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審質證中常見的6個質證關鍵點: 一、真實性異議 包括對形式真實性的異議和對實質真實性的異議,主要有三種質證意見:一是有異議,二是無異議,三是無法確認或無法表態。 二、合法性異議 認為證據主體、證據收集方式、證據程序、證據形式不符合法律規定。 三、關聯性異議 認為證據要證明的目的與待證事實不相關、無意義,或不具有證明待證事實的可能。 四、證據能力異議 根據《民訴法司法解釋》第102條規定,如若對方當事人出于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逾期提供證據,且該證據與案件基本事實無關,則構成證據失權,失權的后果是產生證據法上的責任,即認為該證據不具有證據能力。但若逾期提交的證據與案件基本事實有關,將不產生證據法上的不利后果,法庭應當采納該證據,但會因此產生訴訟法的不利后果,即被法庭予以訓誡、罰款。 五、證明力異議 認為證據與待證事實沒有實質關聯,沒有證明力;或者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間關聯弱,證明力較小,不足以達到證明目的。 六、該證據反而證明了我方觀點 注意充分利用對方的證據,挖掘對于己方有利的點。...
裁判規則一: 勞動者主張《勞動合同法》第 82 條規定的“二倍工資”中屬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勞動報酬部分,其仲裁時效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 27 條第 4 款的規定;增加一倍的部分屬于法定補償部分,不屬于勞動報酬,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 27 條第 1 款的規定。 裁判規則二: 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 14 條第 2 款的規定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 82 條第 2 款的規定要求支付“二倍工資”的期限超過一年的,不應支持。 裁判規則三: 勞動合同存在《勞動合同法》第 26 條規定的無效情形,勞動者主張按照未訂立勞動合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二倍工資”的,不予支持。 裁判規則四: 與用人單位協商不繳納社會保險后,勞動者反悔,要求補繳社會保險的,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勞動爭議案件范圍,應告知當事人向社會保險征繳機構主張權利。 裁判規則五: 用人單位已經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手續,勞動者以繳費年限不足、繳費基數太低為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