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言俗語 婚姻還可以撤銷?所謂可撤銷婚姻,是指婚姻當事人一方采取暴力、威脅、恐嚇等手段,以給對方或對方親友的人身自由、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對方違背自己的真實意愿作出虛假的意思表示而與之結婚的行為;以及一方在結婚登記前沒有如實告知自己患有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可撤銷婚姻的情形。以下兩種情況可以申請撤銷婚姻:一是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二是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在結婚登記前沒有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民法典》將一方患有重大疾病未如實告知的情形由無效婚姻變更為可撤銷婚姻,充分保護自然人的結婚自由權利,尊重其意愿,將選擇的權利交還當事人。 以案釋法 案例一 1999年5月,女青年王某在一飯店打工期間,與比她大4歲的印刷廠職工初某相識并相戀。在經過一段時間的深入了解后,王某認為兩人性格不合,還提出終止戀愛關系。初某對此堅決反對,并多次揚言:王某如不與他結婚,就殺死她一家。因受初某威脅,2001年12月,王某違心與初...
案情簡介 小張是一家個體戶經營者。2019年,因做生意需要資金,小張向舅舅余先生借款10萬元,約定于2020年年底前還清。 但是借款到期后,小張并沒有按照約定歸還。 余先生找到了小張的父母,并讓小張父母在欠條上簽下了名字。2021年11月,余先生將小張及小張父母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小張償還借款,并由小張父母承擔連帶責任。 小張對于借款事實予以認可。 小張父母辯稱,在欠條上簽字,僅僅表明對借款事實的知悉,并沒有為欠款承擔擔保責任的意思。同時,小張已經成年,不與父母一同生活,父母沒有義務幫他償還借款。 法院經審理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條規定: 他人在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或者借款合同上簽名或者蓋章,但是未表明其保證人身份或者承擔保證責任,或者通過其他事實不能推定其為保證人,出借人請求其承擔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小張與舅舅余先生的借貸關系成立,應當依照借款時的約定承擔還款義務。 小張的父母在借條上簽字,并未表明保證人身份或承擔保證責任的意思表示...
近年來,法院不斷加大了執行力度,《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轉發住房與城鄉建設部<關于無證房產依據協助執行文書辦理產權登記有關問題的函>的通知》(法[2012]151號),明確對無證房屋可以進行“現狀處置”。 各省根據自省的現狀,及依據《關于無證房產依據協助執行文書辦理產權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關于無證房產依據協助執行文書辦理產權登記有關問題的函》等相關法律紛紛出臺相應的解決方案。 集體土地上建造的房屋,是否可以處置? (一)在集體土地上未經批準建造的房屋,是否可以處置? 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轉發住房與城鄉建設部<關于無證房產依據協助執行文書辦理產權登記有關問題的函>的通知》(法[2012]151號),可以進行“現狀處置”。處置時應在拍賣公告中披露房屋不具備登記條件的現狀及土地性質,買受人或承受人按照房屋現狀取得房屋,后續的產權登記事項及將來可能面臨的拆除、拆遷及補償不能等風險由買受人或承受人自行負責。變價不成的,債權人可以接受該房屋抵債。變價或抵債裁定中應載明上述內容和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