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買賣和租賃中,“買賣不破租賃”可以說是盡人皆知的常識。即如果買房人買到的是一個帶有租賃合同的房屋的話,新的房屋所有權人要繼續行使房屋所有權人作為出租人的權利和履行作為出租人的義務,直到原房屋所有權人與承租人訂立的房屋租賃合同期限屆滿。但是,凡事皆有例外。有這樣一起房屋所有權人在房屋買賣過戶之前訂立的就該買賣房屋訂立的房屋出租租賃合同,卻被法院判決該房屋租賃合同無效。 該案基本情況是這樣的:廈門市湖里區的老張有一套面積為135平方米的房屋。2017年10月11日,老張與王先生簽訂一份《房屋買賣合同》,約定老張將該房屋以96萬元的價格出賣給王先生。3天后,王先生按約定支付房款96萬元,老張也按約定于2017年12月13日將房屋所有權變更為王先生,之后由王先生將該房屋對外出租并收取租金。然而,在2017年11月14日,也就是在2017年10月11老張與王先生簽訂一份《房屋買賣合同》之后的一個月另3天時,在該房屋未過戶給王先生之前,老張作為房屋所有權人又和一家電子商務公司簽訂了一份《廈門市房屋租賃合同》,將該房屋出租給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