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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7-27 2022
    百問通
    案號:(2020)遼12行終108號   基本事實:   孫某與某煤礦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書》,雙方存在勞動關系。2016年2月12日16時許,在孫某駕駛摩托車下班回家途中,因躲避汽車摔傷。某煤礦單位向鐵嶺市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鐵嶺市人社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孫某不服,向鐵嶺市政府申請復議,鐵嶺市政府作出維持原行政行為的復議決定。   一審法院認為: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的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孫某在駕駛摩托車下班途中經過小青礦東門道口時發生交通事故而摔傷。經審查,鐵嶺市人社局向本院提供的《事故證明》僅載明“采取措施不當自行摔傷”,該《事故證明》未劃分責任,被告鐵嶺市人社局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決定不予認定工傷或視同工傷。被告市政府亦根據該規定決定維持鐵嶺市人社局2016年5月27日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二被告在作出上述行政決定時證據不足、無事...
  • 07-27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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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我國企業勞動關系管理實務中,有關員工辭職的問題一直頗有爭議,比較常見的情形有: 員工遞交了辭職信但企業不批準,走不了怎么辦? 員工遞了辭職信馬上就要走,企業怎么辦? 員工提前一個月遞交了辭職信,到期后企業說沒收到,不讓走怎么辦? 員工遞交了辭職信后又反悔,想把辭職撤回來,企業不同意怎么辦? 爭議焦點各種各樣,不一而足。 那么,有關員工辭職權益的那些事,勞動法是怎么進行規制的呢? 【基本案情】 馬某于2001年11月20日入職某公司任供應鏈部門高級總監。2014年10月24日,馬某向公司遞交了書面辭職信,辭職原因為“個人原因,想另尋發展機會”,最后工作日為2014年12月15日。馬某辭職后,公司高管曾找其談話,表達挽留之意,馬某最終還是選擇離職,公司只好安排其他人接替馬某工作,并辦理相關工作交接。 12月10日,馬某因家族變故,向公司多名高管發送電子郵件,提出撤回辭職信,愿意繼續留在公司工作。12月11日,公司高管回復,表示歡迎馬某留下繼續工作,但因馬某職位已有人接替,公司提供了另外兩個職位供馬某選擇。雙方未能就新的工...
  • 07-27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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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摘要】 抵銷權的行使不得損害第三人的合法權益。當債權人同時為多個執行案件的被執行人且無實際財產可供清償他人債務時,債務人以受讓申請執行人對債權人享有的執行債權,主張抵銷債權人債權的,人民法院應對主動債權的取得情況進行審查,防止主動債權變相獲得優先受償,進而損害其他債權人的利益。債務人受讓的執行債權仍應當在債權人作為被執行人的執行案件中以參與分配的方式實現,以遏制惡意抵銷和維護債權公平受償的私法秩序。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 (2019)最高法民終218號 上訴人(一審被告):陳琪玲,女,1973年10月25日出生,漢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樓區。 上訴人(一審被告):陳澤峰,男,1969年9月22日出生,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內地聯系地址:福建省豐泉環保集團有限公司。 上訴人(一審被告):福建省豐泉環保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倉山區高仕路福建省豐泉環保集團科技園內。 法定代表人:陳澤峰,該公司董事長。 上述三上訴人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王進章,國浩律師(福州)事務所律師。 上述三上訴人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張...
  • 07-27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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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導案例180號 孫賢鋒訴淮安西區人力資源開發有限公司 勞動合同糾紛案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2022年7月4日發布) 關鍵詞  民事/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合法性判斷   裁判要點 人民法院在判斷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行為的合法性時,應當以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出的解除通知的內容為認定依據。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用人單位超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中載明的依據及事由,另行提出勞動者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存在其他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情形,并據此主張符合解除勞動合同條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關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39條 基本案情 2016年7月1日,孫賢鋒(乙方)與淮安西區人力資源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西區公司)(甲方)簽訂勞動合同,約定:勞動合同期限為自2016年7月1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止;乙方工作地點為連云港,從事郵件收派與司機崗位工作;乙方嚴重違反甲方的勞動紀律、規章制度的,甲方可以立即解除本合同且不承擔任何經濟補償;甲方違約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和本合同約定向乙方支付經濟...
  • 07-27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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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導語: 近日,遼寧莊河一對夫妻的財產糾紛,引發網友熱議。李女士與王先生結婚后育有一女,王先生與小霞(化名)保持不正當男女關系。李女士發現王先生贈與小霞379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小霞應將該部分財產全部返還給李女士。王先生對此表示認可,承認與小霞確有不正當男女關系,并婚外育有一子。與小霞交往期間,除向小霞轉款147萬余元外,還為其花145萬購買2套房,花87萬買了一輛車。小霞則稱自己是受害者,王先生一直自稱是離婚狀態,小霞與王先生育有一子,王先生的轉賬是給孩子的撫養費。 那么問題來了: 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其中一方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他人,特別是生活中人們常提起的夫妻一方贈與“小三”財產的問題,那么,如果遇到此類問題,夫妻關系中的另一方是否有權追償,又該追償一半還是全部呢?夫妻離婚后是否有權追回? 一、夫妻一方擅自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他人的行為是無效的,并且是全部無效。 1、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對夫妻財產享有的權利是平等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rd...
  • 07-27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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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點 對于上下班途中的認定應從是否以上下班為目的、上下班路途的方向、距離遠近及時間因素綜合判斷。 空間因素方面,上下班途中是指居住地和工作地之間的合理路經。在職工沒有走最直接、最通達的路線上下班受到傷害時,還應充分考慮職工繞道的理由,理由正當的繞道也應視為合理路線。若繞道其他地方辦理其他事務,而該事務與其工作、回家或者日常生活沒有必然聯系,則該過程不應認定為上下班途中。對于上下班途中的空間理解,雖然《關于如何理解〈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有關內容的答復意見》(勞社廳函[2002]143號)二、第八條第九款中提到的“職工在上下班途中”系指職工從居住住所到工作區域之間的路途。但公開頒布的國務院行政法規沒有對“上下班途中”作出進一步限定,因此對于居住地和工作地可作廣義理解。所謂的居住地是指單位提供的宿舍、實際居住地、臨時居住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以及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等等。所謂工作地是指一處或者其中一處、固定或者不固定工作地、職工來往于多個與其工作相關的工作場所之間的合理區域、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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