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摘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九十條規定,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1、主體要件,即“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認為有獨立請求權的”和“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2、程序要件,即第三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3、實體要件,即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損害第三人民事權益。4、時間要件,即第三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 【裁判文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22)最高法民終229號 上訴人(一審起訴人):徐文娟,女,1972年2月28日出生,漢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譜區。 上訴人徐文娟因第三人撤銷之訴一案,不服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2021)贛民撤2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