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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9-09
    百問通
    《民法典》合同編第585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戶,還應當履行債務。” 在判斷約定違約金是否過高以及調低的幅度時,一般應當以對債權人造成的損失為基準。   司法實踐中對此掌握的標準一般是,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30%的,一般認定為“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但對此不應當機械適用,避免導致實質上的不公平。此時,可以綜合考慮辯論終結前出現的以下因素: (1)合同履行情況。在合同履行瑕疵較為輕微,例如違約時間很短,可以適當調整違約金的數額。如果部分履行對債權人意義甚微,則應審慎酌減違約金。 (2)當事人過錯程度。債務人主觀過錯程度較小或者債權人也有過錯時,可以適當調整違約金的數額。在違...
  • 2022-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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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點】   一審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實施(2011年7月1日)之前,《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和《社會保險稽核辦法》(勞動保障部令第16號)均未對清繳企業欠費問題設置追訴期。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界定,社會保險費繳納屬于行政征收范疇,其與行政處罰的性質并不相同,追繳社會保險費與違法行為的追訴和處罰是兩個不同層面的問題。該訴訟請求顯然屬于要求追繳社會保險費問題,而非要求有關部門查處違法行為,故不應當適用《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條等規定的勞動保障行政執法時效。   二審法院認為,從法理上講,用人單位未繳、欠繳、少繳社會保險費均屬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表現形式,屬于社會保險費征收范疇,自然不應有時效限制。《社會保險稽核辦法》(2003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三條規定,縣級以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社會保險稽核工作;第八條第四款規定,對于不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受理舉報并進行稽核;第十一條規定,被稽核對象少報、瞞報繳費基數...
  • 2022-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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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商事活動中,公司起訴應訴是非常普遍的。那么,公司提交的起訴狀缺少法定代表人簽字蓋章,應當如何處理? 基本案情 A公司因修建滑雪場需要,與B公司簽訂造雪和雪場經營服務合同。到雪場驗收時,A公司才發現,B公司沒有按照約定造雪,導致雪場不能如期開業經營。于是,A公司向本院提起承攬合同的訴訟,其提交的起訴狀加蓋了公司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肖某簽字。審理中,經本院審查,A公司在本案起訴前已經召開了股東會,通過了法定代表人由肖某變更為李某的決議,并辦理了工商登記。本案起訴時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已經變更為李某。也就是說,A公司提交的訴狀應當由李某簽字。 經聯系A公司代為立案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其表示起訴前不知曉該事實,現因法定代表人李某與前法定代表人肖某存在矛盾,起訴手續無法補正。 本案起訴狀加蓋的公司公章應為真實,但缺少新法定代表人簽字,起訴能否視為公司的真實意思表示? 法院裁判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十一條規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為法人的法定...
  • 2022-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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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旨:1.車位雖不屬于住宅,但依法屬于滿足業主住宅需要的必要設施,屬于商品房所提供居住功能的必要延伸和拓展。車位使用權與業主居住權密切相關,具有滿足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屬性。對小區業主而言,一定數量的車位、車庫的配備,是與其居住權密切相關的一種生活利益,該利益應當受到法律保護。 2.享有車位抵押權的銀行,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但購房人在抵押之前已經實際占有車位,并支付全部價款,且對未辦理產權登記無過錯。而銀行在后設定抵押權時未盡到必要注意義務,存在過錯。綜合考慮上述因素,購房人的權利具有優先保護的必要。故可以認定購房人對車位享有排除銀行抵押權的執行的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22)最高法民終86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案外人):張若曦,女,漢族,住廣東省廣州市黃埔區。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申請執行人):甘肅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蘭州市中央廣場支行 原審第三人(被執行人):廣州華駿實業有限公司 ....   一審法院(甘肅高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為張若曦就執行標的是...
