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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9-21 2022
    百問通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防范虛假民間借貸訴訟的實施細則》(試行)于2021年9月12日審議通過。細則第二條詳細列出了虛假民間借貸訴訟的12種表現形式。   【虛假民間借貸訴訟的主要表現形式】在審查民間借貸案件時,發現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嚴格審查借貸發生的原因、時間、地點、款項來源、交付方式、款項流向以及借貸雙方的關系、經濟狀況等事實,綜合判斷是否屬于虛假民間借貸訴訟: (一)出借人明顯不具備出借能力的; (二)出借人主張的借貸事實、理由不符合常理; (三)涉及大額資金借貸,當事人無法提供轉賬憑證的; (四)出借人不能提交債權憑證,或者提交的債權憑證存在偽造的可能; (五)當事人在一定期限內多次提起或參加民間借貸糾紛的公證、仲裁或訴訟; (六)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委托代理人對借貸事實陳述不清或者陳述前后矛盾; (七)當事人雙方對借貸事實的發生沒有爭議或者訴辯不符合常理; (八)一方當事人對于另一方當事人提出的對其不利的事實明確表示承認,且不符合常理的; (九)借款人的配偶或者合伙人、案外...
  • 09-21 2022
    百問通
    “欠債還錢,天經地義” 但有的債務人為了“耍賴” 在欠條的署名上做起了文章 故意將自己的名字錯寫、漏寫 這欠款還能要回嗎? 一起看看今天的案例吧~ 基本案情 2016年,被告王小乙多次從原告處購買黃沙,并分別于2016年3月2日、4月5日、6月5日向原告張某出具了欠黃沙貨款18000元、13000元、29060元的欠條各一張,被告王小乙在欠條上均署名“王乙”。被告出具欠條后,經原告多次催要,都沒有給付以上所欠黃沙貨款60060元。為此,原告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支付黃沙貨款共計42060元。本案審理期間,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黃沙貨款的數額變更為60060元。   爭議 被告辯稱,“我叫王小乙,不叫王乙。原告出具的三張欠條,并不是我本人書寫的,欠條的內容、簽名均不是我寫的。我沒有購買過原告的黃沙,原告的起訴不屬實,我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原告為證明其主張向法院提交了欠條3張,用于證明被告于2016年3月2日欠原告黃沙貨款18000元、于2016年4月5日欠原告黃沙貨款 13000元、于2016年6月5日欠原告黃沙貨款29060元,三次共欠...
  • 09-21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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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一十一條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規定的提交書證原件確有困難,包括下列情形: (一)書證原件遺失、滅失或者毀損的; (二)原件在對方當事人控制之下,經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 (三)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而其有權不提交的; (四)原件因篇幅或者體積過大而不便提交的; (五)承擔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通過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或者其他方式無法獲得書證原件的。 前款規定情形,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其他證據和案件具體情況,審查判斷書證復制品等能否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司法觀點 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后民事訴訟法貫徹實施工作領導小組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上)》 審判實踐中應當注意的是:1.本條對于可以不提供原件的情形的規定,均指存在客觀原因的情形,且本條規定并無兜底條款,除這五種情形外,書證的復制件不具有證據能力,應當被排除。2.符合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五種情形的書證復制件,只是滿足了證據能力的要求,這種證據本身仍然是有瑕疵的證據,不能單獨證明案件...
  • 09-21 2022
    百問通
    編者說明:本文節選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民事審判實務問答》(法律出版社,2021年7月第一版)。     問:審判實踐中,經常遇到勝訴的當事人申請退還其預交的案件受理費的情況。有觀點認為,案件受理費問題可在執行程序中一并解決,當事人預交的案件受理費不必退還,這種觀點是否正確?   答:此種觀點不正確?!对V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愿承擔的除外。”所謂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應理解為勝訴方不應支出訴訟費用。既然如此,如果案件受理費是由勝訴方預交的,就應退回。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通知》第三條規定:“《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愿承擔的除外。對原告勝訴的案件,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人民法院應當將預收的訴訟費用退還原告,再由人民法院直接向被告收取,但原告自愿承擔或者同意被告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當事人拒不交納訴訟費用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強制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
  • 09-21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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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實際施工人應得工程價款的間接費中不應扣除企業管理費、規費和利潤。 裁判觀點:華昆咨詢價鑒(2019)2號鑒定意見書載明,間接費868,820元包括了企業管理費、規費和利潤。因企業管理費與實際施工人的資質無關,且潘傳進在建設施工過程中進行了具體的工程管理,故管理費不應從潘傳進應得工程價款中扣除。而規費作為政府和有關權力部門規定必須繳納的費用,包括為職工繳納的五險一金以及按規定繳納的施工現場工程排污費等費用,因案涉工程由潘傳進組織的工人施工,所涉及的五險一金等應由潘傳進承擔,故規費不應從潘傳進應得工程價款中扣除。至于利潤,作為施工方的潘傳進,其勞力、材料等已物化在建設工程的整體價值中,在潘傳進完成的工程不存在質量問題的情況下,中鐵十二局二公司的合同目的已實現,利潤是潘傳進理應獲得的相應對價,如將該部分利潤留給中鐵十二局二公司,則基于同樣一份無效合同,中鐵十二局二公司將獲得更多的非法利益,有違合同公平合理的基本原則,故利潤亦不應從潘傳進應得工程價款中扣除。 ——案件索引:(2021)最高法民終412號 2. ...
  • 09-21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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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上月成都一位年輕碩士律師因經濟拮據涉嫌盜竊罪的起訴意見書在朋友圈引起熱議,很多人對律師知法犯法產生不解和惋惜。 然而筆者通過案例檢索發現律師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處罰、進而被吊銷律師證,從而斷送了律師職業生涯的司法案例不在少數。 下面筆者將通過幾個案例,詳述律師可能涉嫌的十個罪名,希望律師同行引以為戒、恪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罪名一:辯護人毀滅證據罪 案號:(2020)云2502刑初4號,云南省開遠市人民法院 案情簡介:2019年3月,孔某涉嫌詐騙罪被刑事拘留,身為云南某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周某接孔某妻子委托,擔孔某的辯護律師。 周某共會見孔某6次,并在會見后將孔某要盡快轉移此前用于開設賭場的賭博機以防被公安機關查獲的意思表示轉達蔣某等人(均另案處理)。蔣某等人遂將孔某之前存放于個舊市某倉庫內的涉案無證疑似賭博游戲機數百臺轉移他處藏匿。 裁判要旨:辯護人毀滅證據罪是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辯護人毀滅或幫助當事人毀滅證據的行為。被告人周某在刑事訴訟過程中,作孔某的辯護人,幫助當事人毀滅證據,其行為已構成辯護人毀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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