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1、以抵賬方式進行的房屋交易中,可以認定買受人已經向出賣人給付房屋全部購房款。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金錢債權執行中,買受人對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提出異議,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權利能夠排除執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簽訂合法有效的書面買賣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該不動產;(三)已支付全部價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部分價款且將剩余價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執行;(四)非因買受人自身原因未辦理過戶登記。” 由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條與第二十九條在適用情形上存在交叉,即只要符合其中一條的規定,買受人即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19)最高法民申1560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王麗華,女,漢族 被申請人:楊雪勤,女,漢族...
近日 一男子聽說欠條的訴訟時效 只有三年 隨后在檢查自己尚未追回欠款的借條時 發現落款時間至今已過去三年有余 男子心里一慌 便涌出一個大膽的想法 ——修改欠條落款時間 結果 男子因擅自篡改關鍵證據 被法院罰款500元 所幸男子與對方未簽訂借條時 未明確約定還款日期 根據法律規定 男子可在欠條出具后的20年內 隨時向對方主張權利 那么,萬一訴訟時效真的快到了應該怎么辦呢?別慌!我們總結了8個延長訴訟時效的妙招: 1.協商出具還款計劃 與債務人協商,制定還款計劃或協議。這樣訴訟時效從還款計劃的履行期限屆滿時起再開始計算,就可以延長即將過去的訴訟時效。 2.對賬并簽章確認 記住對賬要雙方簽字或蓋章,包括對賬的過程(郵件來往等)。既便于訴訟又能延續訴訟時效,訴訟時效從對賬之日起再開始計算。債務人為單位的,可以采用與對方起草清欠會談紀要的形式,既不傷和氣,又能掌握清欠的主動權,也能引起訴訟時效重新計算。 3.要求提供擔保 要求債務人找擔保人追加擔保,并保證在一定期限內還款,逾期不還,由擔保人償還。這種情...
<section> <section data-autoskip="1"> <section style="text-indent: 2em;"><span><strong>【裁判要旨】</strong></span></section> <section style="text-indent: 2em;"><span><strong>《民法典》第585條第2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據此,當事人如認為約定的違約金過高,應向法院或仲裁機構提出請求予以適當減少。在違約方主動支付了違約金,且在支付前未向法院或仲裁機構請求下調,應視為其對已履行的違約金放棄了請求調整過高的權利。如其再請求對方返還已支付的違約金,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strong></span></section> </section> </section> <hr style="text-indent: 2em;" /> <section style="t...
例: 原告劉某自2011年入職被告公司,擔任市場總監。 雙方簽訂《勞動合同書》,約定:合同期限自2011年12月19日至2014年12月18日,后雙方將該合同續簽至2019年12月18日。 2018年5月18日,劉某與該公司簽訂《解除勞務聘用關系協議書》,約定雙方的勞務聘用關系自2018年5月18日終止,公司欠劉某的157 200元勞務費分三筆給付,并約定了支付期限,到期后,該公司尚欠100 000元沒有支付。 2019年,原告向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同日,仲裁委以申請人的仲裁請求不屬于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受理范圍為由,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 原告向北京通州法院提起訴訟,法院經審理依法變更案由為勞務合同糾紛,判決被告支付原告勞務費10萬元,該案現已生效。 法官說法: 在本案中,法院查明,原告在2012年到達法定退休年齡,開始領取退休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一)勞動合同期滿的;(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四)用...
來源:法務之家(ID:law114-com-cn) 投稿作者:董來陽,山東信公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執業領域為合同糾紛、勞動爭議、法律顧問等,通訊地址:青島市黃島區麟瑞廣場山東信公律師事務所,電話:13605426821 一、司法觀點 對于明知借款用于賭博的民間借貸的民事法律后果,通過查詢裁判文書網可知主要有兩種司法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出借人明知借款人將所借款項用于從事賭博活動,仍然提供借款,屬于非法債務,依法不受法律保護,出借人起訴要求借款人償還借款的訴求應全部駁回。 案例:(2019)鄂民再98號付某、黃某民間借貸糾紛再審民事判決書: 本院認為,本案二審時證人張某出庭所作證言及付某提交的錄音證據與付某在本案中的陳述相吻合,足以證明案涉9萬元款項是黃某在與付某等人賭博過程中向付某出借的賭資,雙方約定了十點的利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