手續或將社會保險費直接支付給勞動者,勞動者事后反悔并明確要求用人單位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及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如用人單位在合理期限內拒不辦理,勞動者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并請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應予支持。 廣州中院也有類似的規定。 (二)北京是可獲得經濟補償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北京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解答》:25、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不繳納社會保險,后又以用人單位未繳納社會保險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主張經濟補償的,應否支持? 依法繳納社會保險是《勞動法》規定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法定義務,即便是因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勞動者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主張經濟補償的,仍應予支持。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