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葬女方的費用是否成立無因管理之債并需要其大兒子予以返還。 一審法院認為,原告的行為是否違反了公序良俗,應當分成女方死亡前和女方死亡后兩個階段來看。女方死亡前,原告未離婚而與女方同居,確實違反了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和公序良俗的原則。但女方死亡后,原告在沒有法定義務且通知女方家人而女方家人未到場處理女方安葬事宜的情況下,將女方安葬,其本身就是善良風俗的表現。原告與女方并未辦理結婚登記,原告明知其對女方無法律上的安葬義務,但主觀上仍為避免對女方有安葬義務的人利益受損而將女方安葬,客觀上該安葬行為也有利于對女方有安葬義務的人。原告雖然在女方的墓碑上將女方稱“愛妻”,但不能否認原告安葬女方的行為在法律上有利于對女方有安葬義務的人。故原告安葬女方的行為構成無因管理。 二審法院認為,原告在有合法妻子的情況下,公然以“愛妻”“丈夫”名義辦理女方的喪葬事宜,宴請親友和刻碑留記對外“公示”,該民事行為違背公序良俗,違反我國“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也不符合&ldq...
案件詳情 歐陽封系西域公司職工,雙方簽訂有勞動合同。 2018年9月17日,歐陽封抵達北京分公司與客戶進行技術交流,晚18時左右,經領導同意在公司食堂陪同客戶就餐。 餐后,歐陽封住宿北京市海淀區某花園5號樓102號。9月18日11時20分左右,公司員工發現歐陽封意識喪失、呼之不應,遂撥打急救電話并報警。11時28分左右,救援中心人員到達現場,發現歐陽封雙側瞳孔散大固定,對光反射消失,四肢僵直,宣布臨床死亡。 2018年9月22日,公安機關出具“死亡證明”記載:“因酒后猝死于2018年9月18日,在北京市海淀區某花園5號樓102號死亡,請于火化”;同年9月23日,北京市八寶山殯儀館出具了“火化證明”。 2018年11月6日,公司申請工傷認定,人社局受理后,于2019年1月9日向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發出“關于協查歐陽封酒后猝死的函”,要求該分局出具歐陽封《死亡證明》中“酒后猝死”有關證據材料。 該分局接到協查后,提供了司法《鑒定書》。該鑒定書相關檢查結果中記載,毒物檢驗結果:“據北京市公安局司法鑒定中...
在很多情況下(包括經濟性裁員),用人單位都需要在與員工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向該員工支付相應金額的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還應當按經濟補償金的二倍向員工支付賠償金。 01 問題的提出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那么問題來了:若員工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前12個月的期間未領取任何工資等收入,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應如何確定該員工“月工資”、按什么標準計算該員工的經濟補償或賠償金? 02 現有法律法規:“應得工資”的確定 我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
裁判要旨 當事人申請再審針對的裁判文書應當是法院作出的已經生效的判決或裁定,根據《民訴法解釋》第381條關于“當事人認為發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裁定錯誤的,可以申請再審”的規定,當事人可以申請再審的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并不包括“按撤回起訴/上訴處理”的民事裁定,故當事人就人民法院作出的按撤訴處理的民事裁定提出再審申請,無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21)最高法民申6335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浙江五芳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中印正德包裝印務成都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劉波,住四川省廣漢市。 再審申請人浙江五芳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五芳齋公司)因與被申請人中印正德包裝印務成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印正德公司)、劉波侵害商標權糾紛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2021)川知民終714號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五芳齋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