  • 2022-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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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導讀: 《律師執業行為規范》第五十條第(五)項雖然規定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仲裁案件中,同一律師事務所的不同律師同時擔任爭議雙方當事人的代理人的,律師事務所不得與當事人建立或維持委托關系,但該文件是全國律師協會制定的行業性規范,而不屬于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以下5則裁判觀點,均對文題給出了明確的回答,并不違反法定程序。 ??(2016)最高法民申3404號 五、原審法院是否剝奪了當事人辯論權利的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一條規定:“原審開庭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九項規定的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一)不允許當事人發表辯論意見的;(二)應當開庭審理而未開庭審理的;(三)違反法律規定送達起訴狀副本或者上訴狀副本,致使當事人無法行使辯論權利的;(四)違法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其他情形。”根據上述法律規定,一、二審法院在本案審理過程中,對于由同一律師事務所的不同律師代理本案,聽取了案件雙方當事人的意見,在楊秀珍與各被申請人均堅持要求不變更...
  • 2022-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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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損害就有救濟,侵權責任法的基本功能在于填補損害。侵害自然人的人身權益可以造成精神損害是不爭的事實。但是,與有形的財產損害等不同,精神損害尤其的比較輕微的精神損害,其認定是很困難的,如果也像財產損害那樣,只要有損害就一律賠償的話,則會引來許多麻煩,從社會總體上講,這樣會得不償失。因此,我國《民法典》僅規定“侵害自然人的人身權益可以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第1183條第一款)。這就是說,輕微的精神損害是不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的。在《民法典》之前的《侵權責任法》以及以前的司法實踐中,也都是如此辦理的。 侵權行為致人死亡,無疑屬于是達到了“嚴重的精神損害”情形,是對死者的近親屬的嚴重精神損害。但在《民法典》實施之前,侵權行為致人死亡的精神損害賠償和侵害健康權、身體權、姓名權、名譽權、人格尊嚴、人身自由等人格權賠償數額的考慮因素并沒有什么區別,即在考慮的賠償數時其考慮的因素都是相同的,這主要體現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
  • 2022-09-07
    百問通
    撤訴與訴訟時效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21年第18次法官會議紀要) 【案情摘要】甲與乙簽訂借款合同到期后,乙未依約償還欠款,甲在訴訟時效期間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乙償還欠款。訴訟過程中,甲向人民法院提出撤訴申請,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書準許甲的撤訴申請。后甲再次提起訴訟,乙以甲撤訴后訴訟時效未中斷現訴訟時效已經過為由進行抗辯。 【法律問題】甲起訴后又撤訴的,是否影響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不同觀點 甲說:否定說 不構成訴訟時效中斷,起訴行為因撤訴而歸于無效。《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214條第1款的規定,原告撤訴后以同一訴論請求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原告撤訴是結束訴訟程序的訴訟行為,在法律后果上產生消滅原來訴訟的效力,也視為原告提起訴訟的行為無法律上的效力,不發生訴論時效中斷的效果。 乙說:背定說 構成訴訟時效中斷,甲以訴訟的方式主張了權利,即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效果。一是根據《民法典》第195條和《訴訟時效規定》第10條的規定,提起訴訟即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而撤訴僅產生訴訟時效重新計算的法律...
  • 2022-09-06
    百問通
    【導讀】:律師費是否可以由敗訴方承擔,既是當事人所關心的問題,也是律師所關心的問題,那么《民法典》實施后,究竟哪些民事案件可以由敗訴方承擔合理的律師費?今天隆安律師事務所吳取彬律師告訴您這些案件律師費將由敗訴方承擔,以及要求敗訴方承擔律師費應注意的事項:   1、人身侵權類案件   人身侵權類案件,交通事故較為常見,對于這類案件受害方因此而支付的合理律師費法院往往予以酌情支持。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條第二款規定:“被侵權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權人醫療費、喪葬費等合理費用的人有權請求侵權人賠償費用,但是侵權人已經支付該費用的除外。”這里等其他合理費用,包括被侵權一方因聘請律師維權而支付的合理律師費。   地方高院規定:2005年的上海高級人民法院關于下發《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滬高法民一[2005]21號) 的通知中,明確規定“當事人請求賠償為處理事故產生的費用(如交通費、誤工費、取證費、律師費等)的,若該費用已實際發生,且為必須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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