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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6-20 2022
    百問通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六條 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債務的,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責任。 司法觀點 主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 原告作為主張雙方之間民間借貸關系存在的一方,雖然沒有能夠提交借款合同作為直接證據,但提交了款項實際支付的相應證據,即應當認為其對與被告之間存在借貸關系的事實完成了初步舉證。此時,被告如果提出雙方之間款項支付的其他事實基礎,則需對其主張予以舉證證明。 相應的,在被告提供了相應證據的情況下,由于原告對雙方之間存在其所主張的借款關系負有舉證責任,因而原告應當進一步針對被告主張提供其他證據以證明其主張。在原告不能提供更充分的證據證明其主張的情況下,對于法官來說,即面臨對原告所主張的借款事實是否存在不能確定的問題,此時的結果責任仍應歸于原告,由原告對此...
  • 06-20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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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別人是在微信上問自己借的錢 只有聊天記錄,沒有借條憑證 打官司時要怎么辦 微信上借錢給別人 但轉賬記錄找不到了 要怎么提交電子證據? 遇到以上這些情況不要慌 有方法 但首先要提醒的是 千萬別做以下兩件事 ?? #案例一# “他欠我錢是事實,我自己寫張借條去起訴!” 去年7月,候某通過微信向楊某借了1.5萬元,兩人在微信中約定了利息和借款期限,并通過微信轉賬方式交付了借款。因借款到期后,候某并未歸還,楊某于是起訴到長興法院,要求候某還錢。 害怕只有微信聊天記錄及轉賬記錄,不足以證明借款事實,楊某于是自己冒用候某的名義書寫了一份借條,作為證據提交法院。最終楊某因偽造證據,妨礙訴訟受到懲戒。 # 案例二# “轉賬記錄找不到了,就對法院說是現金交付吧!” 今年4月,馮某拿著一張10萬元的借條向長興法院提起訴訟,稱自己借給朋友王某10萬元用于經營所需,但多次催討都沒要回,請求法院判決王某歸還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 立案時,馮某在《民間借貸案件事實申報與承諾書》上載明“以現金形式交付10萬元”&ldq...
  • 06-20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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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 | 民事法律參考   大連羽田鋼管有限公司與大連保稅區弘豐鋼鐵工貿有限公司、株式會社羽田鋼管制造所、大連高新技術產業園區龍王塘街道辦事處物權確認糾紛再審案   裁判要旨:在物權確權糾紛案件中,根據物權變動的基本原則,對于當事人依據受讓合同提出的確權請求應當視動產與不動產區別予以對待。人民法院對于已經交付的動產權屬可以予以確認。對于權利人提出的登記于他人名下的不動產物權歸其所有的確權請求,人民法院不宜直接判決確認其權屬,而應當判決他人向權利人辦理登記過戶。   三、大連羽田公司的訴訟請求能否得到支持   大連羽田公司向本院提出的再審請求是:撤銷二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支持大連羽田公司的訴訟請求并由弘豐公司承擔訴訟費用。大連羽田公司在本案一審期間提出的訴訟請求有三:(1)確認羽田制造所將其以弘豐公司名義與龍王塘辦事處簽訂的'轉讓合同》B中的權利義務轉讓給大連羽田公司的行為有效。(2)確認龍王塘辦事處下屬原龍王塘特種軋鋼廠廠區所屬場地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和廠房、倉庫、變電所、職工宿舍、辦...
  • 06-20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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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言俗語 婚姻還可以撤銷?所謂可撤銷婚姻,是指婚姻當事人一方采取暴力、威脅、恐嚇等手段,以給對方或對方親友的人身自由、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對方違背自己的真實意愿作出虛假的意思表示而與之結婚的行為;以及一方在結婚登記前沒有如實告知自己患有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可撤銷婚姻的情形。以下兩種情況可以申請撤銷婚姻:一是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二是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在結婚登記前沒有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民法典》將一方患有重大疾病未如實告知的情形由無效婚姻變更為可撤銷婚姻,充分保護自然人的結婚自由權利,尊重其意愿,將選擇的權利交還當事人。 以案釋法 案例一 1999年5月,女青年王某在一飯店打工期間,與比她大4歲的印刷廠職工初某相識并相戀。在經過一段時間的深入了解后,王某認為兩人性格不合,還提出終止戀愛關系。初某對此堅決反對,并多次揚言:王某如不與他結婚,就殺死她一家。因受初某威脅,2001年12月,王某違心與初...
  • 06-20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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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簡介   小張是一家個體戶經營者。2019年,因做生意需要資金,小張向舅舅余先生借款10萬元,約定于2020年年底前還清。 但是借款到期后,小張并沒有按照約定歸還。 余先生找到了小張的父母,并讓小張父母在欠條上簽下了名字。2021年11月,余先生將小張及小張父母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小張償還借款,并由小張父母承擔連帶責任。 小張對于借款事實予以認可。 小張父母辯稱,在欠條上簽字,僅僅表明對借款事實的知悉,并沒有為欠款承擔擔保責任的意思。同時,小張已經成年,不與父母一同生活,父母沒有義務幫他償還借款。 法院經審理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條規定: 他人在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或者借款合同上簽名或者蓋章,但是未表明其保證人身份或者承擔保證責任,或者通過其他事實不能推定其為保證人,出借人請求其承擔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小張與舅舅余先生的借貸關系成立,應當依照借款時的約定承擔還款義務。 小張的父母在借條上簽字,并未表明保證人身份或承擔保證責任的意思表示...
  • 06-20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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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來,法院不斷加大了執行力度,《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轉發住房與城鄉建設部<關于無證房產依據協助執行文書辦理產權登記有關問題的函>的通知》(法[2012]151號),明確對無證房屋可以進行“現狀處置”。   各省根據自省的現狀,及依據《關于無證房產依據協助執行文書辦理產權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關于無證房產依據協助執行文書辦理產權登記有關問題的函》等相關法律紛紛出臺相應的解決方案。 集體土地上建造的房屋,是否可以處置?   (一)在集體土地上未經批準建造的房屋,是否可以處置?   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轉發住房與城鄉建設部<關于無證房產依據協助執行文書辦理產權登記有關問題的函>的通知》(法[2012]151號),可以進行“現狀處置”。處置時應在拍賣公告中披露房屋不具備登記條件的現狀及土地性質,買受人或承受人按照房屋現狀取得房屋,后續的產權登記事項及將來可能面臨的拆除、拆遷及補償不能等風險由買受人或承受人自行負責。變價不成的,債權人可以接受該房屋抵債。變價或抵債裁定中應載明上述內容和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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