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style="text-indent: 2em;"><strong><span>一、蔡某與攜程公司服務合同糾紛管轄權異議案</span></strong></section> <section style="text-indent: 2em;"><span>(2017)津01民轄終539號</span></section> <section style="text-indent: 2em;"><span>《人民法院報》 2017年8月17日第6版</span></section> <section style="text-indent: 2em;"><strong><span>【裁判要旨】</span></strong><span></span></section> <section style="text-indent: 2em;"><span>給付貨幣義務是指實體內容的合同義務,而非訴訟請求中簡單的給付金錢請求。合同履行地不能僅以給付貨幣責任承擔形式來確定,還應根據當事人起訴時的請求結合合同履行義務內容確定。當事人起訴請求返還預訂款,訴訟請求并非履行合同應支付的相應對價,爭議標的不屬于給付貨幣,應為其他標的,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已于2022年6月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70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4日 法釋〔2022〕17號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辦理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2022年6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70次會議通過,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為正確辦理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及時保護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依照反家庭暴力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不以提起離婚等民事訴訟為條件。 第二條 當事人因年老、殘疾、重病等原因無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其近親屬、公安機關、民政部門、婦女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殘疾人聯合會、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救...
<section style="text-indent: 2em;"><strong><span>一、蔡某與攜程公司服務合同糾紛管轄權異議案</span></strong></section> <section style="text-indent: 2em;"><span>(2017)津01民轄終539號</span></section> <section style="text-indent: 2em;"><span>《人民法院報》 2017年8月17日第6版</span></section> <section style="text-indent: 2em;"><strong><span>【裁判要旨】</span></strong><span></span></section> <section style="text-indent: 2em;"><span>給付貨幣義務是指實體內容的合同義務,而非訴訟請求中簡單的給付金錢請求。合同履行地不能僅以給付貨幣責任承擔形式來確定,還應根據當事人起訴時的請求結合合同履行義務內容確定。當事人起訴請求返還預訂款,訴訟請求并非履行合同應支付的相應對價,爭議標的不屬于給付貨幣,應為其他標的,履...
導 語 關于如何理解和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條第3款有關“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問題,實踐中對于“營運機動車”的定性,是按照車輛性質、還是運行狀態,是否屬于道路運輸車輛、是否考慮道路運輸資質等存在不同理解。對此,本平臺梳理了10個相關判例,供大家學習交流: 1 江蘇高院:只要飲酒后駕駛了營運機動車,即便沒有從事營運活動,亦同樣適用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陳某認為其駕駛的車輛雖有營運證,但實為自己小店外出進貨所用,從不從事營運活動,故應認定為非營運車輛,不能按照營運車輛進行處罰。對此,法律對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是從事營運活動還是不從事營運活動,就處罰而言沒有區分。認定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應以駕駛相關車輛的性質,而不是以車輛的運行狀態作為判定標準。陳昌國為自己的蘇K×××**號貨車取得道路運輸證后即為營運機動車,只要陳昌國飲酒后駕駛該營運機動車,即便沒有從事營運活動,亦同樣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進行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條規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的,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以與對方重新協商;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根據公平原則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
導讀: 近日,全國多地多個樓盤業主,給官方及銀行發了全體業主強制停貸告知書,目前已知的樓盤涉及武漢市、景德鎮市、鄭州市、西安市等,這些樓盤都是已經停工爛尾的樓盤。 全國多個城市的爛尾樓盤業主此番不約而同的集中發停貸告知書,讓大家產生了疑問,爛尾樓憑什么還要繼續還房貸?風險全是購房者一個人承擔? 請看下文: 2020年12月份,最高院審理的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與王忠誠等人的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2019)最高法民再245號文書全文 },判決開發商直接向銀行償還購房者的所欠的按揭貸款,借款人個人無須償還銀行貸款。一時間在社會上引起極大反響,各大媒體、公眾號紛紛轉載、評論。 有的標題黨甚至不惜為了吸引眼球用“全國首例!法院判決:不用還!買房爛尾后拒絕還貸,被銀行起訴”、“房子爛尾 還需要繼續還房貸嗎?最高法判了!”,經過一番輿論炒作,在廣大老百姓眼里已經形成了,只要按揭的商品房爛尾,按揭的貸款就由開發商還,購房的貸款人無須繼續還貸。 然,果真如此嗎? 我仔細看了(2019)最高法民再245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