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實際施工人應得工程價款的間接費中不應扣除企業管理費、規費和利潤。 裁判觀點:華昆咨詢價鑒(2019)2號鑒定意見書載明,間接費868,820元包括了企業管理費、規費和利潤。因企業管理費與實際施工人的資質無關,且潘傳進在建設施工過程中進行了具體的工程管理,故管理費不應從潘傳進應得工程價款中扣除。而規費作為政府和有關權力部門規定必須繳納的費用,包括為職工繳納的五險一金以及按規定繳納的施工現場工程排污費等費用,因案涉工程由潘傳進組織的工人施工,所涉及的五險一金等應由潘傳進承擔,故規費不應從潘傳進應得工程價款中扣除。至于利潤,作為施工方的潘傳進,其勞力、材料等已物化在建設工程的整體價值中,在潘傳進完成的工程不存在質量問題的情況下,中鐵十二局二公司的合同目的已實現,利潤是潘傳進理應獲得的相應對價,如將該部分利潤留給中鐵十二局二公司,則基于同樣一份無效合同,中鐵十二局二公司將獲得更多的非法利益,有違合同公平合理的基本原則,故利潤亦不應從潘傳進應得工程價款中扣除。 ——案件索引:(2021)最高法民終412號 2. ...
前言: 上月成都一位年輕碩士律師因經濟拮據涉嫌盜竊罪的起訴意見書在朋友圈引起熱議,很多人對律師知法犯法產生不解和惋惜。 然而筆者通過案例檢索發現律師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處罰、進而被吊銷律師證,從而斷送了律師職業生涯的司法案例不在少數。 下面筆者將通過幾個案例,詳述律師可能涉嫌的十個罪名,希望律師同行引以為戒、恪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罪名一:辯護人毀滅證據罪 案號:(2020)云2502刑初4號,云南省開遠市人民法院 案情簡介:2019年3月,孔某涉嫌詐騙罪被刑事拘留,身為云南某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周某接孔某妻子委托,擔孔某的辯護律師。 周某共會見孔某6次,并在會見后將孔某要盡快轉移此前用于開設賭場的賭博機以防被公安機關查獲的意思表示轉達蔣某等人(均另案處理)。蔣某等人遂將孔某之前存放于個舊市某倉庫內的涉案無證疑似賭博游戲機數百臺轉移他處藏匿。 裁判要旨:辯護人毀滅證據罪是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辯護人毀滅或幫助當事人毀滅證據的行為。被告人周某在刑事訴訟過程中,作孔某的辯護人,幫助當事人毀滅證據,其行為已構成辯護人毀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