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索引:甘肅源祥公司與甘肅古典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2019)最高法民申3879號】 ? 裁判要旨:一審法院在甘肅源祥公司住所地張貼開庭公告,并向甘肅源祥公司法定代表人發送短信告知其開庭時間、地點。甘肅源祥公司法定代表人收到該短信并申請延期開庭。同時,甘肅源祥公司在二審上訴理由中稱未能參加一審庭審的原因系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外出差申請延期未獲準許。由此可見,甘肅源祥公司知曉一審開庭時間,其主張因無法判斷短信真偽而導致耽誤參加庭審的理由不能成立。二審判決以甘肅源祥公司可委托訴訟代理人出庭,法定代表人出差不屬于延期開庭的法定事由為由,認定一審送達程序合法,并無不當。 ?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八十七條 經受送達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傳真、電子郵件等能夠確認其收悉的方式送達訴訟文書,但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除外。 采用前款方式送達的,以傳真、電子郵件等到達受送達人特定系統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五條 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