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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治 中 國 · 攜 手 同 行
近年來
受多種因素的影響
一些教育機構經營困難
甚至關門停業
一些老師也被迫離職
那么
遭遇被迫離職該如何維權?
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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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國際學校的經營困難,部分分校關校停業。齊某、陳某作為該校老師,因此被迫離職。此后,二人分別向濟南市歷城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支持了員工的請求,但涉案某國際學校對仲裁結果不滿意,認為不應支付任何費用,故訴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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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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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焦點
一、涉案勞動合同關系是否已經解除。原告表示其并沒有向齊某、陳某下達明確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也沒有辦理離職手續,因此主張雙方未解除勞動合同。但根據被告提交的微信截圖顯示,涉案學校在微信工作群公告中發布了關校停業的通知,且不再為齊某、陳某支付工資、繳納社會保險。齊某、陳某的參保信息亦顯示,社保減員原因為“在職人員被辭退”,證明兩人不能在學校處工作是由學校單方面提前終止勞動關系導致,故原告實際已與齊某、陳某在事實上解除勞動關系。因此,法院認定原告應向齊某、陳某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二、工作年限何時為起算點?齊某、陳某都曾在多個以“歷城、市中+學校名稱”培訓學校之間多次調轉崗位,其社會保險繳納單位也因崗位調整而調整,那么工作年限究竟是從最初任職的單位起算,還是從最后任職的單位起算呢?法官在庭審中作了細致的詢問,耐心的分析案情后發現,齊某、陳某流轉的幾個工作單位均為同一法定代表人、同有培訓學校部分名稱字樣,并各自連續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可以認定員工在各個單位工作變動系非因本人原因的內部調整,其工作年限應從最初任職時起算。
裁判結果
法院審理認為,某國際學校工作人員于2021年8月10日發布通知進行關校終止程序,自2021年9月起未向齊某、陳某發放工資,且于2021年9月10日、8月10日分別為齊某、陳某辦理減員手續,雙方已在事實上解除勞動合同關系,故法院認定某國際學校與齊某、陳某的勞動合同關系于2021年8月10日解除。
根據齊某、陳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記錄、群公告按照校區-姓名格式修改昵稱的要求,及庭審中,某國際學校認可某交流中心系其出資人,法院認定齊某、陳某在上述單位工作變動系非因本人原因的內部調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條,“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的規定,齊某、陳某的工作年限應合并計算,因本案雙方均未提供勞動合同,陳某的工作年限起算點有某交流中心出具的《證明》為證,法院予以認定,陳某工作年限按照自2009年8月7日至2021年8月10日計算;齊某的工作年限起算點,法院依據其最初辦理增員手續的時間予以確認,按照自2013年9月7日起至2021年8月10日計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提出與勞動者解除合同的,應向其支付經濟補償金。因此,某國際學校應向齊某、陳某支付經濟補償金。依法駁回某國際學校的訴訟請求;齊某、陳某與某國際學校的勞動合同關系于2021年8月10日解除;限某國際學校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齊某、陳某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案件判決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依法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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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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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因受疫情以及 “雙減”政策等影響,線下校外培訓機構受到嚴重沖擊,勞動爭議的案件也隨之增多。似乎雙方都成為了“無辜的受害者”。如何維護,法官支招:
一、在“雙減”政策下,教育培訓行業勞動者可以重點關注“勞動關系解除原因”“調崗行為”及“協商降薪”三個領域,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勞動者在與培訓結構協商時,應注意相關協議中解除勞動關系的原因,如發現離職原因被描述成自己主動提出離職,則應拒絕簽署相關離職協議。
二、培訓機構降薪、調崗等行為需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因其屬于協商變更勞動合同的范疇。這些行為本身是否合法合理,也決定著培訓機構在后續的勞動仲裁中能否得到支持。
三、培訓機構若要求員工自己提離職,而且不給賠償,這種情況下員工應注意收集相關證據,例如保留聊天記錄、談話錄音等,然后通過仲裁、法院起訴等形式,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條 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 【經濟補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