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如股東和公司能舉證證明,其股東財產與公司財產上做到分別列支列收,單獨核算,利潤分別分配和保管,風險分別承擔,應認定公司和股東財產的分離。本案中,股東和公司承擔了公司財產和股東財產獨立的初步證明責任,而對方當事人卻并未提出公司構成財產混同的任何證據,亦未指出審計報告中存在哪些可能構成財產混同的問題,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案例索引:《弈成新材料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湘電風能有限公司債權人代位權糾紛案》【(2020)最高法民終479號】 爭議焦點:一人公司股東如何舉證證明與公司財產的分離? 裁判意見 最高院認為:本案為債權人代位權糾紛。弈成科技公司是債權人,南通東泰公司是債務人,湘電風能公司是次債務人,湘潭電機公司是湘電風能公司的一人股東。根據各方當事人的二審訴辯主張,本案二審階段的爭議焦點問題是:(一)弈成科技公司對南通東泰公司的債權數額問題;(二)南通東泰公司對湘電風能公司的債權數額問題;(三)湘潭電機公司是否應當就湘電風能公司的案涉債務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