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style="text-indent: 2em;"><span>來源:法務之家(ID:law114-com-cn)</span></section> <section style="text-indent: 2em;"><span>投稿作者:<strong>楊喆律師</strong>,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畢業于復旦大學法學院,擅長領域:公司法、股東糾紛、企業改制、企業法律顧問。</span></section> <hr style="text-indent: 2em;" /> <section style="text-indent: 2em;"><strong><span>一、寫在前面</span></strong><span></span></section> <section style="text-indent: 2em;"><span>公司增資屬于重大事項,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增資需要超過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股東投票通過。</span></section> <section style="text-indent: 2em;"><span>然而,如果公司其他股東未通知小股東增資事宜,小股東可以侵犯增資優先權訴請增...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關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法律 適用問題的系列問答(一) 為依法妥善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服務高效統籌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等規定,現就涉新冠肺炎疫情合同類案件審理中的常見問題做以下解答,供全省各級法院在民事審判工作中參照執行。 問題一:人民法院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合同糾紛案件應遵循哪些基本原則 答:人民法院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合同糾紛案件,應統籌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合同嚴守,鼓勵交易。積極鼓勵當事人繼續履行合同,嚴格審查合同解除、變更條件及違約責任免除條件,防止違約方濫用不可抗力或情勢變更損害守約方利益。對于能夠繼續履行的合同,應促成當事人繼續履行;對于確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響,合同不能按約履行的,引導當事人協商變更合同,采取替代履行或者延遲履行等方式,維持交易的穩定性。 二、公平公正,平等保護。依法準確認定和適用不可抗力、情勢變...
? 案例索引:安佑飼料公司訴淮安區人社局、淮安區政府工傷行政確認及行政復議案【(2017)蘇行申1678號】 ? 裁判要旨: 本院認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江蘇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第十五條規定,“《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上下班途中’,應是在合理時間內經過合理路線。”上下班途中時間是工作時間的合理延伸,不僅包括職工正常的途中時間,還應包括職工加班加點后上下班途中時間以及因合理事由引起變動的上下班途中時間等情形。 本案中,左同永在上班時間因肚子疼向同事李銅華打了招呼出去買藥,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外出買藥的目的是為了身體健康后繼續工作,應當認定屬于上下班途中合理時間。鑒于左同永外出是為了買藥,藥店應為第一目的地。從公司到藥店應當視為其上下班途中合理路線。左同永在去藥店途中,因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受到傷害,淮安區人社...
裁判要旨 1. 法人企業將承包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自然人,該自然人聘用的勞動者從事承包工程時受傷,勞動者以法人企業為用工單位申請認定工傷,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符合法律規定。上述法人企業與勞動者之間并非典型的勞動關系,而是法律擬制的用工主體責任關系。 2. 用人單位與受傷職工在未進行傷殘等級鑒定的情況下達成民事損害賠償調解協議,賠償金額可能低于工傷保險賠償金額。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是勞動者享有的法定權利,行政機關僅以受傷職工簽訂調解協議并領取損害賠償款為由,撤銷《認定工傷決定書》,可能損害受傷職工的法定權利。 3. 受傷職工在認定工傷、鑒定勞動能力后,若通過調解實際獲得的醫療費、損害賠償款少于應當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有權要求補齊。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決 書 (2020)最高法行再118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周祖華。 委托訴訟代理人譚國君、譚光彩,四川順安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廣東省東莞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