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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題為《斯偉江:上千車牌死里復活,數十律師掉入“陷阱”》的文章在微信群和朋友圈傳播,主因是一當事人李學良(化名),系一二手車交易商,在不經意間,李學良發現了一個上海車牌的藏寶洞“密碼”,發現致富捷徑,通過訴訟來轉讓車牌獲利,最終將數十個律師,帶進了幾百上千個虛假訴訟案中。
文章最后給出一個靈魂拷問:“希望律師能常常警醒,警惕不正常的現象,寧可謹慎一點,多走一里路;也希望司法機關能:換位思考,設身處地地考慮,律師執業安全的邊界在哪里?做到如何謹慎才算不明知?也希望律協等機構能積極出面維權。人生很難說,一直朝南坐,終歸也有需要別人來定你安全界限的時候,這時候,大概你會希望對方有一顆同情理解的心。法乃良善之術,執法人員也希望如是!”
這里涉及到一個問題,就是律師責任的邊界在哪里?在這個問題沒有徹底清晰的情況下,律師在執業過程中如何避免陷入虛假訴訟的風險?
風險防控一定不要站在規范視角,而是要站在現實視角去考慮。要和風險拉開距離。如何進行風控?我想提三個具體意見:
(一)規則意識、防范意識共存
各種規范如同交通規則,我們在生活、工作中,第一要遵守規范,比如我們不闖紅綠燈,就可以減少風險。但這一點夠嗎?不夠。第二,還要謹防別人觸犯規則,你自身是規范的,結果你遇到一個闖紅燈的駕駛員,那么你對規范的依賴可能害了自己。
因此我們既要遵守規范,但不要依賴規范,要有安全防范意識,還要防止別人犯規。
(二)律師正確的發展觀及價值觀
1、莫欺少年窮,少年莫怕窮。
在實踐中,我覺得諸多案件我們不是看不到問題端倪的,所有的風險爆發它不會沒有任何先兆。之所以會陷入風險之中,更多的是基于自身價值觀的問題,也就是律師業務的發展,千萬不要急于求成,更不能飲鴆止渴。我個人是從一個兼職律師在小城市一步一步的去打拼,業務一層一層地提升,當然離成功的律師還很遠,從業務上還需要更多的學習,但走到今天,我一直是有規劃的。
但是,我們很多年輕律師沒有一個五年的規劃,不要說更長。更多的,只注重即時反饋:今天我收一個案件,能收到多少錢。注重及時反饋,往往有很大的風險,往往會為了眼前的利益而接手一些不該接的業務,比如事實主張禁不起推敲的訴訟。
莫欺少年窮,是對我們中老年人來說的;從年輕人的角度來說一定要記住,少年莫怕窮。因為你有機會、有時間。如果你用犧牲了未來自己的發展前途甚至安全來獲得眼前的收益,有可能會后悔。
2、名、利,要建立在能力的基礎上。
名利實際上是我們生活在社會中,不能否認的極具吸引力的目標,但是一定要注意,名利提升是在能力的基礎上,我們一定要大馬拉小車,千萬不要小馬拉大車。如果說自己力不能及,強行想擴大業務,這樣容易出閃失。這兩個觀點是一個外圍的問題,最后提到這個問題的核心。
3、做對的事、選對的人。
第一,要做“對的事”。
要是認真審查案件,我們都能發現問題。我在2008年前后就曾經接受過客戶的邀約,讓我給他代理一起民事訴訟,數額很大,3000萬元。他跟我說很簡單,對方都認賬,你走程序就行。我就奇怪,我說這個事情既然對方配合,你為什么不自己親自來做,不需要委托律師,就沒有同意接手這個事情。但是現在來看這個事情,其實就非常明顯,涉嫌雙方惡意串通損害第三債權人利益。
這種狀況在當時而言,我意識到這個行為不對,可能存在風險,但那個時候在法律上并沒有禁止,我之所以拒絕是因為他這個行為肯定是不正當的。
另外在以前為了形成馳名商標,一種方式是通過虛假訴訟,就是故意制造商標侵權的不真實訴訟,獲得法院的判決。多次虛假訴訟,由法院的判決來確認馳名商標,我們當時很多知識產權律師是通過這種途徑進行的。也有客戶找到我,希望我給他代理一些事項,我也是拒絕的。
還有就是剛才黃律師提到的,我們怎么給客戶進行引導,去給他指導。其實套路貸問題就是一個血的教訓。套路貸設計的初期,肯定有律師參與,當時我就知道有前輩律師給人家設計。
法院所保障的借貸利率有上限,想增加怎么辦?通過做手續費的方式來規避。但后來的套路做的越來越深,設計“砍頭息”還算情有可原。但后來的套路逐步開始危害社會,出現了設法人為促成對方違約、迫使對方違約,收取高額的違約金。直到2016年前后,上海開始把這個行為作為犯罪打擊,之后全國出了指導意見,很多人最終被自己的套路給套進了監獄,其中也有上海的律師被牽連進去。
