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觀點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 本條第3項關于職業放貸合同無效的規定,是本次修正新增的內容。對于職業放貸行為,法律并無明確規定,本規定修正前的司法解釋雖有涉及,但規定不一。最高人民法院與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出臺的《非法放貸意見》中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未經監管部門批準,或者超越經營范圍,以營利為目的,經常性地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擾亂金融市場秩序的行為屬于職業放貸,并規定“經常性地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是指2年內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單位和個人)以借款或其他名義出借資金10次以上。《民商審判會議紀要》第53條規定:“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以民間借貸為業的法人,以及以民間借貸為業的非法人組織或者自然人從事的民間借貸行為,應當依法認定無效。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間內多次反復從事有償民間借貸行為的,一般可以認定為是職業放貸人。民間借貸比較活躍的地方的高級人民法院或者經其授權的中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
? 案例索引:樂平華潤與洪客隆公司租賃合同糾紛案【(2019)最高法民申3344號】 ? 裁判要旨:合同雙方當事人放棄違約金調整的約定屬于當事人意思自治,不違反法律的規定。從主觀上看,雙方當事人均是為了自身商業利益而從事本次交易活動,是在自愿平等的情形下簽訂《預租賃協議》和《租賃合同》。從客觀上看,雙方當事人簽訂的合同在內容上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人民法院應尊重雙方當事人在本案中預先放棄調整違約金的約定。本案雙方當事人簽訂合同時的真實意思表示為,500萬元違約金數額的確定是在保障雙方當事人利益的前提下,違約方承擔的最大范圍且具有懲罰意義的賠償數額,這是雙方當事人基于商業利益角度的決定,應自行承擔相應風險。 ?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
【裁判要旨】 根據原告(債權人)提供的手機錄音內容證明,原告與被告(債務人)就雙方借款清償問題商談時,曾向被告的手機撥打電話,即使接電話的人并非被告本人,但亦足以證明原告主張債權的事實,據此應認定案涉借款訴訟時效于此時中斷并應從次日起重新起算,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21)最高法民申2434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渭南市華州區鴻力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住所地:陜西省渭南市華州區杏林三溪村。 法定代表人:薛建立,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肖依,陜西為民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潼關縣鑫龍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陜西省潼關縣桃林路金都商街。 法定代表人:孫曉龍,該公司執行董事。 二審被上訴人(一審被告):重慶天字實業集團有限公司陜西分公司。住所地:陜西省西安市經開區未央大道豪盛花園B座503室。 負責人:彭凱旋。 二審被上訴人(一審被告):吳應波,男,1964年9月17日出生,漢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儀隴縣。 一審被告:薛建立,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