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法院實施的是立案登記制,因此老百姓去打官司已經便利了許多。但是,提交一份符合要求的“民事起訴狀”還是必須的程序。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22條就起訴必須具備的條件進行了明確規定:首先, “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其次, “有明確的被告”;再次, “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最后, “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在起訴環節,法律并沒有設置過高的門檻,即便是撰寫《民事起訴狀》,一般具備一定文化知識的人都可以自行完成。 當然,律師作為專業人士,從撰寫《民事起訴狀》開始就會體現出專業水平。 那么從專業視角出發, “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應當如何在起訴狀中體現呢? 對此筆者認為,訴訟請求雖然往往比較簡明扼要,但這是民事起訴狀寫作中最應當注意的問題,因為訴訟請求決定了法院審理案件的范圍。 該由法院解決的問題,如果在訴訟請求中沒有提出,法院是絕對不會主動審理的;但如果提出的訴訟請求超越了法院審理的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