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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9-23 2022
    百問通
    如果別人是在微信上問自己借的錢 只有聊天記錄,沒有借條憑證 打官司時要怎么辦? 微信上借錢給別人 但轉賬記錄找不到了 要怎么提交電子證據? 遇到以上這些情況不要慌 有方法 但首先要提醒的是 千萬別做以下兩件事 ?? #案例一# “他欠我錢是事實,我自己寫張借條去起訴!” 去年7月,候某通過微信向楊某借了1.5萬元,兩人在微信中約定了利息和借款期限,并通過微信轉賬方式交付了借款。因借款到期后,候某并未歸還,楊某于是起訴到長興法院,要求候某還錢。 害怕只有微信聊天記錄及轉賬記錄,不足以證明借款事實,楊某于是自己冒用候某的名義書寫了一份借條,作為證據提交法院。最終楊某因偽造證據,妨礙訴訟受到懲戒。 # 案例二# “轉賬記錄找不到了,就對法院說是現金交付吧!” 今年4月,馮某拿著一張10萬元的借條向長興法院提起訴訟,稱自己借給朋友王某10萬元用于經營所需,但多次催討都沒要回,請求法院判決王某歸還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 立案時,馮某在《民間借貸案件事實申報與承諾書》上載明“以現金形式交付10萬元”&l...
  • 09-23 2022
    百問通
    借款是解決資金短缺的常見方式 但因為借款而引發的民事糾紛 也屢見不鮮 向同一人借多筆錢 債務人無力償清所有債務時 應如何確定還款順序? 請隨小編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基本案情 小張與小白系夫妻關系,二人因家庭經濟困難于2014年1月22日、3月7日、4月17日分三次向老王借款8萬元、10萬元和12萬元,并向老王出具借條三份。在三份借條中,老王均備注利息為“月息1.5厘”。2018年期間,二人曾償還老王1萬元本金,但雙方未約定是償還的三筆借款中的哪一筆。后老王為索要借款,將小張、小白起訴至平陰法院。訴訟中,雙方就如何抵充這1萬元本金發生爭執。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老王由于書寫錯誤將利息備注為1.5厘,但根據其所提交的銀行流水信息等證據證實,10萬元及12萬元的兩筆借款二被告均是按照月息1.5分連續支付的,故法院認定,該兩筆借款的利息均為1.5分。對于8萬元的這筆借款,雖有老王自行備注的利息,但無其他證據證實雙方就該筆借款曾約定過利息,故法院認定該筆借款應為無息借款。據此,在上述三筆借款中,12萬元借款的債務負擔較重。 根據《...
  • 09-23 2022
    百問通
    叢某于2017年9月20日入職鴻星爾克(廈門)實業有限公司,從事高級陳列督導工作。 從2019年4月2日開始,從某接受公司指派,到黑龍江及內蒙古區域的鴻星爾克公司門店巡店,工作內容為現場指導調整門店的陳列、店鋪形象檢查等工作,推動各門店清明節期間的銷售。出差期間……4月11日在錫林浩特市××路民盛商場底店巡店。工作結束后,叢某接受該店店長高某宴請,于當晚入住當地匯某酒店501房間,4月12日凌晨被發現死亡,110和120到達現場,醫生診斷為:酒后猝死。 2019年8月21日,鴻星爾克(廈門)實業有限公司向廈門市人社局提交《工傷認定申請表》,擬為叢某死亡申請認定工亡。 2019年9月27日,人社局作出第201902002號不予認定工傷決定,認定從某屬于《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的醉酒狀態,不能認定工傷。從某家屬對該認定不服,申請復議。廈門市人民政府復議認為本案情況應當屬于《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因公外出的情形,但認為不予認定工傷的結論無誤。家屬依然不服,遂訴至法院,要求認定工傷。 從某家屬主張,飲酒行為系屬于...
  • 09-23 2022
    百問通
    【人社部復函】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關于參加商業保險中的人身意外傷害險后是否還應當參加工傷保險問題的復函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你廳《關于建筑企業參加意外傷害保險問題的請示》(新勞社字[2001]25號)收悉。現就有關問題答復如下:   工傷保險是社會保險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家強制實施的一項社會保障制度。按照《勞動法》第七十二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規定,中國境內的企業無論是否參加了商業保險中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都必須參加工傷險,并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   人身意外傷害險不能替代工傷保險。企業在參加工傷保險的同時,可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為職工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二00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附:《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案例   安民重、蘭自姣訴深圳市水灣遠洋漁業公司工傷保險待遇糾紛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7年第12期   【裁判摘要】    用人單位為職工購買商業性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不因此免除...
  • 09-23 2022
    百問通
    【裁判要旨】 原告持與被告雙方間的借款合同以及其他有關協議、收款憑證等提起借款合同糾紛訴訟,其雖然持有上述與借款關系有關的證據,但綜合案件的基本事實,其并未舉證證明出借給被告的款項系其本人所有,且有證據證明該款項系另有他人出借的,據此應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21)最高法民申3587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萬丹城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撫州勁風酒業有限公司 再審申請人萬丹城與被申請人撫州勁風酒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勁風酒業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2020)贛民終51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萬丹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原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第六項“原判決適用法律確有錯誤”之規定,向本院申請再審。請求:一、撤銷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2020)贛民終518號民事判決。...
  • 09-23 2022
    百問通
    ? 裁判要點 1.職工受傷后與雇傭單位就賠償事宜私下達成調解協議,其獲得的民事損害賠償金額可能低于工傷保險賠償金額。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是勞動者享有的法定權利,僅以職工簽訂調解協議并領取損害賠償款為由,不再進行工傷認定,可能損害職工的法定權利。 2.職工在認定工傷、鑒定勞動能力后,若通過調解實際獲得的醫療費、損害賠償款少于應當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有權要求補齊。 ? 裁判文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決 書 (2020)最高法行再118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周祖華。 委托訴訟代理人譚國君、譚光彩,四川順安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廣東省東莞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肖亞非,市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劍萍、李振玉,廣東省東莞市司法局工作人員。 原審第三人東莞市東銳機電設備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志權,執行董事。 再審申請人周祖華因訴被申請人廣東省東莞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東莞市政府)及原審第三人東莞市東銳機電設備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銳公司)行政復議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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