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況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職工工傷應以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為前提,但為全面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確保一些特殊情形下勞動者因工受傷亦能享受工傷待遇,法律法規以及司法解釋對不存在勞動關系的4種特殊情形作出規定,使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單位承擔因工受傷勞動者的用工主體責任。此時,認定工傷及享受工傷待遇就無須以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為前提了。對此,以下案例評析給出了相應的法理依據。 【案例1】 違法轉、分包工程,轉、分包人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2021年6月11日,業興建設公司承建某小區商品樓工程后,將該工程中的地下室土建工程轉包給無施工資質的個體包工頭楊大軍,由楊大軍組織張洪奎等多名農民工進行實際施工。同年11月26日13時許,張洪奎駕駛無牌三輪車在施工現場倒砂過程中,該車側翻致其受傷,經搶救無效死亡。 張洪奎的妻子胡麗榮以業興建設公司為被申請人,請求仲裁裁決確認張洪奎與業興建設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該請求被駁回后,胡麗榮向公司所在地人社局提交了《工傷認定申請書》。因未獲支持,胡麗榮又以人社局為被告提起行政...
根據約定或法定,金錢之債往往附有利息。利息之債系從債,產生與金額都取決于作為主債的金錢之債,民間借貸中約定利息更是普遍現象。實踐中發生的借款本金數額不斷增大,利息的有無及其金額問題一直是當事人和辦案人員繞不開的“爭議焦點”之一。本文試圖在法律“理解與適用”的層面上,將民間借貸中利息的相關問題梳理清楚,望有助于實踐中問題的解決、風險的規避。 一、民間借貸中的三類利息: 1 借期內利息 即在當事人約定的借款期間內計收的利息 2 逾期利息 即在借款期間經過后、截止借款清償前,就未償還的本金所計收的利息 3 遲延履行期間的加倍部分債務利息 即未按照生效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而另行計收的利息 由于根據《民事訴訟法》(2021年修正)第260條規定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包括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和加倍部分債務利息,所以逾期利息的計算又可以分為兩段:一段是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前,一段是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后。對于后者,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給付該利...
近日,題為《斯偉江:上千車牌死里復活,數十律師掉入“陷阱”》的文章在微信群和朋友圈傳播,主因是一當事人李學良(化名),系一二手車交易商,在不經意間,李學良發現了一個上海車牌的藏寶洞“密碼”,發現致富捷徑,通過訴訟來轉讓車牌獲利,最終將數十個律師,帶進了幾百上千個虛假訴訟案中。 文章最后給出一個靈魂拷問:“希望律師能常常警醒,警惕不正常的現象,寧可謹慎一點,多走一里路;也希望司法機關能:換位思考,設身處地地考慮,律師執業安全的邊界在哪里?做到如何謹慎才算不明知?也希望律協等機構能積極出面維權。人生很難說,一直朝南坐,終歸也有需要別人來定你安全界限的時候,這時候,大概你會希望對方有一顆同情理解的心。法乃良善之術,執法人員也希望如是!” 這里涉及到一個問題,就是律師責任的邊界在哪里?在這個問題沒有徹底清晰的情況下,律師在執業過程中如何避免陷入虛假訴訟的風險? 我們節選安徽潤天律師事務所管委會主任律師,高級合伙人單玉成律師一文《律師如何防范陷入虛假訴訟風險》中的部分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