在2016年,我被安徽省法律援中心叫過去研討一個案件,涉及一起“培訓貸”,當時大家沒有辦法應對這個事。因為貸款是合法的,貸款公司稱:你真實貸款用于繳納培訓費了,你認為培訓騙人了,你去起訴培訓機構;但培訓機構跑了,公安機關又認為是民事案件,對刑事控告不受理;提起民事訴訟找不到人,根本無法解決問題。看到這個問題,當時我就準備在我們黨派寫一個提案,通過他們政協委員提交上去,這時候上海那邊就開始抓這種套路貸了,后來出臺司法解釋大家都知道了。這種套路貸的經過表明,如果我們律師給客戶去設計套路,尤其是有社會危害的套路,是紙里包不住火的。一旦社會危害比較普遍,體制內也有高手,他會把這個套路拆穿,套路做得越深,最終越會使使自己陷得更深。
因此,我們跟客戶在談問題的時候,一定要把行為規范化、合法化。但是不是沒有出路,也不會讓客戶的路變窄。比如黃律師剛才談到,一個企業重點關注所謂投資性賄賂,這種情況不要和他們深談。我現在跟企業談的,是建立合法的溝通。
有一個做藥品的企業家,他們很多外地的企業領導、地市級領導,無論是在合肥還是在上海,家人需要就醫,他馬上找到最好的醫生,最好的醫院,甚至人家請他吃飯,他形成這種良好互動。就是社會關系交往,除了金錢是最快捷的方式之外,有很多好的方式,我們可以給他正確的建議引導。
但是,因為正當社會交往的建立需要一定周期,可能有人仍然堅持他的方式,那么則是道不同,不相為謀。如果企業家都看眼前利益,想獲得的即時的利益反饋,那我覺得他應當去買彩票、去賭博,要么去搬磚,這些都是最能即時回饋的,事業的發展,沒有一個長遠的規劃是不行的。
因此我們在處理事情的時候,首先保證自己的行為不僅是合法的,而且這種行為不是反社會的。我們不能挖社會的墻角,一個社會設定了這個職業,不是讓你挖墻角的,如果大家屢屢去挖,最終有可能給一個行業或者一個領域引來滅頂之災。
關于對民事當事人委托的案件,我在2008年之前也辦了大幾百起民事案件,開個玩笑,以后我們律師盡量說辦案,不要總說“做案”,這是個壞習慣,不吉利。
對民事案件的證據審查,我們不但要站在法官的視角去審查真實性,我們甚至要站在對方代理人的視角,走一步看三步,人家要質證、要反問,在庭上我們一個回合都撐不下去,這個民事案件我們接了代理工作,對自己負責嗎?對客戶負責嗎?認真審查之后,實際能夠看到他的主張,到底是真是假。
現在除了向黃律師提到的筆錄之外,微信是一種很好的通訊方式。你提前告知委托人必須提供真實材料,保證你的交易真實。而且包括發生爭議存疑的時候,及時進行聯絡,在微信中儲存下來,可以自證清白。如果一旦有風險發生,一定不要自己去面對。現在我感覺到呂先三值得同情的原因之一,就是因為林小青有強大的律所,而呂先三缺乏這種力量的支持,他對案件的介入度有可能比林小青還要淺,而最終林小青獲得了應當臨到的無罪結論,而呂先三卻被判處了十二年有期徒刑。
任何律師遇到風險,你不要一個人去面對,找到所里,由所里的分管合伙人或者主任,給當事人進行談話筆錄,第三方的取證往往更客觀、更有力一些。并且,事前的取證,和已經開始追訴后的取證,那是完全不同的,對司法機關是否開啟追訴模式是有明顯影響的。
我想從形式上和實質上兩方面加強防控,問題更有望得到解決。
這是我想認真審查案件,發現問題做該做的事,這個問題我就不重復了,我想大家能夠舉一反三,要深入去考慮,而且種種防控不影響你的業務。因為有些業務飲鴆止渴,表面解決了一個問題,長期對自己沒有好處。
因為律師常年發展,只顧當前利益、不求正解,自己的水平上不去。堅持為了解決案件而辦案件,三年、五年、十年,自己水平會一步步的提高、能力會逐步的趨于完善。但是,總想把問題混過去,蒙混過關,接到手的案件辦成了,有可能對自己的以后事業發展會形成一種誤導,會形成路徑依賴,覺得這樣就可以掙錢了,從而誤入歧途。事業發展前景和法律安全,兩方面都不樂觀。
第二,就是選“對的人”
很多客戶明明是有問題的,我們交往不要看他的上限,要看他的下限。不要看他為災區捐多少款,你看這個人是不是連老娘都不贍養。
一個沒有底線的人,和你在一起做事兒,你去接受他的委托,遲早會被他坑進去,除非你能夠堅持是非、堅持問題的原則。
我上午想到一句話,我說從來沒有和當事人發生分歧的律師,絕對不是好律師。因為我們視角不同,我們一定要守住理性的合法,維護當事人合法權利,當事人他即使需求合法,也都有情緒化、情感化的因素影響。因此,律師一定能夠把握住自己的客戶,我們才可以合作。
最近接手的一個命案,兩個被告人帶被害人出去,聲稱是討賬,兩個人拎著鐵棍,帶著被害人一起打了一個三輪。因為郊區黑燈瞎火的,所以后來三輪司機都不愿意走了,說不去了,錢也不要了,你們自己走吧。
被害人仍然一直跟隨他向更偏僻的地方走去,直到到了現場,被他們活活打死。我想我們律師辦理案件的時候,跟不對的委托人,如果你要是不辨是非,不考慮到兇險,一步一步走下去,那可能法律風險爆發幾乎是必然的。
綜上,作為一個法律人,我們一定要有獨立的思想,事業的發展不能以自己法律安全為代價,因為一旦安全不保,所有的努力最終都付諸流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