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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7-08 2022
    百問通
    【裁判要旨】 1.不動產物權登記產生的公示公信效力,亦僅是一種推定效力,登記行為本身不產生物權,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其為真正權利人時可以推翻不動產登記的推定,維護事實上的真實。 2.借名人通過借名買房,將真實物權登記于出名人名下,并非為規避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或限購政策,亦不違背公序良俗,符合《物權法解釋(一)》第二條之規定,當物權登記與實際權利狀況不符時,以實際權利狀況為依據認定事實的情形,故應認定借名人為房屋實際權利人,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21)最高法民申3543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陳武平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羅士奇 一審被告:陶慧君 一審被告:羅利鋼 再審申請人陳武平因與被申請人羅士奇及一審被告陶慧君、羅利鋼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一案,不服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2020)贛民終89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陳武平申請再審稱: 一、二審判決認定案涉房屋系羅士奇借陶慧君名義...
  • 07-05 2022
    百問通
    《民法典》第184條關于“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的規定,被人們稱為“好人法”,其目的是減輕實施救助者的注意義務即法律責任,從而促使和鼓勵人們放心而無憂地去見義勇為、救助危難。該制度自2017年《民法總則》設立以來,經過五年多來的宣傳實施,該項制度的良好作用逐步顯現。但在同時,由此引發的糾紛也有一些,其中較多的是對其行為人的行為是否屬于“緊急救助行為”問題。例如,最近因一位村民受傷送到醫院救助,同村的村委主任簽字手術,因其手術結果不理想,被救助的村民要求該村委主任賠償的糾紛即是一個典型。 該案的基本案情是這樣的:河南省商丘市夏邑縣的一名農民郭某在伐樹過程中被樹木砸傷,傷情嚴重,被送到醫院后在手術前需要由家屬在《手術治療知情同意書》上簽字同意。在無法聯系到家人的情況下,在現場的村委會主任杜某主動在《手術治療知情同意書》上簽了名字。但郭某在其后手術和治療的結果不好,遺留了偏癱殘疾后遺癥。郭某先是以醫院在手術中存在醫療過錯為由起訴就診的...
  • 07-05 2022
    百問通
    生活中的借貸糾紛,債務人到期不還錢的,債權人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要回欠款。可是債權人主張債權需要提供證據,具體包括證明原被告身份的證據、借貸關系存在的證據,有擔保人的還需要提交擔保人的信息等。 下面的證據材料一覽表,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民間借貸糾紛案所需證據 當事人訴訟主體適格的證據 1. 當事人為自然人的,應提交其身份證明資料,如身份證或戶口本等(出借款項時保留借款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很有必要); 2. 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主體登記資料,如工商營業執照正副本或由工商登記機關出具的工商登記清單、工商登記檔案,社團法人登記證等;組織機構代碼證等; 3. 當事人信息在訴爭的法律關系發生后曾有變更的,應及時提交變更登記資料; 4. 如列借款人時任配偶為被告的,還應提交相應夫妻婚姻關系證明材料(結婚證等); 5. 擔保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供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主體登記資料、單位名稱、聯系方式。 證明借貸擔保關系存在的證據 1. 制作證據清單,證據清單上應載明證據的名稱,證明內容、原件or復...
  • 07-05 2022
    百問通
    裁判要旨 涉案《證明》材料上“原有印章(印模)”處加蓋公司印章,與公司使用的印章一致。雖然該《證明》系“先蓋章后打印”,但本案無證據證明存在盜蓋印章之事實,故該先行蓋章行為具有概括性授權和追認屬性。 案例索引 《四川國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南充市高坪區海鳳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借款合同糾紛案》【(2019)最高法民申4393號】 爭議焦點 “先蓋章后打印”的文件是否有效?其屬性應該如何認定? 裁判意見 最高院認為:經審查,國豐公司未提交證據證明本案借貸關系存在本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第六條規定的“非法集資”等犯罪線索。經鑒定,“3.20《承諾書》”及“4.2《證明》”上出現與誠信公司、國豐公司備案印章不一致的非備案印章。國豐公司印章被偽造的事實雖然與本案有牽連,但與本案民間借貸糾紛不是同一法律關系。原審法院依據本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的規定,繼續審理本案,并無不當。國豐公司主張&l...
  • 07-05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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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旨 “主動放棄治療”是否可以視同工傷需要從主客觀要素進行綜合判斷。從客觀要素來看,需從勞動者是否無繼續存活可能性、醫生是否進行合理化建議并釋明、工作性質及內容與突發疾病是否具有關聯性三個方面判斷放棄治療對于死亡結果的作用力。從主觀要素來看,要排除家屬存在故意、重大過失,家屬與勞動者關系正常,放棄治療時間具有一定合理性,綜合判定家屬放棄治療的主觀能動性,即是否構成善意,從而不具有可非難性。 基本案情 原告上海藍云環境服務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藍云公司)與郝某于2017年12月1日簽訂《聘用協議》,郝某自當日起在藍云公司處從事保潔工作,約定勞動期限至2020年11月30日止。2018年12月5日16時許,郝某在藍云公司處工作時突然暈倒,經同事撥打120急救電話,由救護車送往上海市同仁醫院進行救治。12月7日,上海市同仁醫院開具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宣布郝某于2018年12月7日14時08分死亡,主要死亡原因:猝死(心源性可能)。2019年4月17日,郝某妻子即第三人張某就郝某上述事項向被告上海市寶山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
  • 07-05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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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20個答復 1.關于因第三人侵權而死亡者親屬在獲得民事賠償后是否還可以獲得工傷保險補償的答復(【2017】最高法行它100號) 2.關于非因工作原因對遇險者實施救助導致傷亡的情形是否認定工傷問題的答復 (【2014】行他字第2號) 3.關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公傷亡的能否認定工傷的答復 (【2012】行他字第13號) 4.關于職工因公外出期間死因不明應否認定工傷的答復(【2010】行他字第236號) 5.關于職工無照駕駛無證車輛在上班途中受到機動車傷害死亡能否認定工傷請示的答復(【2011】行他字第50號)  6.關于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因無證駕駛機動車導致傷亡的,應否認定為工傷問題的答復 (【2010】行他字第182號) 7.關于對“統一第三人侵權工傷賠償案件裁判標準”問題的答復 8.關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請示的答復 (【2010】行他字第10號) 9.關于勞動行政部門在工傷認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勞動關系確認權請示的答復([2009]行他字第12號)  10.關于《工傷保險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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