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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3-23 2022
    百問通
    出差因為當地疫情不能回來上班,不管多久都正常拿工資嗎? 答:是的。由用人單位安排出差,因為疫情而滯留,無法提供勞動的情況下,因其滯留行為是為完成用人單位所安排的工作內容導致,應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不能按停工停產處理。 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最高人民法院勞動人事爭議典型案例(第一批) [人社部函〔2020〕62號] 新冠肺炎疫情期間,如何支付因工滯留湖北勞動者在企業停工停產期間的工資待遇   基本案情 李某系某直轄市某軟件公司工程師,2020年1月20日因客戶需求,軟件公司派李某赴湖北進行系統維護,后因疫情原因致其無法返回。2020年春節后,軟件公司因原料供應中斷等原因停工停產。該公司認為李某2020年3月14日至4月13日期間并未提供勞動,故根據停工停產有關規定向其支付了生活費。李某認為其是因公司安排出差滯留湖北,應按正常勞動支付工資,遂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申請人請求 裁決軟件公司按正常勞動支付2020年3月14日至4月13日期間工資差額。 處理結果 經仲裁委員會調解,軟件公司向李某支付了2020年3...
  • 03-17 2022
    百問通
    近期 疫情防護形勢嚴峻 疫情防控人人有責 警方提醒廣大人民群眾 以下30種疫情防控違法違規行為 及法律后果一定要了解 01 違反疫情防控管控社會管理秩序行為 1、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小區、超市、菜市場、酒店等公共場所,拒不配合管理人員的勸導佩戴口罩的 ▼ 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以下簡稱《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   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可能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第三百三十條,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2、出入小區、超市、菜市場、酒店等有關場所,拒不配合健康信息核查,拒絕配合身份登記規定的 ▼ 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   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可能涉嫌違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條,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3、封控、封閉小區的居民拒不配合封...
  • 03-14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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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彩禮是中國古代婚嫁習俗之一,又稱訂親財禮、聘禮、聘財等。中國舊時婚姻的締結,有在婚姻約定初步達成時互相贈送聘金、聘禮的習俗,這種聘金、聘禮俗稱“彩禮”。彩禮是男方誠心求娶女方,所表示出的一種尊重的態度。然而近年來,“天價彩禮”現象層出不窮,使得彩禮習俗日漸變味,甚至演化成不正當的攀比之風。天價彩禮讓人望而生畏,讓許多有情人不能“終成眷屬”,甚至有些家庭為此債臺高筑。202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正式實施,明確規定,任何人都不得把婚姻當作斂財的一種方式。給付彩禮必須要看家庭實際情況,要以自愿為原則。但同時在現實生活中存在很多在婚姻約定初步達成時向對方贈送聘金、彩禮,可一旦出現悔婚、離婚,彩禮的歸屬常常會引發各種矛盾糾紛。那么,什么情況下可以要求返還彩禮?結婚后是否還能要求返還彩禮? 裁判要旨   彩禮是指以結婚為目的,按照當地風俗習慣,一方或其家庭成員給付另一方的禮金及貴重財物。男女雙方在交往過程中為表達感情、出于自愿所給付的易損耗的日常用品,贈送價值較小的物...
  • 03-14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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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紅偉、蘇雷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民事二審民事判決書   遼寧省錦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 (2022)遼07民終378號 當事人  上訴人(原審原告):石紅偉。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蘇雷。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英,遼寧峻達律師事務所律師。審理經過  上訴人石紅偉與被上訴人蘇雷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遼寧省錦州市凌河區人民法院(2021)遼0703民初259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二審上訴人訴稱  石紅偉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民事判決,依法改判支持上訴人的訴訟請求;2.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與理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一、上訴人提交的關于經營損失數額的證據,是上訴人的月均經營純收入,被上訴人并未否認此數額,證據經過庭審質證應當采納。二、上訴人有證人出庭作證證實了經營損失中關于工人工資的損失,上訴人未能經營期間仍要按月支付工人工資,該部分損失應當由被上訴人賠償。三、即便是根據行業收入,洗車行一天的凈盈利也要在300-50...
  • 03-11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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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李某向朋友張某借款50萬元用于購買化工原料,由朱某做擔保,并簽訂借款擔保合同,約定利息為月息2%,按月還息,一年后償還本金。自2020年1月起,李某無法正常按月付息,借款到期后,經張某多次催要,李某以資金緊張為由,遲遲未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后張某訴至法院,要求李某和朱某共同承擔向原告支付借款本息的責任。 【裁判結果】 本案原告張某與被告李某之間的借款事實清楚,爭議的焦點在于被告朱某是否應當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原告張某與被告朱某之間的保證合同成立于民法典實施前,約定保證期間為本合同項下全部本息支付完畢為止,視為保證期間約定不明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之規定,本案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為2020年9月至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施行不滿二年,故原告張某主張被告朱某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法院予以支持。最終,法院判決被告李某應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張某借款本金50萬元及利息,被告朱某承擔連帶還款責任。 【案例注解】 在債權債務關系中,債權人通常要求債務人找第三人為債務...
  • 03-11 2022
    百問通
    投稿作者:李明君,自由法務工作者,曾在法院工作近三十年,主要從事民事審判和執行工作。微信聯系方式:wxid_6deh1r2wvacp22;轉載請于頁首注明來源和作者,侵權必究! 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其條款包括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可見,用工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不是可有可無的,而是必須的,如果違反規定,法律也規定了處罰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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