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觀點 對于明知借款用于賭博的民間借貸的民事法律后果,通過查詢裁判文書網可知主要有兩種司法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出借人明知借款人將所借款項用于從事賭博活動,仍然提供借款,屬于非法債務,依法不受法律保護,出借人起訴要求借款人償還借款的訴求應全部駁回。 案例:(2019)鄂民再98號付某、黃某民間借貸糾紛再審民事判決書: 本院認為,本案二審時證人張某出庭所作證言及付某提交的錄音證據與付某在本案中的陳述相吻合,足以證明案涉9萬元款項是黃某在與付某等人賭博過程中向付某出借的賭資,雙方約定了十點的利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因此,黃某與付某間民間借貸合同無效。黃某在自身參賭且明知付某借款用于賭博的情況下,為獲取高息積極對外出借賭資,既擴大了賭博規模,又變相延長了賭博時間,有違公序良俗,由此形成的9萬元債權...
以房抵債實質上屬于以物抵債,又稱代物清償,是指債務人難以清償到期的金錢債務,而在原債權債務屆滿前或屆滿后與債權人達成的以其所有的房屋折抵所欠債務的行為。主要特征是雙方當事人達成以債務人轉移房屋所有權替代原合同所約定的金錢給付義務。那么,在以房抵債過程中應注意什么呢? 一、以房抵債是債務人對原債務履行方式的根本變更,需要雙方當事人有明確的變更履行方式的意思表示。如果單單一方提議債務人以房抵債,不能形成以物抵債的效果。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6)最高法民申112號民事裁定書中認為:“以房抵債是指債務人難以清償到期的金錢債務,而在原債權債務屆滿前或屆滿后與債權人達成的以其所有的房屋折抵所欠債務的行為。因此,以房抵債是對原債務履行方式的根本變更,需要雙方當事人有明確的變更履行方式的意思表示,即存在用特定物清償債務的合意。” 二、以房抵債在完成房屋變更登記之前,以房抵債協議并不形成優于其他債權的利益,不能認定由此而產生的物權期待權及物權本身。但是,以房抵頂工程款形式,是承包人就涉案工程所享用建設工程...
北京市涉新冠肺炎疫情勞動爭議仲裁十大典型案例: 未訂合同,用人單位事先通知可免責支付雙倍工資 案情簡介 陳某于2017年2月5日入職某教育咨詢公司,雙方訂立了為期3年的書面勞動合同,約定陳某的崗位為客戶服務,月工資為6000元。2020年2月3日,教育咨詢公司發電子郵件告知滯留在河北家鄉的陳某將與其續訂勞動合同,陳某回復稱,由于新冠肺炎疫情影響,現階段無法回到公司續訂勞動合同,也無法通過快遞接收勞動合同文本,其將在返回公司后第一時間與公司續訂勞動合同。2020年4月8日,陳某從河北家鄉返回北京,由于雙方未能就工資調整達成一致,陳某未與教育咨詢公司續訂勞動合同,并于次日離職。2020年5月6日,陳某提出仲裁申請,要求教育咨詢公司支付2020年2月5日至4月8日期間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12828元。 處理結果 經仲裁委釋明,陳某撤回其仲裁申請。 案例評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本案中,在勞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 (2021)最高法民申3939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田某某,男,1968年1月14日出生,漢族,住河南省陜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東星,河南豫龍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河南省煤層氣開發利用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鄭州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南三環東段6號。 法定代表人:于順德,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科,男,該公司員工。 委托訴訟代理人:付松濤,男,該公司員工。 再審申請人田某某因與被申請人河南省煤層氣開發利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煤層氣公司)職工破產債權確認糾紛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20)豫民終71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田某某申請再審稱,本案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項再審。事實和理由:(一)本案系職工破產債權確認糾紛,屬于勞動爭議案件,依法僅需交納10元訴訟費。一、二審分別收取19400元訴訟費,違反法律規定。(二)原審已查明田某某與煤層氣...
北京市涉新冠肺炎疫情勞動爭議仲裁十大典型案例: 輪崗輪休,用人單位應當支付輪休期間基本生活費 案情簡介 龔某系某餐飲公司廚師,雙方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約定月工資為9000元。2020年2月3日,龔某休完春節假期回到餐飲公司工作。由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餐飲公司的客流量大幅下降,餐飲公司通知全體員工輪崗輪休,每天在崗人員不超過員工總數的40%,龔某被安排上一周休一周。2020年2月3日至5月2日期間,餐飲公司均按照龔某的出勤天數向其支付了工資,未出勤期間則未支付工資。期間,龔某多次要求餐飲公司按照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支付未出勤期間的工資差額,餐飲公司則認為新冠肺炎疫情屬于不可抗力,龔某輪休期間屬于勞動合同中止履行故無須支付工資,雙方因此發生爭議。2020年5月11日,龔某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請,要求支付2020年2月3日至5月2日期間工資差額3300元(2200元×1/2×3個月)。 處理結果 經仲裁委主持調解,餐飲公司向龔某支付了上述期間的基本生活費2310元(2200元×70%×1/2×3個月),龔某撤回仲裁申請。 案例評析 新冠肺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